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当前专利法实施存在的问题探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人专利权

张 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当前专利法实施存在的问题探究

张 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专利工作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推动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利器。1985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作为我国首部专利法得到颁布实施。30年的时间里,我国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然而,由于人们对专利法理解的匮乏,对专利权重要性认知的忽视,导致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通过对当前专利法的实施现状和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给予了相应的对策探究,以此来为我国专利法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专利法实施;存在问题;对策

专利即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对我国公民或团队经过钻研探索发明创造出的新的、具有创造性的、实用性的科学技术和文献授予的一种独占的、排他的民事权利。而专利法则是对该种权利的取得、消灭、实施以及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给予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有力的保护与监督。完善、有效的专利法有利于规范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环境,鼓励我国公民的创新发明积极性,使公民的知识成果、劳动成果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推动我国发明创造的改革与开放,促进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进步。

一、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现状

(一)国家政策环境的日益优化

自1985年我国首部专利法颁布以来,迄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改活动,2008年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不仅进一步规定了专利权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强化了政府机构对专利法实施的职责与工作任务。随着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以及我国改革进程的深化和加快,我国政府机构对专利信息服务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并将其纳入到政府部门职能建设体系中去。由此而产生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及中国的软件正版化工作进程》白皮书等重要文件都使得我国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有力的政策性支持,从而促进我国专利服务与保护体系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二)我国专利申请受理量持续上升

据有关报道显示,我国近年来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日益迅速,专利法的实施也逐渐顺畅,“十二五”期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得到持续上升,已达世界首位。有关数据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达到403.4万件,位居世界首位,并领先于世界他国。PCT国际专利受理的申请数据为11.7万件,相比“十一五”期间统计的数据增长了2.2倍;发明专利授权量为118.9万件,同比增长了1.5倍;据计算得知,中国平均每一万人中就拥有6.3件发明专利,该结论的得出也预示着我国“十二五”的规划目标基本得到完成。

二、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这些年来在专利法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不少的成就,拥有斐然的成绩,理论上的制度也在不断得到完善。然而,一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具体表现如下:

(一)维权审理周期长

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结完成时间在9至18个月左右,相较国外而言,其审结的时效性已然算是较快的了。但是由于涉及专利权人的所得利益,过长的审理周期实际上已经妨碍了真正专利权人正当行使其权利的有效性,从而使其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被迫减少。另外,尽管专利权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请会得到支持,但是当完整的司法程序走完之后,原本根据法律预期所得的利益已经大打折扣,过长周期的维权审理完结之后所获得的正义往往使专利权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满足和预期的效果。因此,诉讼效率成为了法院和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迫切追求的目标。但是,如果法院和当事人在维权审理过程中过分追求诉讼效率的话,便会导致法官忽略确权程序,而对案件的审理掺杂过多的自我判断,从而使得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结果出现误差,所谓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在审判执行中所付出的代价将会不可逆转。这种考虑了正义实现的时间却忽略了审理程序的完整性,同样也是非正义的,因此,维权审理的周期性对专利法的实施存在着巨大的影响。

(二)司法裁判的非终局性

司法裁判的非终局性不仅是造成专利维权审理周期较长的另一个原因,也是影响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重要因素,对专利法的实施产生了不少的阻力。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专利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和法律法规适用错误等现象,人民法院只能做出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无法直接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定。与此同时,当事人由于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从而继续对专利复审提起行政诉讼,直到法院对其行政行为给予完全的认可。如此一来,便会造成专利案件的重复诉讼现象,专利权司法裁判的非终局性特点突出。另外,在专利维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仅要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还要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理和判决,突出的司法裁判非终局性使得法院在专利维权实体问题审理方面的能力受到普遍的质疑,由于法院无法对专利有效性给予终局的判决,使得我国司法机构的权威遭到质疑,不仅对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产生不利影响,也对影响着我国专利法的实施。然而,事实上我国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以非常专业的手法审理着专业侵权案件,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能力足以说明人们对法院在专利维权案件审判能力的质疑并无足够的事实依据的。

(三)赔偿数额的偏低

在专利权维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维权审理周期长之外,判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也是为专利权人所不满的问题之一。在案件审理中专利权的理论基础所对应的救济规则与司法实践与救济规则的如何适用是该问题中最基本的两个层面。前者,《专利法》在发明奖赏理论、激励理论以及专利合同理论共同存在的基础上,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以填平专利权人损失的补偿方式作为基本原则,既不如发明奖赏理论一样,将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作为赔偿的前提,也不如激励理论一样,将激励发明者在发明竞赛部分的投入作为赔偿范畴;而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如有侵权行为,则以其故意为前提,加大违法的成本,从而实现防止再次侵权行为的发生。由此可知,理论上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专利侵权赔偿规则里是并不存在的。于是,这就涉及到了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了,专利法所确定的赔偿规则与司法实践的如何适用变成为了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的重要因素。在案件的审理判决中,多数案件都直接沿用了法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如此频繁的适用法定赔偿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权利人举证意愿的不足,造成其诉求多数只适用于法定赔偿;其二,专利权的无形性使得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其三,我国无形资产的评估发展还不够发达;其四,我国当前法院所适用的损害赔偿证据规则灵活还有待提高等。这些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我国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的最终判决在赔偿数额问题上面往往不尽人意,这也使得我国专利法常常被人们所诟病,影响其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明白当前我国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远不止以上几点,不同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偶多有不同,我们应该对专利法实施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对策探究。

三、专利法实施的对策探究

众所周知,专利法的存在一直肩负着推动我国创新发展、科技进步的庄严使命。所以,营造积极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有效的专利法治体系,保障专利法的有效实施,是当今国家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走上知识产权强国道路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专利法的适用程序制度

通过对专利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分析我们得知,专利法之所以无法有效实施主要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则与司法实践程序之间的适用问题。因此,在针对专利侵权案件中所出现的种种突发状况,专利法的条款在一次次的修订中应当给予最全面的考虑,尽可能多的使案件情节在审理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条可循。另外,面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周期长、赔偿金额较低等常见问题,我国司法部门应该在相应的实践适用程序方面进行创新,除了引进国外有效的新型制度外,也可在国内对其进行合理的大胆改革,只有完善创新专利法的适用程序制度,才能够尽量避免专利法相关规则与司法实践程序间的适用冲突,减少广大民众对专利法的诟病,推动其有效的实施。

(二)加强国家的法治保障建设

除了专利法的自身完善和修订之外,国家机构也应当颁布和出台相应的辅助性法律条文,建立起有效的专利权保障体系,以加大对专利法的实施和保护的力度。最突出的保障建设莫过于:对社会上的恶意侵权行为建立起有效的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实现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加大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惩处力度以及促进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间的合理协调与衔接这几个方面,如此便可以有效的缩短专利维权的时间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效率。于此同时,仲裁机构与调节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也是加强专利法治保障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只有建立起一个以司法为主、行政执法为辅、仲裁调节为补充的法治监督保障系统,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实现我国专利法的实施与应用。

(三)实现有效的政策协同方案

专利法的有效实施还与国家专利政策的大环境存在极大关系。通常而言,与专利权直接关联的国家政策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专利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技术市场三个方面的促进政策,对于专利技术的产权运用于利益的实现,国家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产权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办法来得到解决,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此外,对于专利权的政策协同,国家还可以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方面,给予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实施以政策上的支持,在促进专利技术的创新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专利法的有效实施。

(四)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首先,专利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其核心是法治信仰,专利法的实施离不开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理想的融入。只有提高人们的法治文化意识,自觉遵守法治秩序,维护专利法治的形成和运行,使专利法能够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从而增强专利法的权威性。其次,专利文化还是一种知识产权文化,其核心是激励和保护创新。人们只有在内心中真正地尊重知识、崇尚创新才能做到诚信守法,拥有更为崇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从而严格遵守专利法的相应规定。因此,国家加强对专利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不仅可以提升民众在专利文化方面的素养,还可以为有效实施专利法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

[1]梁泠曦.解读新专利法实施细则[J].中国安防,2010(06).

[2]陈超.论我国企业的专利法实施战略[D].吉林大学,2012.

[3]毕雅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0条的内涵与外延[J].科技与法律,2016(05).

D923.42

:A

:2095-4379-(2017)27-0084-02

张皓(1984-),男,汉族,河北人,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实质审查。

猜你喜欢

专利法专利权人专利权
基于动态博弈的企业专利诉讼研究:动机与诉讼收益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