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搜集的法律适用研究
2017-01-27李兴
李 兴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民事诉讼中证据搜集的法律适用研究
李 兴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证据搜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其对于法院以及当事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证据搜集过程中,我国推行当事人进行主义以及职权进行主义两种模式,对于这两种模式来说,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应的收集方法。然而,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就对此进行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方法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要件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来说,其想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必要的证据支撑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其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够认为臆造。在诉讼前,法律事实发生时会形成一些材料或者物品,这些物品原本是不被直接感知的,但是事后却可以作为证据来还原事实,而这种物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些证据是人为捏造的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无疑就无法通过证据去正确认识案件的事实。也正因为如此,民事诉讼证据一定要保证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够进行伪造和篡改,而这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条件。深入来讲,对于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不得伪造和篡改,而证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作伪证,鉴定人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作出客观的结论,法院更需要客观分析证据的有效性,不得偏袒。
其次,证据要同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对于这种联系来说,其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肯定的,也可以是否定的联系,只要同需要查明的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的证据,对证明案例事实都有证明作用。
第三,证据一定要合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搜集证据的主体一定要合法,不能够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我国证据搜集程序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过程中,法院、公安机关也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严格操作,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
从目前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多,我国规定以当事人为主的证据收集模式,但是在法律中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对搜集证据的程序也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之时,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从这一规定来看,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也可以自行搜集证据。同时,第60条对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也作了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然而,这些规定对于权利的应用方式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无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这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具有一定的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而在证据搜集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要在法律许可的规定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能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搜集证据,但是缺乏系统的规定,这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需要完善的内容。
三、我国的证据搜集存在的问题
(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
证人证言是当前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证据,且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证人在作证时选择不出庭,而是提供书面或者录音证言。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但是关于特殊情况的界定却并没有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证人证言便无法保障其真实性。而当事人、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自然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种证据显然是不完备的。可以说,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证人提供的证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甚至出现作伪证以及证人变卦的情形,这对我国司法公正性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而我国关于庭外取证缺乏系统的规定,使得对证人证言的认定无法有效开展。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搜集证据不合理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疑会主动搜集相关证据,以此来保证诉讼结果对自己有利。而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更加广泛地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而在证据的搜集环节,其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缺乏操作性,因此无法支撑这一规定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调查取证时,往往会受到有关单位的不配合,甚至阻挠,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并不能够强制要求有关单位配合,而这种调查取证缺乏程序和权利保障的情况使得调查取证行为无法有效开展。
(三)法院调查取证行为存在问题
法院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意识,一些工作人员会先入为主,缺乏最基本的公平性和客观性。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对于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证据申请的,法院应该依职权搜集证据,而那些需要法院勘验或者鉴定的,法院也应该依职权展开相应的行为,如果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对案件查明有较大的影响的话,证据的效力无法认定,此时法院也有义务查明事实。这些规定都要求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和义务,但是在实践应用过程中,这些规定具有较大的弹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并不能够有效规范当事人和法院取证的行为,对实践的指导性欠缺。
四、民事诉讼证据搜集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证人证言收集模式
针对当前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应当适当运行这种行为的出现,但是不能够让这种情况泛滥,应该严格限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适用。应该根据当前的情况,书面规定证言的使用以必要性为限,以此来避免书面证言被滥用的情况出现。在我国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要完善庭外录取证人证言制度,同时要结合我国客观实践需求,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的话,应该给与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提升证人证言的有效性。
(二)强化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搜集证据活动的管理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应该针对性地建立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活动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令,这样无疑可以更为有效地提升其调查的能力,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更为有效地收集证据。同时,这种模式也能够有效规范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行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让法官可以真正地处在中心的位置,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三)强化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管理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应该强化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举证的情形,针对此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当事人因为缺乏自行取证能力时,应该要求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调查取证职责。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法院自行取证制度,细化时间与程序规定,对自行取证的范围作出针对性的规定,从而有效管控法院的调查取证行为。
五、结语
证据指的是能够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起到证明作用,经过查证属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以说,这些证据有效支撑着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而证据的搜集环节无疑非常关键,因此,完善民事诉讼证据搜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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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3
:A
:2095-4379-(2017)27-0173-02
李兴(1989-),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