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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旅路上红绿灯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军旅红绿灯教训

李 悦

武警警官学院,四川 双流 610213

军旅路上红绿灯

李 悦

武警警官学院,四川 双流 610213

“红绿灯”,也可以是指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从各类案例中论述违法行为的界限,各种违法犯罪的危害,怎样汲取教训,走好军旅路、人生路。

案例说法;遵守法规;避免违法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人们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如果我们从交通红绿灯上引申出来想一想,就会发现在我们的军旅历程中也有无数个“红绿灯”,那就是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等规章制度。这些涵盖军人一切生活的“红绿灯”是引导军人走好军旅之路的航标。在此本人从几个侧面,结合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论述下遵守军旅路上的“红绿灯”。

一、以案说法,论述违法行为的界限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以宪法为根本的各种法律法规已经织成了一张笼罩一切的网。这张网一方面保护着我们,给我们亮着绿灯,另一方面又强制性地限制着我们,不时亮着黄灯和红灯,通过这种信号告诉我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一)树立义务意识,职责意识

大家都知道,新兵军训是艰苦的,这种艰苦是为了培养我们日后作为军人的首要素质——即坚强的意志和强健的体魄。

但是有一个战士叫郭某,在新兵训练期间就惧怕了这种训练,怕苦怕累,三次逃离部队,累计时间一年零四个月。后军事法院以逃离部队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个郭某之所以多次逃离部队,就在于他认为逃离部队“常回家看看”是个小事情。那么。我们来看看逃离部队到底是不是个小事情。入伍参军这个行为无疑是光荣的,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表现,但这个行为不仅仅是光荣这么简单的。我们经常听人说依法服兵役,什么是依法服兵役?也就是说服兵役这个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是法律所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435条中,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叫逃离部队罪。教唆或帮助现役军人逃离部队的,可成为逃离部队罪的共犯,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来看第二个案例,有两个战士,一个叫贺某,一个叫张某,他俩在营区门口站岗时,经常在哨位上睡觉,总认为不会发生什么事,制度是多余的,丧失了警惕性。那天晚上上岗时,贺竟然带了一个凳子、一根腊烛、一杯热牛奶、一本武侠小说,一到哨位就找柴生火取暖。这哪里是在站岗,简直是搞野炊,奶喝光了,书看够了,把枪先靠在墙上,人美美地睡着了,以致枪被盗走。后来以擅离职守罪,被军事法院判刑3年。他们在悔过书上写到:“如果我能够认真地履行职责,就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现在,我明白了,但已经太晚了,我真后悔啊!”

条令第181条规定: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所以值班、站岗、值勤对于我们部队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像他们那样不认真履行职责,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随之而来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为军人,要知道部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维护国家的国防利益而存在的,军人这个身份的特殊性会决定其行为不同于地方老百姓,很多行为是一种职责,也就是前面讲过的法定义务。比如逃离部队,就侵害了国家的兵役制度,比如擅离职守,就破坏了军队的岗位责任制度,所以大家在对待自己的行为时,一定要树立一种义务意识,一种职责意识。

(二)人身权利,与生俱来

某部新兵班长李某在带领新战士进行低姿匍伏训练时,认为一个叫肖某的战士姿势不对,在他的左腿上狠踢一脚,致肖某左腿骨折。过春节包饺子吃时,李某因为新战士没有按照他的要求将剩下的猪肉、韭菜馅煮熟吃掉,强迫全班战士将生饺子馅分着吃了。李某的所作所为引起公愤,被军事法院以虐待部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443条规定的虐待部属罪。情节恶劣和其他严重后果,既可以是致人重伤、死亡等,也可以是导致部属军心涣散影响部队战斗力。

再说一个打人犯法的事儿,战士蒋某是某基地磷肥厂的司机,王某是面粉厂的战士,两个单位相距很近,两人关系也相处的不错。有一天,蒋去面粉厂办事,遇到正在面粉厂大门口吃苹果的王某,蒋斜眼看了一眼,王就感到蒋有意向他挑衅,顺手把苹果打了过去,砸在了蒋开的车上,两人为此争吵的不亦乐乎,被在场的人及时拉开。蒋感到自己丢了面子,遂产生教训王的念头。回去后便打电话告诉王要教训教训他,放下电话,蒋纠集了几个老乡哥们儿到面粉厂找王,拉扯打斗中,蒋一脚踢在了王的太阳穴上,王立即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蒋没有想到仅仅教训一下却要了王的性命,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每一个人,与生俱来,享有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是不需要任何法律赋予我们的,是天然享有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权等,这些与人身相关的权利是尤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说,是法律要保护的最重要的客体中的一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权。虐待犯李某,虽然战士归他管理,但战士的人身权利是不容随便践踏的。自古有言:君子动口不动手。一旦出手,局面就很难控制,行为一旦过度,哪怕是失手,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刑法中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同时也规定了过失杀人罪,过失重伤他人罪。其中后两种罪就是出于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关注,所以,当我们的行为牵扯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时,我们一定要非常谨慎,三思后行。

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

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给部队、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许多危害。

对于社会,很明显,危害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部队,首先严重危害部队的建设,使部队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受到破坏。同时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军队的基础是战士,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每个士兵。战士违法犯罪被劳教或判刑,造成非正常减员;部队的武器装备丢失、被盗,影响了正常训练,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二十年以来被判刑劳教的干部战士共有ⅩⅩⅩ人,相说一个Ⅹ的兵力,就这么不战而亡了!这个教训有多么深刻啊。那些追回的枪支,多数锈蚀成为废铁。还有,严重损害我军的声誉。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声誉,被誉为人民子弟兵。然而,极少数违法犯罪者不仅没有为我军的形象增添光彩,反而极大地损害了我军的声誉,败坏了我军的形象。

对于家庭,给亲人带来不应有的痛苦。哪个父母不疼子,哪个父母不望子成龙,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在部队这所大学校里锻炼成长,成为一个对社会、对人民、对家庭有用的人。同时,父母也因自己的儿女在为祖国站岗放哨而高兴和自豪,受到人们的尊敬。然而,违法犯罪者不仅使自己的家庭、亲友承受情感上的打击和社会舆论上的压力,也使受害者的家庭、亲友受到莫大的痛苦与伤害,甚至一下子就失去了欢乐。

对于个人,影响甚至断送个人的美好前程。青春是美好的,多少诗人、作家都在赞美、讴歌青春,我们青年人谁不珍惜自己的青春年华。但我们有些青年朋友,把握不住这一点,拿自己宝贵的青春去游戏法律。那些被判刑劳教的人员,虽然若干年出狱以后,也可以从新做人,再干一番事业,但毕竟对自己的前途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现在地方上不少单位在招聘复转军人时,很重视部队的现实表现,对那些受过党纪政纪处理,特别是被判刑劳教的,一般不录用,因为他们知道,一个在部队组织纪律观念很差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好职工。另外,总部也有明确的规定,凡在部队有非过失性犯罪经历的干部,转业时一律按战士复员处理。几十年的军旅生涯就这样付水东流了。

三、汲取教训,走好军旅路、人生路

人们常说“一个善于把别人的教训变为自己人生教益的人,才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听了以上这些人付出的沉重的代价后,我们应该如何调节自己的行为呢?

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我们青年人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有两个调查显示,几乎100%的犯罪人都是从放松了对自己思想上的要求开始而滑进犯罪泥坑的,他们当中有的人,也曾经很优秀过。所以说人的内心世界,是千万不能出问题的。人生观就是这样,它是我们做人的根本,要随时检查自己,不断校正自己的人生方向。咱们年轻人,一定要不断反思:人为什么活着,当兵为什么,这些基本道理,确立“当兵要奉献”、“活着要进取”.的人生态度,我们当兵在部队,部队生活给予我们的许多财富是用金钱所买不到的。如顽强的意志、良好的作风、严守纪律的习惯、永不服输的竞争精神,等等。

二要强化职责意识,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这几年发案的实际情况看,凡是执行规章制度不严的单位,必然会出现软弱涣散状态,凡是不严格执行规章的人,迟早要出问题。许多案件事故,都与一些人不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制度有关,特别是涉枪涉弹问题。原某部一支手枪被盗就是这样。文书不是每天到兵器室认真检查枪支弹药的数量,而是凭印象每天在检查登记本上填写“数目齐全”几个字,应付上级检查。以致于武器丢失后,搞不清被盗的准确时间,使此案成了难以查处的无头案,文书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可能对落实条例、条令不太适应,认为这是搞形式主义,是多此一举。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我们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咱们的各项制度都是从无数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我军几十年实际经验的结晶。落实这些东西,既是对部队建设负责,也是对个人成长进步的负责。因此,大家要自觉遵守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干好本职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三要建立良好的道德修养。这样才能在人生的紧要关头把握住自己。在现实生活中令人烦恼的事情每个人都会遇到,因此,大家要学会处理小事。部队是青年人的天下,大家血气方刚,容易冲动,生活在一个大集体里,哪能没有磕磕碰碰的事情。与战友们相处,要讲同志情、讲战友爱,讲五湖四海,不要划小圈子,讲哥们义气,这样才是真正的方显英雄本色。

四要强化法纪观念。不学法、不懂法、法纪观念淡薄可以说是被劳教判刑人员的共同教训。在我们所接触的案件中,法盲不乏其人。震动全军的某特大杀人案中,主犯在杀人后把枪埋在了山上,他的理由居然是:“枪可别落到坏人手里!”懂得枪不能落到坏人手里,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是一个背负几条人命的“坏人”了!这是多么可悲!

因此,要提高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自己的法纪观念。近几年来,国家法制建设明显加快,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我们不懂法、不学法,那么你的一生中必然要走很多弯路。有的战友说,法律知识那么多,我们该怎么学?对大家来说,又不是培养法律专家,没有必要强迫自己学得多深多透,重要的是帮助自己树立法律意识。意识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一旦形成了,它就会本能地影响着你。

我们一方面要用法律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要自觉守法,不要去碰那道强制性的法律线。法律不相信眼泪,并不因为你是法盲而网开一面;法律不同情眼泪,并不因为你的悔恨而对你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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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9-0065-02

李悦(198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军事法学博士,武警警官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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