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与清律关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之比较
2017-01-27张芙蓉
张芙蓉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唐律与清律关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之比较
张芙蓉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对比唐律与清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通过对具体律文的分析,依次对正当防卫的五个成立条件条件,来比较唐律和清律关于正当防卫的差异,略表拙见。
唐律;清律;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早在商周时期,我国已有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唐代将相关律令逐渐完善。而清代正当防卫的规定既承袭唐代,又借鉴西方之规定,变化较大。为了当代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我国唐代与清代正当防卫制度予以深入比较研究是必要的。二者的异同如下:
一、起因条件之比较
被唐律成立防卫自身的起因条件是“无辜被打”。成立防卫父祖的起因条件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大清新刑律》明确说明,正当防卫起因于“现在不正之侵害”,指的是当下针对自己和其他人,以及针对人身、财产,甚至还有针对其他权利进行侵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起因条件上,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以不法行为人确实施加了侵害行为为前提。不同之处在于:清律不仅规定了针对侵犯本人利益的行为,还提及了加害别人利益的行径;并且将不法侵害所针对范围扩大到他人;以及,清律中还包括侵犯权利的行为。
二、时间条件之比较
在唐律中,限定夜间防卫的只能发生于“登时”,它强调了反抗行为要发生在当时。如果施害人已被主人家捉住,不能再有其他杀伤行为,否则是犯罪。成立防卫自身的时间条件是“后下手”。此外,还将防卫父祖限定在“即殴击之”,要求加害行为正在持续;《大清律例》限定防卫父祖的时间只能是“即时”,它要求当场防卫。而对于一般正当防卫,它要求“现在”。
此时,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二者的相同点是:只能对正在发生的加害行径进行防卫,并且存在现实的加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三、对象条件之比较
唐律将被防卫的对象限定为加害人。在夜间防卫方面,如果居于宅内的人事先知道加害人是无法侵犯到己身的“老、小、疾患、并及妇人”,然后伤害或者杀害他们的,按斗杀、斗殴减二等来处罚。就防卫自身来讲,假设加害人是本人的尊亲属,即使是按法律规定“后下手直”,也是属于“不得减”的情形。及防卫父祖,假设对父辈、祖辈施加暴力的人是父祖之父祖,子孙辈只能采取救援措施,“不得殴之”来防卫。《大清新刑律》限定一般防卫行为是针对侵害人。
因此,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二者的相同点是:实施防卫仅针对加害者。不同之处在于:唐律严格限定防卫的对象,对某些尊亲属不能施以防卫。《大清新刑律》则无此限制。
四、主观条件之比较
在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上,《唐律疏议》解释道,假设主人对于加害人因为迷路而误闯,以及醉酒等情形是明知的,还是对加害人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等行为,只能依常律减二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唐律疏议》规定,在外人来奸已经知道的情况下,能够用多种合法方式解决,此时主人把加害人杀死是被允许的。《大清新刑律》规定只有是出于“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正侵害”的意图对加害人进行反抗,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免责行为。
关于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二者有相同的地方:需要防卫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不同点是,唐律要求遇到特别情形时,防卫人不存在防卫意图也可以认定存在正当防卫。而《大清新刑律》将防卫意图纳入正当防卫之中。
五、限度条件之比较
关于夜间防卫,唐律宽容对待防卫人,一定程度上看来,夜间防卫是不存在过当情形的。假设防卫人为了保护自己而把加害人置于死地,唐律认为此时的防卫已无正当性,即便存在“后下手”、“理直”以及类似情形,按斗杀行径定罪处罚。若为防卫父祖而把加害人杀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减免刑罚。可见,唐律把加害人死亡与否作为区分是否正当的基准。《大清律例》认为在防卫父祖时,“折伤”以上才定罪,因父母被杀死而将加害人杀死的不为罪,不认为过当。《大清新刑律》仅对超过防卫限度之相关行为加以处罚。
对于限度条件来说,二者相同点是都规定了不存在过当情形的的防卫。不同之处在于:唐律的相关限度条件具有绝对性——将加害人被打死与否当作是否正当的标准(不包括夜间防卫的情形);《大清新刑律》所说的限度条件是相对性的,超过允许防卫的限度是要受处罚的。
总体而言,唐律所设定的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比清律严苛,上述内容都表明了这一点。此外,唐律规定的主观条件比清律要宽松。可以说,“一准于礼”在唐律正当防卫的律令中有所体现,而《大清新刑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再拘泥于“礼”,倾向于当今正当防卫的规定,而且把它与紧急避险区分开来。
[1]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文献丛刊.大清律例根原[M].吉林:长春出版社,2007:244-257.
[2][清]阿桂等.大清律例[M].北京:中华书局,2015:22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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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7-0223-01
张芙蓉(1990-),女,汉族,山东滨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