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首制度的创新路径
2017-01-27张锋学
张锋学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中国自首制度的创新路径
张锋学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507
自首制度,是我国各地在量刑的时候所采用的制度之一,它的存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罪责刑相适应以及实现司法资源等价值。我国坚持自首制度,能够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本文分析了自首从宽处罚制度的传统价值,并详细的介绍了宽严相济政策之下自首制度的改革建议和完善思路,希望能够在量刑中尊重客观事实,消除自首从宽量刑自身和刑罚之间的矛盾,完善自首制度。
自首制度;改革完善;思路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自行报案,交代自己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我们在量刑的过程中应该适当予以考虑减刑。当然,这还是需要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来确定的。自首制度其根据自首的主体、时间、以及交代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分别是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其在量刑中都是能够从宽量刑的标准。
一、自首处罚制度的价值分析
自首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它主要作用是实现惩罚和宽大处理的法律化和具体化。通过运用自首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办事效率、进而节约国家资源,从而对现实实际具有很大的价值意义。
(一)自首制度与刑罚目的
1.传统观点看待自首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指出,我国的刑罚目的理当包括刑事法律活动的所有阶段,它主要目的只要是能够通过确立、制定相关的刑罚政策,从而达到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能够达到原先预期的效果。
刑罚的目一般情况下也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我们可以这两个方面来加以研究。
(1)特殊预防方面的价值。特殊预防包括对犯罪人施行一些处罚惩戒,从而让犯罪分子在今后中不再犯罪,达到目的意识变好的状态,这只是针对个别犯罪分子来说的。自首制度促进特殊预防目的实现的原因主要在于:自首制度是一项既包括惩罚又包括对犯罪分子改造的重要的量刑制度,它的刑罚目的是通过让犯罪分子主动归案进而让犯罪分子改造变好,从而在释放之后不再危害社会。自首制度能够对使犯罪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悔悟,通过对犯罪人的情感号召,让其认罪,并且能够积极改造,达到人生洗礼,重新开始迈向做人的光明之路。
(2)一般预防方面的价值。一般预防包括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刑罚处罚和震慑,从心理上防止犯罪行为的出现。也就是说,以刑罚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以便能够达到震慑其他的潜在犯罪者,从而使得他们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已经实施犯罪的未归案的人员,他们在社会上本来就是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和威胁,因此他们很有可能再次对社会实行犯罪行为。而从宽处理犯罪分子,能够使各种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接受法律的惩罚。自愿投案并接受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几率大大降低,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刑罚处理在实现过程中他们是及时和公开的,让犯罪行为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能够让潜在犯罪人认识到犯罪和刑罚处理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打消潜在犯罪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目标。
2.自首制度未必可以真正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
(1)法律的明文规定。纵看我国已经实行的各大刑罚处理条例,我们能够很清晰的看到,悔罪动机都不是自首的必须要件,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得以打消和改造。
(2)犯罪人角度。从犯罪人自身来看,他们可能会首先具有自首之心,但是因为自己无法真正能够将悔罪这一动机真正把握,从而在很多时候可能会放弃主动归案的念头。
(3)司法机关角度。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犯罪行为人自己的内心主观心理很难把握,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决时也很难操作。
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尽管判决尚未作出,但是对其改造已经开始。犯罪行为人已经有了一定意义上的认识。在这种观念的感召下,犯罪人开始对自己的犯罪心理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悔过,而与此同时开始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但是我们不难想到,如果犯罪行为人本身没有任何的悔悟之意的话,他们又怎能会积极改造、从而重新做人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够看出,这有些自相矛盾。
同样的,对于一般预防来说,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员,如果他们自首只是因为他们无路可走,在这种情况下来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处理,使其改过向善。而笔者认为,我们将其进行关押,只是将他们犯罪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拖延,但是这种是丝毫没有意义的。其次,我们应该看到,潜在犯罪人会很有可能反复评估自首给他带来的犯罪成本,从而刺激潜在犯罪人进行犯罪。
总之,笔者认为,通过自首制度来实现刑罚目的是相对不切实际的,至少我们应该看到,它是不够完善的。
(二)在量刑时如何考量罪责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意义就是犯罪者所犯罪的大小要与他所承担的责任和刑罚处置相一致,判罪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行为人自身犯罪行为本身以及其他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要与其社会危害后果相适应,同时也应该同他自身所反映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刑法经济性在自首制度中的体现
从司法资源的经济性角度来看,嫌疑人的自首并获得从宽处罚,能够在减少诉累,促进刑事司法资源的经济性。一方面,这种经济性可以表现在侦查阶段,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审判阶段加快审判进度,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再者,在对于犯罪团伙的共同犯罪处理中,自首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分化一部分的犯罪人,从而能够加快对案件事实的掌握,保证司法机关能够顺利的抓捕嫌疑人,打击犯罪,从而促进犯罪行为的合理解决。
二、宽严相济的自首制度改革建议与完善思路分析
(一)改革建议的出发点
改革的出发点应该着力于犯罪人的一方,通过运用自首制度所带来的相对优势条件,让犯罪行为人能够对自首所带来的好处向往,进而达到我们制服的目的,从而增犯罪人的自首可能性,以此,要想进行自首制度的改革,就必须着眼于主动权掌握在犯罪行为人的手中,从而使得犯罪人的期待性能够很好的转化为现实性,从而加快改革的进行。
1.关于一般自首的改革建议
将自首的定义进行规范,严格保障自首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利益。对于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在监禁期间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那么可以遵照自首情节进行减刑处理。
2.关于特殊自首的改革建议
对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则可以获得减刑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的罪行如果能够如实交代,则可以获得更大幅度的减刑处理。
(二)自首制度条件下的立法价值
1.能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要真正实现该原则,要求我们在刑事审判的过程当中,不需要首先考虑自首的情节,而仅仅需要对犯罪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在此条件下,真正达到审判上的罪责相适应,加快自首优势的发挥。
此外,将自首从宽处罚与刑罚相衔接,要求在伏法极端表现良好的犯罪人方可获得减刑。但是,对于是否接受整治学习和劳动改造等方面,将不需要过分做出要求,这样,更能够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2.树立刑罚权威,加快特殊预防
在刑罚中树立权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犯罪人利益的最优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犯罪的特殊预防。这就需要犯罪人不仅仅要通过简答的自首行为来获得从轻处罚的目的,同样的也必须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自首后能够兑现因自首而获得实际利益,这样能够保障刑法的权威性。
3.节约司法资源,实现预防有效性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加快实现嫌疑人自首,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加方便。因此在自首制度的改革中仍旧需坚持从宽处罚,但是有所不同的是考虑的时间不同。
对于促进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在改革中可以适当的将某些“可以”改为“应当”,这样规定能够将从宽量刑的权力交到犯罪人的手中,在另一方面也是自首从宽触犯的一个裁量标准,能够帮助消除社会中的一些不良因素。此外,对于社会中所潜在的犯罪人来说,这样改革,能够保证刑罚的及时和有效性,能够震慑到预备实施犯罪的犯罪人。事实上,心理震慑的效果往往比实际刑罚效果更好,这些自首行为能够打消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观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案件发生的频率,实现一定意义上的稳定和和谐。
4.加强自首制度相关性的细小对接
在对刑法的解释中,通过不断地对刑法进行修改,从而适应时代改革的潮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首制度的完善。
(1)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并且对已犯罪行包括未被查获的罪行都供认不讳,并自觉遵守监视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减刑。
(2)通过执法机关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将犯罪行为人进行制服,犯罪行为人供述出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在之后的看管中能够认真遵照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其予以减刑。
(3)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供述出量刑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或者是同种、甚至较重的罪行,并且能够遵照监看,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予以减刑的。
我们在保证自首制度的合理运用过程中,要通过对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情况来分析。一般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较小,则我们可以采取相对幅度较大的减刑。其次,还可以通过罪行所反映出来的人身危险性的危害程度进行依次排列,减刑幅度也会因此依次有所不同。当然,在实际处理时,将自首的情节与其社会危险性综合加以考虑,更加有助于自首制度与量刑的公平与公正。
三、结语
任何的制度都需要一定时间的完善和改革,才能够充分的满足现实实际的需要。因此,为了能够使得自首制度在刑事审判中有效的利用,有必要辅之以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从而对犯罪自首有一定的补充和规定。对自首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有助于促进自首制度在新的时期能够迸发出巨大的生命力,从而促进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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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149-02
张锋学(1975-),男,湖南怀化人,法学硕士,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