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翻译看“我国法治建设”的内涵
2017-01-27杨敏妍
杨敏妍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从“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翻译看“我国法治建设”的内涵
杨敏妍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作为人们对“法治”最为熟悉的两种翻译,常常使人难以区分,造成概念混淆。实则,其二者形虽相似,但意却大相径庭。因此,区分二者之间的概念不仅有助于我们对这两个词语译文的不同含义,而且对我们理解依法治国含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治;rule of law;rule by law;翻译
在古代中国,“法治”这一概念就出现在西汉刘安所撰写的《淮南子·氾论训》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法家的韩非子在其《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中就提出过依法治国的概念,可“法治”一词是在晚清才传来中国的,那时“洋务运动”兴起,中国开始向西方学习和引进技术。中国要向西方学习其先进的工艺和技术就先要拜读其科学著作,这时,翻译就成为了沟通中西方科学交流的桥梁。在晚清,我国翻译事业方兴未艾,达到了第一次高峰,但其中由于理解不足造成的错译、误译和漏译也是不胜枚举。时至今日,一些法律术语的翻译仍然不尽人意,“rule of law”跟“rule by law”的翻译就是一个例证。
一、不一样的“法治”
查阅字典和搜索网络,我们发现有好几种关于“法治”的翻译,如:“governed by law”,“nomocracy”、“legality”,“the rule under natural law”,“rule by law”以及“rule of law”。“governed by law”中的“governed”指的是“治理”、“统治”和“管理”的意思,其字面上的意思是“由法律来管理”。它推崇的是法治政府,是强调一个国家要由法律来管制和统领,受法律约束;“nomocracy”在字典中的释义为“依法成立的政府”,即“法治政府”。即它是针对“momocracy”(独裁)所提出的法治;“the rule under natural law”“natural law”指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这一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指的是“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原则的集合”,认为“自然”是聪慧的,恒古不变的,而法则则是“权宜之计”;“legality”着重指合法性,法治只是其衍生的含义,最后剩下的“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常常被人们混为一谈。根据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之释义,介词“of”为“……的,与……相关联的”意思,用来表示所属关系或占有关系,所以“rule of law”究其字面意思表示为法律的管制和约束。由此可见,在“rule of law”的社会中是通过法律去管制人民,可统治人民却不仅限于法律,我们可以猜测,除法律之外,道德,风俗,习惯,礼仪也是管理人民的辅助手段。但是在《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中“by”解释为“被,通过,依靠,乘,由”所以“rule by law”字面意思是用过法律来统治和管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在“rule by law”的社会里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是统治人民,管理群众的唯一准则。
二、“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深层意义及产生背景
青木昌彦先生在论“依法治国”时指出,想要贯彻此概念,必须在加以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施。他详细地分析了“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的区别,指出“rule by law”可能更接近于前文所述法家韩非子的治国概念,就是用政府来统治人民,来制定法律并视其为唯一准绳。“rule of law”意味着,政府不但制定法律,并且其自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由此我们可以从二者的产生背景来挖掘此二者之间的深层意义,“rule by law”存在于各式各样的专制政体之中,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的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统治者高高在上并凌驾于人民的一切权利之上,但其自身则独善其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制”。法制是指社会物质发展到一定的前提下,由掌握国家政治大权的统治阶级所颁布的法律准则、法律制度以及各种涉及法律现象规定。西方法制的起源与古希腊、古罗马法制文明有着很深刻的渊源,随后经过漫长的斗争和演进。在“rule by law”的社会,法的作用被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其被看成是治国平天下的最主要的且唯一的方式。可是,对统治阶级而言,法律只是一种统治工具,它的作用是单向的,只针对被统治者,而对政府的约束力则微乎其微。
反观“rule of law”,其所崇尚的是现代意义与国际背景下的“法治”,是民主、自由、人权相互结合的混合体。溯本其源,西方的“法治”精神形成于雅典政治的逐步建立以及平民与贵族日复一日的不断相互斗争与委曲求全中。人们把从梭伦改革到伯里克利斯雅典民主时期国家的治理奉为“法治”,且其不仅在传统上也是在思想上为后来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发达奠定了基础。在“rule of law”的社会,法律是由公民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及控制的,一般来讲法体现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古希腊的政治体系就是此方面最好的体现,就其政治体制而言,雅典不但存在着职能的相对分立,并且开发出议事会、公民大会和公民法庭,目的就是从各方面制衡政府权力。在“rule of law”的社会中,法律不仅是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也是对立法者权限的限制,严禁政府为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去随意篡改法律,防止政府机构滥用法律。法律的作用是双向的,既兼顾了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又囊括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以以及限制政府权益。
三、我国“法治”完善程度
实施法治就,是要给公民以最充足的自由,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我国自从实行“法治”之后取得了诸多进步。房地产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前几年有些不法商家和个人为了牟取私利常常“一房多卖”,其不法行为尚未得到惩治的原因就是当时法律还未涉及此类问题。当时法律规定预售房需要过户登记后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因此开发商就钻了这一法律空子赚翻了,一套房往往签N个合同同时卖给N个人,结果自然是交不了房居然还不会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物权法》修订后,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其次,还有诸多事件暴露出我国法治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此类事件当事人往往以年纪尚小,不谙世事为理由而不了了之。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行凶”的保护伞“顶风作案”。此外,随着科技与网络的发达,网络法律的空缺使其成为了犯罪滋生的温床,让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网络上“虚拟资产”得不到法律充分保护,使用户成天担惊受怕。目前,反腐也需要在“法治”的环境中才能最大力度打击腐败分子,肃清党风。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受贿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使得一些行贿受贿行为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大行其道”。此外,“于某”案一审中所暴露的问题也不容小觑。“情与法”的冲突一直是恒古不变的话题。在司法体系日渐成熟的今天也始终难以在二者中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以致于完全按照法律作出的裁定被广大群众视为不近人情。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还处在逐步完善阶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强调“rule of law”就是不断完善法律,建立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营造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环境。在新的历史背景以及国际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法治不能停留在静态的制度层面上,而应当参与到法律的整个动态过程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rule by law”与“rule of law”虽仅有一词之差,可绝不能相提并论,“rule by law”所体现出的法律只能是一种实现专政,进而保障统治阶级利益团体地位的一种工具。而“rule of law”则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出立法机关,使法维护的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其在各行政机关所体现出的制衡原则也为众人称赞。每个时代的法治都有其特定时代与社会所赋予其的新意义,因此,我们应在理解二者区别的基础上去理解当今法治的新内涵,与社会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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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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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7-0082-02
杨敏妍(1992-),西南政法大学,翻译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