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辩方视角下审判的实质化观察
2017-01-27张慧敏
张慧敏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 如东 226400
基于辩方视角下审判的实质化观察
张慧敏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 如东 226400
审判的实质化观察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开展对事件或者事物进行的分析,但是其中却会有两种的基本含义,也就是两种视角对其进行的观察,即:内部关系、外部关系。首先,从内部关系来看,审判的结果和位置一直都是该体系内的关键和核心。其次,从外部关系,审判与诊查、起诉等环节相比,更是直接处于较为中心的位置。所以,想要审判的关系实质化,就必须从内部确定并巩固审判在该领域内的地位,进而利用审判在领域内的地位开展对应的工作,而且,也需要更为细致的进行判定。而本文则基于辩方视角下对审判的实质化进行观察,从而有效的在该领域方面进行对应的改革与完善。
审判实质性;辩方;视角观察
一、引言
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察是我国中共中央推行《有关依法治国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明令提出,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就是为了能够确定审判在该领域中的中心地位,并确保侦查、审查的有关事件和事物能否拥有足够的证据,从而确定审判工作的准确定。而且,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来看,为了有效的确定改革的时间和具体方面,有关明确的指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但是,从辩方的视觉上来看,实现审判的实质化和中心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根据合理的运用侦查、诉讼关系以及当事人权益等。
二、审判实质化的概述
一般来说,审判实质化又可以理解为是表演性审判,或者理解为在生活领域中的个人主场秀。但是通过对该领域内的现状分析来看,审判者必须在拥有足够的证据以及争辩结果之后,才能合理且准确的对某件事物进行判定。而且,在审判的实质化中,辩方的争论过程和争论的结果又可以理解为表面形式的另一种彰显方式。无论是个人争议还是若干人上的相关权益,重要的核心内容却也变得不那么重要,也就是所谓的越俎代庖。浓厚的表演形式,虽然只是形式,但是却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的结果。而且,基于辩方视角来看,实质化审判也就是说,在争辩之中的理由和证据足够充分,而进行辩护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具有自身所应该具备完整的表达权益,最后则由审判者在冲的考虑之后,为判定的结果制定对应的审判结果。
此外,在辩方视觉下对审判的实质化观察来看,其本身所具备的价值以及意义皆相对重大,所以在具体的辩解环节则需要根据我国规定的相关权益进行附加,并在对其进行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对应的审判,而这项权益的保障和赋予,则就是审判实质化的体现。
三、审判的实质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来说,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都会有相对专业的流程进行。公开审理也是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的活动,而在事件处理的过程中,有关的物证、人证、事实的认定,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当事人的判定。而且,审判者也只有通过对法庭的审理才能准确的形成对事件整体的认知,从而根据事件的真实结果进行合理且准确的判定。但是,审判者作为案件的主要环节,有必要使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所以,就有必要对案件本身进行完整且通透的调查,并在确保案件真实性的同时使有关人员对判定的结果进行认同。而通过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系来看,在审判的实质化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现象。
(一)先定后审
在具体的开庭之前,审判者就已经对案件的结果进行了判定,对应的侦查审判环节也只是在公开的条件下走走过程,也并不会对审判的结果进行更改。而通过对民事审判方式整体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传统的判定方式中,出现审判者私自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判定的情况颇多。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这种情况已经急剧减少。但是却仍旧存在着法院体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用职权时颇为主动,显然说明着事先就已经按照对应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定,也证明着对案件进行的实质性审理和评断意见只是走走形式而已。
(二)审判与判决脱离
在正常情况下,判决的结果与审判相同相同,而并不会存在差异。而且,最终的审判结果也是在我国审判委员会,(即法院里最高权利机构),经过讨论并确定之后而确定的结果。但是。在事实上,一般都是由当事人对具有争议的案件进行阐述,并且辩方也会拥有同等的阐述权益,当所有有关的证据以及认定的结果齐全之后才能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对案情进行判定,从而对案件本身进行合理且准确的审判。
(三)公开审判存在相对滞后的现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入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和裁定。”而且,据该项规定指出,在对案件进行处理的环节中,必须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则以错误的理念为宗旨,并以该项规定为借口,在审判环节中存在径自判决的现象,从而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对审判实质化的开展。
四、审判实质与辩方的对质权通过审判体系进行的分析结果来看,在具体的诉讼环节中,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都需要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当场提出,而这些证据则直接关系着追诉人的诉讼命运。而且,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案件现场必定会留下各种具有代表性的物品,当相关工作者在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被查找并发现。而对于证据的体现并不会只体现在物品上,也会存在着除了当事人意外的其他人员,通过对其进行调查,从而的利用其来当做案件的人证,并为案件提供对应的证据。虽然会对证人带来众多的麻烦,但是为了案件本身能够得到准确且合理的判定,就有必要使其提供对应的证据。而且,在对案件进行判定的过程中人证物证都是重要的判定因素资源,如果没有知情人对案件进行阐述和提供证言,而只是单单的凭借着几件物证并不能确保案件的真实性。但是,在对证据进行查找的过程中,也会由于众多外在因素的产生而对证据造成影响,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的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所以,必须要保障证人与物证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正因如此,证据的采集人员就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留意,并对其是否属实进行查证,从而有效的避免证人提供的不正确证言而在影响到证据确凿的同时使判定的结果产生偏差。
五、结语
总的来说,法院机构存在的主体思想就是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类繁琐事宜以及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且,在社会体系成立初期,该机构作为处理繁琐事宜而存在的体系,而随着时代体系的发展以来,该机构也在逐渐的完善。可也正因为如此,使审判在实质化的发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从而严重影响着对案件进行判决的准确性。而准确的说,未知的事情无人可以预测,当事人自身却可以根据自身的想法去制定对应的计划和实施,从而有效的掌控事态的发展。但是,既定也就是发生过的事实却并不会被更改,也不可能被更改。所以,既然案件发生之后,必然会存在着证据来指向案件的真相。而对应审判者需要做的则是尽可能的将审判的过程实质化,从而有效的帮助辩方去获取最公平、最合理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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