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与局限
2017-01-27张方舟
张方舟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 杭州 310022
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与局限
张方舟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 杭州 310022
合理期待解释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特殊解释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但亟需明确其适用规则。本文尝试以保险法中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和局限为讨论对象,略陈管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保险法;合理期待;适用;局限
目前,“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关于这一原则的翻译介绍却已经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所进行的探讨也受到了学界广泛认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悄然进行。在我国,合理期待原则虽然受到大部分学者的肯定,但对于这一原则的规则和适用标准却缺乏详尽、具体的分析,且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未形成通用、系统的标准,这为法院司法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扰。而反观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清晰、明确的适用规则,这对于合理期待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有效运用极具借鉴价值。
一、对“合理期待”原则的解释
合理期待原则起源于公平理念,是对疑义利益原则的延伸与进一步扩展,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的保护保险消费者。随着保险法领域中附和合同的兴起,保险合同被业内视作是附合合同的最典型形式,从司法层面进行对保险合同的解读,便是以其附合性为中心来加以展开,集中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们虽然已经意识到疑义利益原则的弊端,并感受到其在日益繁杂的保险交易中愈加明显的局限性。二是因以《合同法》作为准则,“明示条款不得违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合理期待法则的解释,这也是起初合理期待解释理论重视度缺失的一个关键因素。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一)该原则于保险法中的适用人群
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基础并不是保险合同双方交易或谈判上的不平等能力,而是体现在超级附合性上,这是保险格式条款所赋予的。首先,保险条款内容的拟定由保险人负责完成,因此从很大程度上来讲,保险合同的起草是对保险人意愿的体现,这同被保险人本身所具备的保险知识、经验不存在关联性;其次,保险人在进行保单的起草过程当中,并不会就保险消费群体的经验、知识给予考虑,且在保单内容中也未对保单持有人的经验是否丰富作相应条款的细分。那么,既然在保单的制定、出售环节中并未对被保险人的经验是否丰富加以区分,则在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上就不应排除具有丰富经验的被保险人;最后,在被保险人的保险经验足够丰富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在保险产品的选择上做出更加利于自己的选择,但依然不能通过与保险人的协商来修改保险条款,由此来看,经验的丰富与否在实质上并不会影像保单内容,且保险交易过程当中被保险人所处的附从地位也不会发生变化。由此来看,相较于普通消费者,有着丰富经验的消费者同样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所购买的保单也同样由保险人来完成拟定,因此,被保险人本身的特质部应当影响到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性。
假设合理期待原则不适用于有着丰富经验的被保险人成立,那么就可以理解为:虽然付出了相同的保费,购买了一样的产品,但其所获得的保险保障要低于一般消费者,这显然是缺乏公平性的。
(二)该原则于保险法中的适用范围
在极少数的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均参与条款的拟定,且在标准条款印刷条款的基础上,又针对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来作出相应的修改,即保险人通过私人定制的条款内容来获得大客户。这一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意志均得到了体现,因此合理期待原则就不具有适用性。由此来看,保险交易当中,被保险人的附从地位是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基础,但在一些商议性条款上,因合同双方基本具备平等的缔约能力,且合同的达成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由磋商的结果,故未体现附从地位,因此,合同在本质上就类似于普通合同,不再是对合同某一方期待的满足,而是对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而对于由保险人起草完成的合同条款,不管相关监管机构审批与否,这一原则均应体现适用性。
三、合理期待原则于保险法中所表现出的局限性
20世纪之后,随着契约的社会化发展,法官在合同的解释上开始注重其同公共政策、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合理期待原则是于1970年,由基顿教授所提出的,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对传统合同法解释的重大突破,从理论层面上受到美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获得认同和推崇,并发展成为解释保险合同法的新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在最初被美国法院接受的一段时间里,滥用情况一度非常严重,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这时的合理期待原则被诟病为“法官的期待”。
合理期待原则被滥用,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过于笼统,其与一般标准相类似,而未形成独立的一套规则。合理期待原则的优点在于具备法律灵活性,能够同价值观念变化相结合,但在某些时候这一优势也会转变为劣势。且当法官效劳于某种意识形态时,就会未不公平的意识形态提供便利。基于此来看,建立适用、具体的规则就极具必要性。
[1][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中译本)[M].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83.
[2]罗俊伟.论保险契约之规制[J].万国法律,2012,6(171):17.
[3][美]小哈罗德·斯凯博.国际风险与保险(上册)[M].荆涛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182-191.
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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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7-0217-01
张方舟(1993-),男,浙江绍兴人,本科,任职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