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治安管理处罚之罚款的强制执行
2017-01-27王奕伟
王奕伟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浅析治安管理处罚之罚款的强制执行
王奕伟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主要的处罚方式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进行罚款处理。罚款处理结果的好坏与能否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密切相关。处罚执行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下日渐完善了。本文参照相关律法,对治安管理处罚方面做了概括性的总结,并针对罚款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与方法,可供读者参考。
治安管理处罚:罚款;强制执行
一、治安管理处罚方式之罚款的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处理的。处罚分为五种方式,其中的财产罚即本文重点讨论的罚款。罚款是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责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时间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处罚方式。法律规定对于一个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最高是5000元人民币,合并执法时遵守叠加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非常之广,其中明确了对132类违反行为的罚款处理。顺利执行罚款处理才可以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及意义。
二、强制执行罚款的方式方法
执行罚款时应以被处罚人自行缴纳罚款为原则,若是故意推迟未按法定期限进行缴纳者,可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都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公安进行直接或间接强制执行时,要在执行过程中遵守执行程序的步骤、方法以及时间限制。若是公安机关没有得到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罚款处理。
(一)公安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直接执行强制罚款,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依法查封、扣押义务人的财产或进行拍卖或变卖抵押。强制执行程序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是催告,当出现被处罚人不自觉或是逃避履行义务情况时,公安机关会给其一个期限时间来履行义务,超过规定期限未履行公安机关将进行强制执行。可以说,催告是公安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前下达的最后通牒。其次是陈述和申辩,义务人收到强制执行通告后有权利要求陈述与申辩,公安机关应听取其相关意见。最后是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案通过后要立刻展开相关工作。拍卖或是变卖查封、扣押的义务人财产,最好是进行拍卖处理,且拍卖规则要严格遵照《拍卖法》。拍卖或者变卖总额超过被处罚人应缴纳的数额的部分应该及时退还回去。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安机关禁止恶意拍卖即以明显低价进行拍卖或是变卖被处罚人的财产,以免给义务人造成财产损失。
(二)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当义务人收到处罚通知后,逾期不缴纳罚款,那么罚款总额就会在罚款本金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每日3%)的超额金。法律法规这个增加的金钱数目不得超过罚款本来的数目。比如义务人应该缴纳的罚款总额是1000,那么增加的罚款数目不得超过1000,即被处罚人最终缴纳的钱不得多于2000。
(三)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当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不采取行政救济援助或是公安机关直接、间接强制执行方式都未能取得成效时,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是被处罚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从收到处罚通知那日算起,截止到六十天后。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被处罚人收到处罚通知的当日起至三个月内。
三、对治安管理处罚罚款执行的思考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时,首先要进行间接强制执行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若行不通,可拍卖、变卖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产进行直接强制执行。可以看出,间接强制执行是先考虑的执行方式。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只有在直接强制执行方式行不通的条件下才去进行间接强制执行,即先考虑直接强制执行。然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其地位阶层要高于后者,所以在实际处罚过程中,要明确两种处罚方式的顺序。当没有查封、扣押财产情况时比较适合用间接强制执行罚款方式,若是有查封、扣押时,为了降低对被处罚人的财产损害以及提高执法程序的效率可以采用直接强制执行方式。
四、总结
罚款的顺利执行在提高治安管理效率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目前法律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增了一种罚款执行方法,即《执行协议》,该协议的颁布与实施,有效提高了治安管理执法的效率,降低了执行的时间成本以及经济成本,在治安管理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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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伟(1996-),男,汉族,北京人,北京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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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