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挑战
2017-01-27王元昊
王元昊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挑战
王元昊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购物、网络学习、网络社交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每个部分。在许多领域产生了革命性的成果,改写着人类文明与思维认识的方方面面。面对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危机,我们应如何接受挑战。
互联网;网络安全;法治;大数据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大大地拓展了人们的认识范围。伴随而来的网络犯罪案件也急剧增长,危及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事件也日益突出。这不仅给侦查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也给网络犯罪的执法权限带来了困扰。网络犯罪的低风险低投入,高回报让不法分子趋之若鹜。如何有效防范网络犯罪已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
一、网络犯罪的特性
(一)网络虚拟性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平台,它不同于现实生活,在这个空间里一切皆有可能,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犯罪,互联网犯罪更像是一种进化,脱离现实束缚的网络犯罪危害不容小视,其作恶犯科所采用的手段更趋专业化。
(二)灵活性、隐蔽性高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空间,打破了空间界限,使得多向性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数据密码,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控制权。这也使犯罪分子实施完犯罪行为后极易逃脱侦查人员的追踪,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系统都是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今年5月份WannaCry勒索病毒全球大爆发,至少150个国家、30万名用户中招,造成损失达80亿美元,已经影响到金融,能源,医疗等众多行业,造成严重的危机管理问题。中国也有部分用户遭受感染,无法正常工作,影响巨大。
二、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利用互联网进行侵犯财产权
网络电信诈骗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犯罪,诈骗的手法很简单,很容易传播、仿效。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近年来日益突出的网络犯罪做出了众多修正,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2016年12月,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二)利用互联网进行侵犯名誉权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信息沟通交流提供了广阔空间。但与此同时,许多无中生有的网络谣言、诽谤亦频频出现,不仅严重污染了互联网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也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声誉。2013年9月两高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谣言和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来警示不法分子。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民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为了更好的顺应时代的变化,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的侵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更加贴近日常生活需求。随后,2017年5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出售公民信息的入刑标准和范围,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四)利用互联网侵犯国家安全
网络时代的战争是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新世纪互联网呈现高速增长,国家的民用和军用基础设施也越来越依赖于网络环境,网络也因此成为一国赖以正常运转的“神经系统”。一旦出现漏洞,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系统都将陷入瘫痪的状态,国家安全也岌岌可危。《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论是出于好奇还是企图窃取秘密、实施破坏等,一般都视为其故意犯罪,这样可以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大数据时代
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的。除了完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威慑不法分子以外,如何运用大数据来预防犯罪的发生将会成为保障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
随着互联网云时代的来临,大数据已然成为各国竞相争取的重要战略资源。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演讲中曾经提到,未来的时代将不是IT时代,而是DT的时代,DT就是Date Technology数据科技。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而言之,通过对网络犯罪的大数据进行系统的整合、分析、处理和归纳,将有效的利用大数据来预测犯罪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
总之,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注重预防、严格执法、加强合作,科学创新,积极主动的开展网络犯罪预防工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保障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让人民群众在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下享受科技发展的成果,享受互联网时代带给人民的便利生活。
TP393.08
:A
:2095-4379-(2017)27-0199-01
王元昊(1992-),男,汉族,辽宁营口人,法学学士,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