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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研究*
——以当地地理环境为视角

2017-01-27武雪萍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甘孜习惯法甘孜州

武雪萍

四川民族学院,四川 康定 626000

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研究*
——以当地地理环境为视角

武雪萍

四川民族学院,四川 康定 626000

甘孜藏区的环境保护习惯法内容丰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在对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进行介绍的基础上,试从甘孜州地理环境的角度对当地的环境保护习惯法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揭示地理环境对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形成、发展的重要影响,以期能为甘孜州环境法治建设打开新的思路。

环境保护习惯法;地理环境;甘孜藏族

一、引言

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四川省西部,青藏高原东部,平均海拔3500米。境内山势巍峨,水网密布,地势差异显著,生态环境脆弱。当地藏民长期生活在这片高原上,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活经验、宗教信仰和各种禁忌等自发形成了以环境保护为内容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被反复适用,不断调试,继而形成了有一定约束力和当地特色的环境保护习惯法。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具有强烈的民族性特征。同时,甘孜藏区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受外界影响较少,加之独特的生存条件、居住环境等,造就了当地的环境保护习惯法地域性特征突出。从内容上看,甘孜藏区环保习惯法多以禁止性内容为主,义务性特征明显。[1]

二、生存智慧: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水源和河流

甘孜州境内水资源丰富,分布着金沙江、大渡河、雅砻江三大水系。当地人认为水是生命之源,是神圣的,故在甘孜藏区有神湖禁忌,如新路海、卡萨湖都是甘孜藏区有名的神湖。为了保持水的神圣和纯净,禁止在水源、河流、湖泊中倾倒赃物、便溺、吐痰等,禁止捕捞神湖中的动物。这些朴素的习惯规则很好的保护了当地的水资源。

(二)关于土地

甘孜州地域辽阔,其中天然草原面积占其地域总面积的61.7%,耕作土壤占其地域总面积的0.77%,因此草原和耕地是其主要的生产资料。[2]在甘孜藏区农牧业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故当地人对土地具有较强的保护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实行草原轮牧制度。甘孜州天然草原面积广阔,草质优良,尤其是石渠、色达等县更是天然的优质草场。牧区人民根据当地草场生长的特点和气候特征,将草原划分为冬夏两季草场或春夏秋冬四季草场,不同的季节在不同草场放牧,最合理的利用草场,在使草原得到休养生息的情况下适当的发展畜牧业。第二,严禁在土地上胡乱挖掘。在甘孜藏民的信念中认为万物有灵,土地孕育了世间的万事万物,是“活地”,一旦被挖掘,地表就会受伤变成“死地”,破坏了自然的圆满状态,对人类自身是不利的。虽然甘孜藏区矿产资源丰富,名贵药材种类繁多,但出于朴素的环境保护的意识,当地藏民一般限制或禁止开采和挖掘。在当地的部分游牧地区还坚持着“不动土”的原则。第三,对破坏草场或农田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方式多为罚款,处罚力度是相当严苛的。

(三)关于山林

与神湖禁忌同理,甘孜藏区也有神山禁忌。甘孜藏区神山众多,其中被誉为中国藏区四大神山之一的雅拉雪山就坐落在其境内。在甘孜藏民的意识中,禁忌随意攀登神山,在神山上狩猎、挖掘、砍伐、喧嚣、丢弃污秽物更是不可以的。同时,甘孜藏区也十分重视对森林的保护。例如,理塘藏区部落法规定:“木拉地区禁止人们进森林挖药材,不论挖多少,是否挖到,也不管在自己的地里挖或他人的地里挖,都要罚款。1人挖药罚30元藏洋,2人罚60元,以此类推;在木拉地区不准砍神树,也不准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3]这些做法不仅有效的保护了当地的山林,也增加了动植物的多样性,这为甘孜藏民在严酷的自然环境中不断繁衍生息提供了物质基础。

(四)关于动物

甘孜藏区也有许多以保护动物为内容的部落习惯法、禁忌和习俗,如对违反习惯法规则破坏动植物资源的当事人都要给予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受到审问并施以刑法,受到本部落成员的嘲笑,并承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如理塘毛垭地区土司规定:不能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东西,否则罚款。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藏羊或岩羊罚10元,獐子或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4]色达部落由阿握·喇嘛丹曾大吉制定“黄皮律书”,内容包括封山禁谷,严禁狩猎,严禁使用猎枪猎狗捕杀野生动物等,对这些禁令当地僧俗都必须严格遵守。[5]除此之外,出于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对自然规律的尊重,甘孜藏民族也形成了许多保护动物资源的禁忌和生活习俗,如禁止捕猎虎、熊、野牦牛等神兽,保护野生和家养动物等。由于有这些规则对当地人民的强制力,使得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内容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守,当地的动物资源得到较好的保护。

三、地理环境: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形成的重要因子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中用了大量的篇幅阐述法律与地理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以及居住面积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和精神面貌以及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继而得出了地理环境与法律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而非决定于被决定的关系。同时,在孟氏观点中也承认,法律除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外,还受其它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宗教、习俗、先例、施政的准则等,各因素相互交织对法律产生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也是符合上述观点的,地理环境、宗教信仰、生活方式、自然禁忌、文化氛围等共同作用,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当地环境保护习惯法,这些习惯规则被代代传承、反复适用、逐步调试,对甘孜藏区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地理环境对甘孜藏区生态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有重要作用的。

甘孜州地处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和四川盆地的过渡地区,大地貌属横断山系北段、青藏高原部分之高山高原区,州内地势高峻、北高南低、西寒东暖、光热充足、水量丰富,属高原型季风气候,地域差异显著,生态环境脆弱。全州主要气候特点是:气温低、长冬无夏、无霜期短、干湿季分明。同时,甘孜州幅员辽阔,但是可耕作土壤较少,只占甘孜州总面积的0.77%。上述地理环境特点对甘孜州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由于可耕种土壤较少,平均气温低以及高原草场资源相对丰富,甘孜州形成了农牧结合,以畜牧业为主的生产方式,又由于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所以当地十分重视对土地和草场的保护。例如,德格土司规定:每年春耕季节,各村由寺庙卜卦决定春耕具体期,张贴于庙门,使民众周知。任何人都不得推迟或提前开犁播种,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6]再如上文所提到的在甘孜牧区实行轮牧制度,农耕区实行轮作制度都是当地环保习惯法中关于土壤保护的体现。同时,甘孜州地处高原,高寒缺氧,气候瞬息万变相对恶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先民无法认识复杂多变的自然环境,便对自然环境产生了最朴素的假设和崇拜,认为山上有山神,江河湖泊中居住着精灵,世间万物都有主宰它们的神灵,于是就产生神山禁忌、神湖禁忌等诸多习惯规则,而这些规则多与自然环境有关,成为了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的重要来源。而这些规则的形成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价值与启示: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的未来走向

诚如学者朱苏力所言:“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相较于国家制定法,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历史悠久,但其对甘孜藏区环境的保护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价值更是不容忽视的。第一,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作为当地的本土资源,有助于当地藏民对国家环保法律的认同。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具有较强的实效性。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所体现出来的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适度开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与甘孜藏区的环境保护习惯法的内容有诸多相互契合之处,故当地的环境保护习惯法有助于国家法在甘孜州的认同和实施。第二,甘孜藏区环保习惯法有助于甘孜州环境法治建设。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普适性,甘孜藏区的生态环境相较其它地区有其特殊性。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是在当地特殊的生态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适应甘孜州的客观现状,与当地藏民的宗教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相契合。对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中与国家制定法相一致的精神、原则和具体制度进行充分挖掘,适当的吸收到甘孜州地方立法中,有助于甘孜州环境法治建设。第三,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是当地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对其进行合理的发掘,将其中合理的部分吸收到地方立法当中来,是保护甘孜州传统民族文化的应有之意。

甘孜州环境保护习惯法在当地历史悠久却仍有较强的生命力,其中一些规则卓有成效,对环境的保护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这对甘孜州环境法治建设也是有重要启示作用的。第一,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中的部分内容可以成为当地地方环保立法的重要来源。诚如上文所述,当地环保习惯法中轮牧、轮作的制度与适度开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环境立法理念不谋而合。再如,在甘孜藏区广泛流传的寓言《候鸟的故事》,用拟人的方式将发生在动物之间的资源纠纷解决进行了生动的阐述,其中调解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笔者了解,在甘孜州围绕着冬虫夏草、草场等资源的纠纷时有发生,调解是解决这些纠纷的常用方法且卓有成效。这为甘孜州环境立法中纠纷解决方式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二,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对国家环保立法在当地的实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有利于国家环保立法在当地的实施,改变国家环境法律在当地实施难的问题。第三,甘孜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可以填补国家生态立法的空缺。对于那些国家法中暂无规定、又不与国家立法精神、原则和理念相违背的习惯法内容,我们应尊重并适度的运用,使其弥补国家环境立法的空白,在甘孜州环境保护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1]扎西才措.浅谈藏族生态习惯法[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9.

[2]中国甘孜.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4-2020)[EB/OL].http://scjl.gov.cn/10000/10011/10012/10015/2015/07/29/10481705.shtm,2015-6-30/2017-7-9.

[3]马晓琴,杨德亮.地方性知识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以青海藏区习惯法为例[J].青海社会科学,2006(2).

[4]牛绿花.藏族部落习惯法对西部生态环境的保护[J].社科纵横,2005,4(总第20卷)(2).

[5]刘强.藏族生态习惯法对环境的积极影响[J].学理论,2011.

[6]李磊.西藏地区藏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研究[D].西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31.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度科研项目“藏区习惯法文化的法律地理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SB0273);四川民族学院2016年度科研项目“甘孜州生态立法完善的思考”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YZB16010)。

D922.6

:A

:2095-4379-(2017)27-0025-02

武雪萍(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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