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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界定之疑难问题
——以“美国诉苹果电子书垄断案”为例

2017-01-27翟雯婷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共谋出版商电子书

翟雯婷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横向垄断协议界定之疑难问题
——以“美国诉苹果电子书垄断案”为例

翟雯婷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2016年3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AppleInc.)电子书反垄断上诉案,历时4年的诉讼终于落下帷幕。美国司法部对这一新兴行业如此“苛刻”,体现了对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坚决打击。文章通过对“美国诉苹果电子书垄断”案情的梳理,并结合法院判决,对诉讼中的争议事项进行阐述,探讨了在诉讼过程中垄断协议类型认定、本身违法原则适用和最惠国条款性质等焦点问题。

横向垄断协议;本身违法原则;MFN条款

一、“苹果电子书反垄断”案例引入

(一)事件回顾

2010年1月苹果公司电子书商店iBookstore上线之初,苹果公司与五大出版商①签订了以“代理模式”销售电子书的协议。依据该协议,苹果公司直接从销售额中抽取30%作为佣金,而电子书销售价格由出版商自行定价。此外,协议中的“最惠国条款”,要求出版商要保证苹果公司享有和其他电子书零售商同等的最低价格待遇。也就是说,一本书亚马逊售价9.99美元,那么苹果公司也可以定价9.99美元,并且从中抽取30%的佣金。iBookstore上线之初,许多新上架的书记定价均在12.99-14.99美元之间。

(二)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

2013年7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丹尼斯·科特判定,苹果与五大出版商共谋抬高电子书价格,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随后,苹果公司向美国第二上诉巡回法庭提起上诉。

2015年6月,美国第二上诉巡回法庭判定,苹果公司与五大出版商共谋抬高电子书价格罪名成立。2015年10月,苹果再次提起上诉。

2016年3月7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的电子书反垄断上诉案。

二、本案争议之焦点问题

(一)垄断协议类型的认定

垄断协议,又被称作限制竞争协议,依据协议双方当事人所处交易的不同层级,可分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在“苹果案”中,苹果公司与出版商在电子书行业中是处于销售与经营的上下游关系,从竞争关系链条上来看,这是一种纵向关系。在判决书中,法官并未认定苹果公司和出版商之间的代理协议是违法的,而是认定苹果策划并参与了出版商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以固定价格,在这次合谋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应为这种行为承担责任。法官认为,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人员可以是和协议当事人具有纵向关系的人员。当这种横向共谋被认定为是本身违法行为,则参与其中的具有纵向关系的人员和其他共谋人承担同等责任。

(二)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问题

美国对垄断协议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一是本身违法原则(illegal per se rule),即某些破坏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其本身具有违法性,无须再考量其他因素。这些行为包括通过协议达到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达成划分销售市场的目的及联合抵制等行为。本身违法原则方便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同样也体现出反托拉斯法适用的严格性,对典型垄断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另一个是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即对于某些限制竞争不明显的行为违法性的判定,应当在慎重考虑行为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三、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之中美比较

(一)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博弈

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条款。第13条是对横向垄断协议的一般禁止性规定,第15条则是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在立法模式上,更偏向于欧盟竞争法而非美国反托拉斯法,采用了一般规定与豁免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从第13条的禁止性规定角度来看,横向垄断协议似乎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第15条的豁免性规定又给合理原则留下适用空间。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合法性

在“苹果案”中,法院认为MFN条款与“代理模式”的结合导致了电子书价格竞争的减少,它是横向的、中心辐射共谋行为的产物,这样的MFN条款便不合法。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对MFN条款合法性的直接规定。由于MFN条款多数情况下属于价格条款,且一般为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签订,则可能违反其中第14条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规定了。MFN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也可能违反第13条关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判断MFN条款的合法性时,可以采用与“合理原则”相同的路径分析,即对各种市场竞争因素及行为人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进而评估对限制竞争产生的影响。

[注释]

①五大出版商包括企鹅出版集团、哈伯·柯林斯出版社、阿歇特出版集团、西蒙与舒斯特以及麦克米伦.

[1]U.S.v.Apple,Inc.,et al.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in Opposition,Dec.23,2015.

[2]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

[3]杨莉萍.美国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及其启示[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D922.294

:A

:2095-4379-(2017)27-0229-01

翟雯婷(1990-),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2015级学术6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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