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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消法》第55条的完善

2017-01-27黄远丽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6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消法惩罚性

黄远丽

(411105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我国新《消法》第55条的完善

黄远丽

(411105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 湘潭)

新《消法》第55条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设置了小额损害赔偿的最低限额;就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参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二倍”以下。但是,其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效果。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对新《消法》55条进行系统研究,其在多倍赔偿限额及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的设置上仍存在问题,所以现阶段有必要采取改进多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措施来完善新《消法》第55条。

新消法55条;消费者;惩罚性赔偿

一、我国新《消法》第55条的内容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第55条第1款实质上是对旧《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升级,其主要体现了在惩罚力度的加强;第2款则是在旧《消法》49条的基础上增加的规定,是对旧《消法》49条中没有规定到的内容进行更为全面地规定。这一款规定体现了我国在侵权赔偿立法方面的又一大进步,反映了我国立法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但是,此条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并伴随着一些缺陷。

二、我国新《消法》第55条存在的问题

(一)多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

多倍赔偿金额以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为计算基数,在多数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并不等同。如:商品变质而导致中毒,商品价格可能微不足道,而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则不止是商品的价格支出,还包括住院治疗费用及时间等支出。以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来计算赔偿金的数额,不能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也无法让违法经营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此外,根据最高院第17号指导案例表明:当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局部欺诈时,多倍赔偿金额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款,即局部欺诈按照整体欺诈计算赔偿金额,这种规定过于僵化。我国现阶段除了商品房有出台司法解释对其计算方式予以规定外,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如果不综合考虑经营者的欺诈程度及主观恶性,而机械化的适用三倍赔偿,这无疑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缺乏惩罚功能

新《消法》55条第2款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它似乎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惩罚和威慑功能,只要来索赔的消费者人数不是很多,经营者仍可从中获得巨额利润。另外,在缺陷商品或者服务致人伤亡的情况下,受害人仅有权要求的是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实质上便是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最高的限额。经营者获知自己违法经营所需付出的赔偿额度仅限于此后,受到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将会更加猖狂的进行违法经营活动,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失去了其设置的意义。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过于狭隘

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为“明知”,一般来说“明知”即是“故意”,按照民诉法的归责原则,惩罚性赔偿属于典型的“过错责任”。倘若要以“故意”为构成要件,那么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者或销售者的恶意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的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而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因其自身存在品质问题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这些情况又将要如何予以认定呢?主观要件的过于局限也加大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要证明“经营者明知”也是极度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在实践中出现许多不公正的做法,从而导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三、完善我国新《消法》55条的措施

(一)改进多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首先,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多倍赔偿的计算基础应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以实际损害取代商品的价格或服务的费用,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确定多倍赔偿数额时,应区分局部欺诈与整体欺诈,对于局部欺诈应该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局部价款计算多倍赔偿金额,而不应笼统适用整体欺诈进行赔偿。最后,多倍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惩罚和威慑,而威慑必须要有个度。本文认为,多倍赔偿的最高数额应与不法商家的年收人挂钩,从而保持各类主体之间处罚力度的公平性。

(二)合理划定惩罚性赔偿中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与弥补性损害赔偿金额的比率

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主要是惩戒和威慑,如果单一以赔偿数额限定为所受损失的N倍,而没有划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与弥补性赔偿金额的比率,将难以发挥惩罚性的功能。美国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法院大部分案件判决的惩罚性赔偿金与损害性赔偿金的比率均在0.88~0.99,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合理划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额与弥补性损害赔偿金额的比率。人身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再多的金钱也弥补不了受害人的身体及精神损失。所以,发挥惩罚性赔偿应有的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让试图违法经营的经营者们在高额的违法成本下放弃违法,通过正当途径寻求利润,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扩大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惩罚性赔偿责任除了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救外,其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制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定在实施故意的欺诈行为,则经营者很容易利用此条款来规避现有的法律,这将会纵容经营者进行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其除了包括主观故意外,还应包括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和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这样才能促使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更有效发挥惩罚性责任制度的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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