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医疗机构医疗过失法律认定

2017-01-27王晓雪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责任法司法鉴定医患

王晓雪

(210014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医疗机构医疗过失法律认定

王晓雪

(210014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随着现阶段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方面的技术也越来越先进,但是就这几年来的就医情况来看,医患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一直颇受争议。本文就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施行现阶段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现阶段认定标准的改进等展开讨论。

医疗过失;法律认定;医疗注意事项

虽然当前我国医疗水平在不断上升,但是医疗过失纠纷的相关案件仍然有增多的趋势,这对于我国医疗水平的进一步上升是极为不利的,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但是由于实施过程还存在问题,导致无法从真正意义上完善医疗制度。关于医疗过失、医患关系,国内外学者专家和相关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大量研究,但是,由于实施具有一定的难度,导致这方面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要完善医疗制度主要工作就是对医疗过失的判定。本文将对此作如下分析:

1 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

从我国近年来医疗的发展来看,2010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针对医疗过失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七章着重规定了我国医疗过失认定的具体标准。其中,更是明确了医方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医患双方在医疗诊断过程中应该尽到的义务,并判断违反的应尽义务包括紧急救治义务、使用医用药品等业务就判定为医方过失。

另外,除了《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的义务,其它相关法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都具体规定了某方面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义务。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责任标准,那么这些“其它的”法律更具体地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具体行为准则。

2 现阶段医疗过失认定标准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规范过于抽象,具体规定标准分散,导致标准适用困难

我国现下所用法律规定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主要是以具体标准为主,但是也预留了一部分抽象标准,由法官掌度,这就大大提高了法律运用的灵活度,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从这个角度来说,医疗人员在遵循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过失的可能性。因此,标准的抽样性导致了标准适用的困难。除此之外,医疗活动中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是医疗过失判定的一大难题,医疗活动种类繁多,能引起医疗过失的可能性也很多,因此,具体标准无法达到每项具细也造成了具体标准的实施困难。

2.2 法官判定有局限性—专业性

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当属法官,但是由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不具有足够的专业性来判断医疗事故,因此,法官必须在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下进行判别,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科的意见,从一定程度上来看,这是又损法律的公允性的,患者也会抱有怀疑的态度,这样是不利于患者的权利维护和医疗工作人员的义务鉴定的,不利于医患双方达成统一意见,以及医患关系的改善。

2.3 医疗过错的鉴定规则不统一

医疗过失的鉴定是医疗案件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医疗案件中,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参与方式。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各个城市的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标准都不统一。例如:上海市和北京市对于医疗过失的鉴定就不尽相同,北京市将医疗过失进行等级划分,以此来帮助法官判定医疗过失,而上海则是根致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导致的原因大小来判定医疗过失的大小。这样一来,对于法律规定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的具体表现就有所不同,而这是不利于医疗案件的和平解决的。

3 完善现阶段我国司法过失认定标准

3.1 建立统一医疗具体标准

为完善我国的医疗认定,本文认为应该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统一的医疗具体标准和医疗活动规范,将抽象标准都转化为具体标准,既要明确要求医生应该做到的最低标准又不能在大方面拉低医疗水平的水准,这样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找到合适的鉴定结果,从而合理地判定医疗纠纷,在缓解医患关系的同时又不会阻碍医疗水平的发展。

3.2 医疗活动中技术性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的认定

客观标准也是影响医疗过失认定的,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水平、医院级别、医师类别这三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综合这三方面来考虑,从而客观地评判医疗过失。医疗水平包含医务人员所掌握的技术、专业知识等。而医疗水平要不断进行学习更新,但是由于我国地域性限制,不能达到所有地方医疗水平的统一,所以在判定时应该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医疗过失。

3.3 医疗风险和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本身的治疗就具有风险,这也正好验证了医疗科学的不确定性。就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来说,我们仍然不能百分百确保患者的康复,医疗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部分疾病的发展不在医生的控制范围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患者将希望全部寄于医师身上,他们期待的结果与现实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因此,在判定这类医疗案件时,法官应根据该疾病的自然风险、医疗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考虑,而不是一味地将医疗风险和疾病的自然归于医师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应该了解医生是否尽到该尽的义务,进而综合判断其医疗过失。这样才能不有失公允,有效处理医患关系和医疗事故。

4 结论

综上所述,医疗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其中处理好医患关系迫在眉睫。但是综合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广大患者的利益等方面,既不能让医务人员承担过重的责任,又不能过于放纵义务人员承担过轻的责任。因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该综合考虑医疗水平、医师类别以及医疗风险等部分,客观地进行评判。另外应该进一步审查医疗过失纠纷案件的关键点,以保证医患双方对于法官裁判的认同,同时保证该结果是公平、公正、权威的,这样才有利于医患关系的缓解,同时也有利于医疗水平的进一步发展。

[1]张雪,尹梅.医疗过失认定标准之比较与借鉴[J].学术交流,2013,(7):57-60.

[2]王伟国,蒯应松.浅析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思路和原则问题[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z1):31-32.

[3]刘小红.建立合格医师“最低技能要求”的国家标准——医疗过失认定标准问题研究[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3):77-83.

猜你喜欢

责任法司法鉴定医患
顺应论视角下立法文本汉英翻译策略探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大法宝英译本为例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实际步骤
司法鉴定人出庭保障问题研究
——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视角
一句“咱妈的病”让医患成为一家
解开医患千千结
分级诊疗 医患各自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