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限购政策下的假离婚之法上思考
——基于六城市之实证分析
2017-07-07万欣雨陈梓茜
杨 钊 万欣雨 陈梓茜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房产限购政策下的假离婚之法上思考
——基于六城市之实证分析
杨 钊 万欣雨 陈梓茜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由于很多公共政策都涉及到婚姻家庭,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制定者往往未充分考虑公共政策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引发了假离婚等诸多影响家庭及社会稳定的行为。此类现象频发,究其缘由,是涉及婚姻家庭的公共政策与法律之间缺少良性互动,未建立良好的交流机制。限购政策引起假离婚现象便是其中典型。我们以房产限购政策下假离婚现象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比六大城市房产限购政策,分析该现象的危害及原因,期待找到一种切实有效的对策。
限购政策;假离婚;六大城市
一、房控政策与婚姻家庭之联系
(一)政策之发展历史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自2010年1月起,政府依次出台了国十一条、国十条、国八条以及2013年更为严格的国五条,同时,各城市也相应出台了地方细则。2014年,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很多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取消了限购政策。2016年,针对近期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北京、广州、深圳、合肥等20个城市,从9月30日起至十一黄金周结束,8天内都先后出台楼市调控政策,南昌成为第21个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在此,本文将对六个具有代表性城市的房产限购政策下的假离婚现象进行分析。
表一
(二)政策之具体描述
限购令中限购标准即限购对象主要有两种,以个人为限购单位①和以家庭为限购②单位。自2011年至2015年,政府出台的政策与六大城市出台的政策中,限购标准主要以家庭为主,银行也以家庭为单位提供信贷。2016年,南昌出台政策由以家庭为主,改为以个人为主,南京政策由以个人为主改为个人家庭同时进行。六大城市普遍限贷限购同时进行。限制购房方面的政策,大体是这样,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没有贷款和有购房贷款记录但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购房,首付以及有一套房且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购房首付时,六地首付政策不一,具体如表二所示。但针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内将暂停销售住房。可见,在限制购房方面,六地政策基本相同。
表二
(三)政策之预先估计
绝大多数城市出台的政策,都是以家庭为限购对象,而这种举措无疑给那些费尽心机想要买房的夫妻提供了机会。一般情况下,制定者在制定之初就考虑过以家庭为限购对象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制定者应对限购政策可能引起的“假离婚”问题时,大致拥有两种心态:
一是事先预见了政策可能引发的后果,但认为只要能达到短期抑制房价上涨的预期目标,就不再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连锁影响。
二是预见了政策的后果,并且出台一定的措施来抑制其即将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两种情况,虽都考虑到了政策可能造成的影响,但由于认识不清,未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引起足够重视且出台的应对措施软弱无力,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政策出台后,很可能会出现大面积“假离婚”等一系列婚姻问题。
二、房控政策催生假离婚现象
(一)政策出台前后整体离婚率变化
图1
图2
我们搜集了出台限购政策后,六大城市2010-2015年离婚人数相关资料,通过对比,做成了图表。由图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各个城市离婚人数的变化。
1.限购必然对婚姻家庭造成影响。六大城市在2010、2011年先后出台了限购政策,图表显示,自2010年起,六大城市离婚人数开始上涨,2013年,各地离婚人数猛增,达到顶峰值,随后,2014年政策普遍取消后,人数回落。因此,限购政策对婚姻家庭造成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2.2016年,南昌正式出台限购令。在各地限购政策落地后,南昌官方宣称以个人为限购对象。为确保信息真实性,10月黄金周后,我们小组成员实地探访了属于限购范围内的红谷滩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了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所采访内容汇总发现,政策出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离婚人数猛增,然从学理上分析,以个人为单位的限购政策不应出现此类现象,民政局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去银行做进一步调查。在银行调查后,我们发现,南昌各大银行依旧以家庭为限贷对象。可见,2016年南昌出台的政策与此前出台的政策内容几乎没有变化。
3.深圳离婚变化率也不是像图表表示的那么温和。上图是在户籍人口中做的计算(民政局只有户籍人口的结婚情况所以外来人口的结婚情况在上图没有表现)。但是,深圳外来人口比例高达70.79%,所以,那些图表数据只是深圳常住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因此才会在图中显示深圳离婚人数较少,其实按比例推测,那只是深圳离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其离婚率不低,位居全国第三,在2015年变化非常大。
综上,据统计对比可知,六大城市虽然离婚变化率不一,但都出现了相应的离婚潮。其中,南京的变化幅度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的程度,说明其政策存在巨大漏洞。上述城市中,仅南昌出台的限购政策是以个人为限购象,但南昌各大银行依旧以家庭为限贷对象,因此其本质依旧是以家庭为单位限购。可见,六大城市均是以家庭为限购对象。由此我们得出结论,以家庭为单位的限购政策是引发大面积离婚潮的一大原因。
(二)房控政策下假离婚现象之危害
尽管从法律上来讲,离婚无真假之辨,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即为离婚,但为了规避房控政策而选择的“假离婚”,看似可以获取利益,背后要承担的风险却不可估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
1.“假离婚”冲击传统婚姻观念,拜金婚恋观盛行
自2016年9月27日南京市出台限购政策以来,南京市离婚人数暴涨,其中不乏孕妇、怀抱婴儿的妇女及年近六旬的老夫老妻。新一轮限购政策的影响波及全国各地,郑州、武汉等市甚至出现离婚者携带被褥,连夜在婚姻登记处排队等候的现象。“假离婚”是对婚姻的亵渎,它违背了组建婚姻家庭的初衷,使得“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婚恋观甚嚣尘上。
2.“假离婚”影响家庭稳定,导致人财两空
“假离婚”后,双方当事人为营造一方名下没有房产的假象,往往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子女抚养全部归于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净身出户。但往往夫妻间情感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牢靠,在双方“假离婚”后,夫妻中一方“假戏真做”,要求离婚,此时假离变真离,发生法律效力。在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已发生变化:分割财产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若此后夫妻真的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那么必将给假离婚中净身出户的一方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此时回头已晚。
3.“假离婚”危及夫妻之间继承权,引发遗产纠纷
为逃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往往需经历“离婚—买房—复婚”三阶段。这期间需要办理繁琐复杂的手续,使得“婚姻”存在一段真空期。更有一些夫妻认为“只要二人感情好,复婚与否,不会对生活产生什么影响”。但事实上,若在离婚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与其假离婚但未办理复婚手续的“妻子”,本应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因此时的关系仅为同居关系而无法继承,进而导致财产分配的不公。
4.夫妻“假离婚”引发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假离婚”一般对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是很随意的,一旦一方目的是真离,就可能造成子女利益受损。“假离婚”尤其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一方面,父母为了利益而选择“假离婚”,拿婚姻当做利益的“筹码”,这种自私自利的思想和行为极易影响子女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假离婚”导致家庭分裂,子女何去何从?由“假离婚”引起的各种家庭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长期稳定。
三、房控政策下假离婚频发原因
根据六城市的离婚结婚人数不难看出,离婚潮的出现与防控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在此,我们简略提及一些蕴含其中的原因。
(一)房控政策制定时存在政策漏洞
1.未考虑人趋利避害之本性。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由于政策制定者并未考虑这一点,因此导致“离婚潮”的出现。
2.未考虑限购对象的合理性。限购以家庭为单位,极易让买房夫妇通过假离婚减少买房开支。
3.未考虑“假离婚”在法律上规定的空白。法律上并没有对假离婚做出明文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的漏洞。
(二)房控政策实施中缺少监控反馈
由于各部门未建立成熟的信息联动机制,使得信息不畅,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无法通过参考房产信息来审查离婚当事人是否通过“假离婚”以谋取个人利益,并且使得银行难以通过对申请人婚姻、购房情况进行审查,这将导致众多“假离婚”现象的产生。
(三)“假离婚”产生后缺少法律归置
法律上对于“假离婚”管理力度弱,给许多利欲熏心的夫妇可乘之机。
四、思考及建议
(一)政策制定时预先防范
1.政府在进行预先估计的时候,需要考虑得更为长远,不仅要考虑对限购时段的影响,还要考虑限购政策取消以后的影响。
2.政府和银行应当以个人为单位限贷限购。
3.制定者应该全面认识房地产市场现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多样化政策。
(二)政策实施中监控调整
1.建议银行限贷政策应与政府限购政策同步进行,保持统一性,以相同标准出台规定。
2.政府应该与民政局做好对接工作,加强审查力度。
3.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联网机制,实现数据共通,加强信息联动。
(三)纠纷产生后合理解决
1.离婚不足一年的购房者,限购及贷款政策按照离婚前的家庭情况处理。
2.婚姻登记处可组织设立家庭辅导师,对前来预约离婚的夫妻进行劝导调解,倡导理性离婚。
3.填补法律上“假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
4.对于诉至法院的案子,首先法院应该将其归为民事诉讼范畴,因为其不仅是财产问题,更多涉及的是人身关系。其次,法院对于“假离婚”的判决既要认识到这是权利人的自由的滥用,也要保障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
[ 注 释 ]
①个人为单位是指,如果产证上署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其中任何一个人再买房,都算第二套;房子若是在夫妻一人名下,另一个人名下无房,首次购房则算首套.
②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家庭为单位限购就是一个家庭只要购买了一套房,再买房就叫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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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6]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D
A
2095-4379-(2017)18-0045-03
杨钊,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万欣雨,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陈梓茜,南昌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