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7-01-27刘丹青
刘丹青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刘丹青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大多超出了法官的能力范围,由此各个国家都通过专家的帮助来解决审判中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认定。2002年,我国首次在立法上提出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创设了与鉴定人制度并存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是立法上的进步,但之后数十年间,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缓慢,至今仍存在规定过于笼统、定位不够全面、发展相对比较缓慢等不足,专家辅助人制度未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完善建议
一、引言
专家辅助人并非立法概念,而是对法律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非官方称谓,是学界和司法界予以总结概括、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的表述。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设,其目的在于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复杂多样性与人类个体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通过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的法庭审理,不仅能够有效帮助当事人理解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增强辩论能力,而且能够帮助法官解决专业技术事实问题,从而居中裁判,这也就构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存在还有其合理性,该制度能够弥补鉴定制度的弊端,打破了“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的局面,起到审查监督鉴定程序的作用,推动鉴定制度的改革。
二、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于专家证人的定义是指某一特定领域内,凭借教育、培训、技能或特殊经验而被认定为具有专门知识并且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形式作证的人。①在美国,不仅当事人具有聘请专家证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赋予法院指定专家证人的权利。由于专家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所以在出庭程序方面与证人作证适用相同的规则,同时其所做陈述也属于证人证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专家证人可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给出自己的判断或推论意见。最后在证据采纳程序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三步走的法定证明模式:判断专家证人的资格、判断使用专家证人的必要性、判断专家证言的可靠性。②
英国的专家证人是指在特殊领域具有知识与经验,从而使得他在法庭所陈述的意见能够为法庭所采纳的人③。关于专家证人的资格,英国同美国一样都采用了相对宽松的标准,在特定领域有着专门的知识或者有着丰富的经验均可认定为专家。法院同样有选择专家证人的权利,并创设了“单一联合专家证人”制度。在出庭程序方面,专家证人作为特殊证人也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在诉讼地位和陈述内容、性质均与美国相同,但在证据的可采性方面,英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在于:第一,采用当事人聘请和法院指定专家证人的并用选任方式,解决专家证人本身具有的倾向性问题;第二,制定相对宽松的专家证人资格标准,在立法上体现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支持。第三,制定较为严格的证据可采性标准,确保专家证人所做陈述的可靠性。
(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内的一项制度。技术顾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聘请为审查评断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导或参与某些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专家。④在资格认定方面采取反面排除的方法,从行为能力、道德品格、人身自由以及与案件的关联度四个方面规定了不得担任技术顾问的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技术顾问有权参与聘任鉴定人,有权与鉴定人一同进行鉴定工作,有权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报告,还有权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日本将诉讼辅佐人定义为补足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专门性技术知识陈述能力之不足的人⑤,同时还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即诉讼辅佐人需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辅佐人扮演的是一种辅助诉讼的角色,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诉讼辅佐人由当事人自行选任,但需经法院许可,同时,法院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撤销许可或者禁止专门性问题的诉讼辅佐人发言。在资格认定标准方面,日本的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明确规定了诉讼辅佐人的意见不属于一种独立的证据,只有当意见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能被视作当事人的陈述。
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和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有:第一,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有助于其在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拥有广泛的权利,起到制约监督鉴定人的作用。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内容包括:1、专家辅助人的定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2、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启动方式: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后出庭。3、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及其陈述性质: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其所作说明的法律性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二是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其陈述相当于当事人委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代理人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应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所提意见的法律性质已被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陈述。4、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经法庭准许,专家辅助人有权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与对方当事人所申请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专家辅助人有义务出庭接受法院及当事人的询问,并且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5、专家辅助人的费用负担:按照谁申请谁负担的原则,由申请的当事人自行负担。6、专家辅助人的其他规定:一方当事人可申请的人数为1-2人。
从上述我国现阶段的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在制度层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有所发展,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仍然存有不足。
首先,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不清。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问题没有进一步做出规定,因此,专家辅助人具有的专业知识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专家辅助人应当如何证明自己符合标准,法律都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否则将影响专家辅助人的权威性,引起双方的互相质疑,进而削弱专家辅助人对于案情的辅助作用。同时,法庭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时应如何处理与答复也是无法可依的状态。
其次,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不明。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可以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还可以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三项功能中除了最后一项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陈述外,其余的法律性质均处于未明状态。既然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不属证人证言,也不属鉴定意见,那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现有法律没有给出解答。
第三,专家辅助人的证言效力不定。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专家辅助人是由一方当事人聘请的,因此专家辅助人就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这一问题就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来确保专家辅助人所做陈述的客观性、科学性,从而实现民事诉讼的正当进行。另外,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证言采纳与否以及如何审查的问题,现有法律也没有做出规定。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标准。专家辅助人资格认定标准可以在学历和实践经验两者中选其一,只要接受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或者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就有资格担任专家辅助人,不必苛求高学历、高资历。申请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实践经验证明来对自己的资格加以证明。在庭前审查程序中法院可对专家辅助人进行实质审查,并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规范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扩大启动专家辅助人程序的权属,将法官纳入到专家辅助人程序启动者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仅有当事人享有专家辅助人程序启动权,为解决倾向性问题,可将法官纳入到专家辅助人程序启动者的范围内,达到为案件出具专业的、公正的、科学的专家意见的目的。同时,也能够降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避免因双方实力悬殊而导致另一方未能聘请专家辅助人,从而在辩论能力方面处于劣势。
(三)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要求专家辅助人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就案件有关事实,公正,客观地向法庭作出说明,将其置于中立地位,同时,对其故意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处罚。为强化专家辅助人所做陈述的中立性,针对专家辅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作出的虚假陈述应当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涉及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认定及可采性标准,对专家辅助人建议的证据类型、证明力大小予以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可做的三类陈述,除了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成为了法定证据外,其余的法律性质未定。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说明与证人证言近似,但其不具有证人证言所需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将其规定为一项新的证据类型较为合适。至于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属性与鉴定意见相似,但在客观中立性方面不及鉴定意见,较为妥当的处理方法也是将其规定为一项新的证据类型。
[ 注 释 ]
①陈界融译.美国联邦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②秦雯.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6.
③徐蕾.专家证人制度及其借鉴意义[D].西南政法大学,2006.
④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83646.shtml,2017-3-22.
⑤秦雯.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6.
[1]陈界融译.美国联邦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2]徐蕾.专家证人制度及其借鉴意义[D].西南政法大学,2006.
[3]姜丽娜.英美专家证人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部法学评论,2008.
[4]谢颖霞.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4.
[5]秦雯.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6.
[6]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7]黄凤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8][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刘丹青(1994-),女,福建漳州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专业。
D
A
2095-4379-(2017)15-008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