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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讨

2017-01-27毛立科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心理

毛立科

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300

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探讨

毛立科

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300

本文从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现象和问题的观察出发,对于青少年在当前社会下犯罪问题频发,犯罪形式多样化的现状予以反思,从主观和客观两大方面研究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青少年犯罪;原因;建议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

在近年来犯罪的发生研究中,可以看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5年已突破58%,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对于这些青少年一般达不到法定的刑事处罚年龄而不予处罚,造成很多犯罪行为不为人知,得不到有效的制裁。另外,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学校和社会的刻意平息时态的观念指引下,对于很多本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青少年犯罪,都不予起诉或者不予批捕,采取了学习训诫教育等较为温和的处理方式,也使得一些青少年犯罪问题没有得到社会的关注被有意无意的忽视掉了。这样的处理方式固然是符合青少年心理发展状态的,但是也要看到这种温和处理的方法不能过度使用,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问题一定不能姑息不能过于放纵,其实对于青少年予以适度的惩戒更有利于未来发展。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探讨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因素

1.心理发育不成熟,知识结构不完整

青少年正处于心理成长的重要阶段,心理发育不成熟,对于自己的行为控制力弱,存在心理不稳定控制不住过激心理的问题。同时,青少年的知识水平还不高,还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则意义,无法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也不了解合法的问题处理方式,往往会采取一些失当的错误方式应对生活中的矛盾冲突。

2.身心发展不平衡

在社会的传统认识当中,青少年都是不谙世事的孩子,基本没有伤害他人的能力,也不会有伤害他人的思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的普及,青少年越来越早熟,很多不良的思想、暴力思维也侵入了青少年的思维。一些青少年犯罪中,犯罪分子手段残忍、方法狠毒,而且具备反侦察能力,犯罪后拒不认罪,态度嚣张,对于这些青少年,我们不能再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应当相当认识,认识到这些青少年的犯罪能力和犯罪心理已经和成年人无异,必须严格依法处理。

(二)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因素

1.家庭因素

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很多家庭存在教育方式不当的问题,很多父母存在过于溺爱而对孩子缺乏管束或者是过于放松教育对子女不管不顾,这两种错误的教育倾向对于子女的成长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很多落后的教育观念也令孩子无法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忽视情感教育、道德教育的情况造成孩子的思想品德出现缺陷。并且,不良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成长也十分不利,很多家庭父母离婚后影响了孩子心理健康,使他们心理存在阴影,出现负面情绪,失去生活信心。很多原本优秀的孩子因为家庭的破裂而产生厌学、厌世等不良情绪,在学习生活上出现大的问题,甚至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留守儿童同样是犯罪的高发群体,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独自在家乡和爷爷奶奶生活,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出现情感脆弱,学习成绩下滑,心理失衡的状态。

2.学校因素

很多学校的教育只注重知识灌输,而忽视了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和法治道德教育,很多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在唯学习成绩论的教学观念下被列为差生,对于他们的状态缺少关心,而是更多的责骂和处罚,这种教育模式下,将很多学生推到了犯罪的边缘。并且,学生也忽视了法治教育,学生从小不了解法律,没有形成规则意识,对于他人的生命财产缺少尊重和敬畏。

3.社会因素

当前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的各个层次,不良的社会文化和风气对于青少年造成误导,青少年接收到很多暴力、色情信息,受不良文化的影响思想和行为逐步偏离正轨,加之很多同龄人的影响,很多青少年从小沉迷网吧,产生厌学情绪,受到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被犯罪团伙所裹挟,逐步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建议

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从多个方面下手予以解决。首先,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刑事处罚立法应当适应现阶段青少年的成长阶段,该宽则宽,该严当严,不能过于放纵。其次,学校要加强素质教育,要对于青少年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不让一个学生掉队。尤其重要的是家庭的责任一定不能放松,父母应当适应时代发展加强和孩子的情感沟通,更新教育理念,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对于青少年的约束和教育。全社会也应当建立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净化网络环境,关注留守儿童,建立公安、学习、社区联合预防犯罪机制。

[1]石艳芳.青少年犯罪何以频发——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新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1):2-4.

[2]关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的调查[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23-25.

[3]熊宗鹏.试论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J].法制与社会,2016(11):33-34.

C913.5

:A

:2095-4379-(2017)27-0206-01

毛立科(1983-),女,汉族,浙江慈溪人,本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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