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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案件中举证困难的应对措施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施暴家暴受害人

朱 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浅析家庭暴力案件中举证困难的应对措施

朱 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人们对涉家暴类案件的关注度持续上升。被害人因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而不愿寻求法律救济的窘境也在逐渐改善。然而,实践中不难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常常难以举证证明家暴行为与受伤之间的联系,从而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效果。对此,有很多学者给出了诸多解决措施,如举证责任倒置等等。本文将以涉家庭暴力案件为背景、举证困难为视角,通过对多种解决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并给出相应结论。

反家暴法;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后文简称《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家暴法》的出台,尤其是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回应了社会各方的期待。但另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思想观念“家丑不外扬”等思想的影响,涉家庭暴力案件本身有较高的隐秘性和控制性、被害人采集证据的观念意识不强、举证困难,加之法律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了因此产生的举证责任分配难等一系列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定性,而且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和判决,包括是否作出给予人身保护令和对被害人的赔偿等等。因此,构建一套适宜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对《反家暴法》落实和完善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一、传统举证责任制度的不足

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基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①的规定相吻合。这意味着受害人在遭受到家暴行为后到公安机关或法院时,要举证证明该伤害与家暴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虽与加害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却往往在家庭地位上处于弱势。不仅其提供证据的行为往往很容易受到施暴者的干预,且取证范围一旦进入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受害人就可能在此过程中遭受二次伤害。同时,一些受害人困于教育程度、认识水平、经济水平、体力年龄等因素,其所具备的举证能力与负担的举证任务间存在较大落差。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同样存在着现实的困难。

另一方面,严格的证据采纳规则加大了家暴案件中的取证难度。由于举证人对关于家庭暴力案件证据专业知识的缺乏,常使得举证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由于违反了某些程序性的标准或规则,导致所举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同时,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难以收集。而警方和居委会出于“家务事”观念的制约,往往以口头劝阻代替书面登记。都导致难以举出符合程序标准的证据。

此外,家庭暴力的证人大多是家庭其他成员,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和与加害人关系的考虑,可能会不愿出面作证。证人的缺乏也增加了家暴举证的难度。

综上种种因素,学者们普遍指出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涉家暴案件中的不足,②希望适当减轻被害人举证责任,更有学者提出直接实现举证责任倒置。③

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如环境污染和高空坠物等部分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而言,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只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被适用。④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如果适用在反家暴法中,可以体现为:只要受害者可以提供“家庭暴力”可能存在的基础性证据,同时“施暴者”不否认或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受害者主张的相反证据,便可以推定家暴事实成立。基础性证据的范围较广,包括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受害者的伤情照片、病例和身体伤痕、“施暴者”书写的不再施暴保证书、相关证人证言、妇联或居委会等组织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录音录像、短消息、网络聊天记录等等。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问题。

对于正面举证难的案件,反面举证同样不易。对于目前举证责任偏向于被害人方会给被害人受保护带来不利影响,举证责任的倒置可能会对施暴人的公正规范带来不利影响。具体而言,正面举证中,涉家暴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会导致在当事人一方提供了基础性证据后,“施暴者”要举证证明自己未施行家暴行为同样困难。这就容易导致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达到非法目的。特别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为了多分财产、争夺子女抚养权,在举证责任倒置婚姻中一方极有可能自导自演受伤事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容易导致法院滥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破坏法律及证据规则的稳定性。举证责任最早产生于德国,是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发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害、产品责任和医疗事故等新型侵权诉讼案件),适用传统规则会导致不公平后果,因此需要采取这种特殊的规则来处理——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⑤但同时这项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有随意性倾向。对于性质相同的案件,只要发生证明困难的问题,有的法院便出于公平原则的需要、尽管无明确法律依据和先例,依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给当事人和往后的法官判决带来极大的困惑。⑥因此德国在此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针对反家暴法目前的举证责任难题,一味强调倒置显然是欠缺考虑的。反家暴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综合家暴性质自身的“隐秘性”等性质,以停止家暴行为、保护被害人为目的,防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过于纠结的情况。

三、举证困难的应对措施

在法无明文规定家暴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同时法律也未明确相关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我们应当立足于基础的举证责任制度,即肯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而不应直接从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入手,来应对涉家暴案件举证困难的问题。同时,只有通过对举证困难背身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才能对症下药。

家庭暴力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家庭暴力存在与否、具体情形如何,常常只有家庭成员知道,甚至只有原、被告双方自己知道。因此,家庭生活的封闭性、私密性,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配置下,会造成受害方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举证困难,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配置下,也同样会造成被指认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一方自证清白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1)是否有伤害结果;2)是否有家暴行为;3)伤害结果与家暴行为之间有无因果性;4)施暴人是否有主观过错。这样严格的侵权责任过错认定标准在反家暴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们应全面考虑每个案件自身的具体情况。

如果仅从证据认定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病例、报警回执和聊天记录等都是常见证据。但病例只能证明受伤的事实,却难以证明伤情由谁造成,即难以证明要件3的存在,这是正面举证的困难,前文已经详细阐述。这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受害人的证据收集意识,通过妇女联合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公安机关的介入,调解纠纷、制止暴力,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时收集家暴的相关证据。相比于处在施暴方控制下的受害方,有关组织收集、固定证据所面临的人身风险低,由基层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出面保存证据,对施暴方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因此,建议通过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协助,提高受害人的取证、举证能力。根据《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的义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都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在目前受害人本身举证能力弱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肩负协助被害人取证的职能。在被害人受恐吓或没有举证意识的时候,上述组织应及时协助被害人搜集证据。

综上,本文认为在现有证据制度框架下,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以适当降低部分举证责任(如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为辅,综合考虑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动员社会相关组织、国家机关帮助被害人采证举证,以达到解决目前受害人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举证困难的困境。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②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5,3(2).

③钟易扬.浅析反家暴中公共利益界限与举证责任配置问题[J].法制博览,2016(1).

④叶自强.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J].中国法学,2004(5).

⑤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47.

⑥同注⑤,见140页.

[1]周安平.反家庭暴力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5,3(2).

[2]钟易扬.浅析反家暴中公共利益界限与举证责任配置问题[J].法制博览,2016(1).

[3]叶自强.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J].中国法学,2004(5).

[4]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D923.9

A

2095-4379-(2017)29-0069-02

朱航(1996-),男,汉族,广东广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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