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的法律问题
2017-01-27沈玉杨澜高越
沈 玉 杨 澜 高 越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预付式消费的法律问题
沈 玉 杨 澜 高 越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预付式消费是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付费,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品的一种消费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很积极地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和经济状况的原因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消费者权利易收到侵害,预付式消费的管理混乱。所以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理论的发展是预付式消费渐趋完美的前提。
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利;法律;经济发展;侵权与维权
预付式,现如今已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词。之所以预付式如此快速被人们接受,得益于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人们的消费心理的转变同时也是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预付式消费,字面意思来说就是提前付款的消费。在我们周围,不管是经常使用的公交卡还是网上充值办理的会员都可以归纳为预付式消费。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预付式消费划出明确的界限,自从几年前预付式消费这一模式产生,我国法律对其的制约和监管就一直很薄弱,无法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靠近我国的日本对于预付式消费在法律上的定义是:“预付式证票是指记载有金额或者物品数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者物品数量的证票”。种消费模式在日本已经十分成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的同时也可以为商家带来资金和固定客户。所以科学的法律规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为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收益,更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预付式消费,实际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比刚出现时候有所减少,许多消费者已然习惯了商家夸大宣传,服务不到位。这恰恰反映了国内市场预付式消费的混乱。那为何会如此混乱,而又该如何应对这些情况呢?在下文我们将来一一探讨。
一、在消费过程中,以下情况最为常见
(一)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商家的原因产生的最常见的几个问题分别为:
1.霸王条款,愿者上钩。随便找找自己的一张消费卡,很容易就能发现“该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丢失后果自负”“该卡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字样。本该是经营者的责任,却因为商家的“解释”把责任挪到消费者身上。更甚者根本没有提到消费者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到消费者提出要求,再甩出一条“明文规定”打的消费者一个措手不及。
2.想跑就跑,烂摊子就让它烂着吧。现在生意越来越难做,街道上门面转让的字样随处可见。有时候准备带着会员卡去享受一下服务,到了之后却发现人去楼空,消费者预先支付的钱款就这样没了,电话打不通,索赔无路。但是,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小型商家里,有一定规模的商家一般都有登记相对比较安全。
3.说的漂亮,做的勉强。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之前,商家笑脸相迎,把自己的服务或者产品夸赞地天花乱坠。消费者一时心动,办理了会员卡,但是在真正消费的过程中,商家的服务或产品往往大打折扣,加上霸王条款的配合压制,消费者只能默默感叹都是套路。
(二)而预付式消费是双方合同交易达成的后果,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除了占据强势地位的商家外,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也会影响这一消费模式从而造成问题的出现:
1.历程坎坷的消费卡。许多消费者会转移自己在预付式消费中的权利,这样的确可以最大发挥消费卡的效力,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是这一做法容易对商家的商业活动造成困扰,使得预付式消费更加混乱。
2.维权太麻烦,“认栽”心理的作祟。一般来说,遇到侵权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事实上,一般预付式消费中涉及财产较小,消费者一方面不知如何维权,一方面又不愿为这点钱花费太多功夫,所以也就作罢,却导致商家侵权越加猖獗。
二、这些问题,看似是不同原因造成的问题,但是归根结底法律保护、监督制度的缺失是每个问题出现的要件
(一)不论是法律、政府还是市场都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准入的制度,这种无门槛的形式使的大大小小的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发行消费卡。这样一来,预付式消费的局面混乱,对经济秩序有很大影响,而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消费者。
(二)然而出现问题后,消费者无法很好地进行维权
没有提前预防损害的机制同时也没有针对预付式消费这一特殊模式的保护机制。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规范预付式消费活动,涉及商业面很广的预付式消费陷入了无人监管的盲区,消费者常常面临维权无门的窘境。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法律规制显得很薄弱。美国有联邦法《联邦存款保险法》和《E规则》E规则的内容是:预付式经营者必须给消费者寄送报告书和对账单,同时法律规定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以及经营者的账目公开制度等它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就为消费者规避了风险。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对违反预付式消费法律法规的银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这样一来便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之后提供的帮助。所以这两方面的完善对于我国预付式消费的进一步发展非常必要。
(三)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合同关系,私权行为
在民法理论中,一般民事合同成立生效,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要约与承诺的结合。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一般是商家先进行宣传,再由消费者提出要约即购买消费卡或者充值,最后商家承诺即接受要约达成合同。这样一来预付式消费这一模式就可以运行。商家收取消费者的价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物品,这一过程其实双方都互负责任与义务。商家有为消费者提供相应产品的义务也有获得价金的权利;而消费者则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和享受服务的权利。双方都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双方权利义务却不对等:
1.价金一次到位,消费者却是分次获得服务和商品。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分为权能和利益两方面。在这种预付式消费的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监督商家履行义务的有效机制,导致消费者权利极易受到伤害,所以双方的权利不对等。
2.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属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它的产生是合同自由原则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体现,在私权领域内合同法它对人格进行了抽象,给当事人配置了绝对相同的权利和绝对相同的义务,对格式合同以及“霸王条款”虽然有特别的规定但最终还是在双方意思自治下平等协商,对于无名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不平等,风险的单向性,消费者对经营者信用的单向性,这都是合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所产生分歧的案例:“众筹”+“预付式”经营水果营行上演终极“路跑跑”2015年12月,全国某大型连锁水果店关门导致消费者群体性投诉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截止目前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投诉400余宗,涉及金额100余万元。该水果店采取众筹资金方式在柳州、南宁、南昌、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开设了350多家门店,并采取超低折扣优惠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从事水果销售。事发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伍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幕后老板谢某某被警方网上追逃,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也被警方查封。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的规定,经营者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理应退回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但鉴于此类跑路的经营者存在刑事犯罪行为,消费者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保护。商家缺乏诚信、法律层级过低、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留下的烂摊子只能让消费者收拾。
三、国内预付式消费急需法律的规范和监督
鉴于我国的经济制度的特殊性和国情的独特性,是无法直接使用某些发达国家的机制与法律规定的。所以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和预付式消费在国内发展情况,结合某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提供对我国预付式消费进行规制的建议。预付式消费的发展需要基于理论的进步,建立预付式消费理论体系,进行专门的立法是我国预付式消费规制的必经之路。
(一)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划出预付式消费的界限,以便与其他消费模式区分,为发生的问题做出明确的判断。这样一来,对预付式消费的争议变少,法院的判决会更加公正和迅速。消费者维权会更加简单便利。
(二)明确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付式消费属私法,特征为抽象人格,但由于消费者处弱势地位,在规定是,法律应当向消费者倾斜,以使得双方地位平等,公平地进行交易。比如,当“消费者基于错误而订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在预付式消费时有“反悔权”。大多数消费者都是理性的,这样可以促进服务的升级和改进。
(三)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建立规定格式,主体以及主体的条件。对于商家单方面拟定合同从而导致霸王条款的情况,规定合同格式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而规定主体以及条件则可以有效的防止欺骗以及跑路的行为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四)建立第三方运作资金制度,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支付的资金由这个专门的机构掌管。当商家提供服务或产品后再由这个专门机构支付价款。出现商家破产或者跑路等情况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一专门机构取回自己的余额,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五)探索建立企业备付金制度,一年度拿企业营业额的10%至20%做备付金,当遭遇此类纠纷的时候,可以用来赔付给消费者。对于信用状况相对差的中小企业可以适度上调备付金的比例,而对于知名度和信用度高的大型企业则可以适当降低,甚至为零。“这对监管理商家,保护消费者起到很好的作用。”
(六)规定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商家的行为,设立信用等级并进行登记。将商家的诚信由主观化为客观,使消费者可以很明确地知道商家的信用等级从而理智地选择消费。而商家也会因为信用记录形成竞争,推动预付式消费的发展,最终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力量。
预付式消费自出现起就发展迅速,极受第三产业的推崇,它很好地实现了消费者与商家的共赢,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也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国内经济状况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不高,预付式消费可谓是有先天缺陷,极需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基于现有的法律,也可以依据现实出现的问题和预付式消费的特点结合我国已有的法律如:《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灵活地将问题解决。由此进一步研究出一套完整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体系,以使得问题更高效更公平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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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
A
2095-4379-(2017)29-0059-02
沈玉(1998-),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杨澜(1997-),女,汉族,河南罗山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高越(1998-),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北电力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