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理念与实现
2017-01-26赵静
赵 静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理念与实现
赵 静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犯罪作为文明社会的野蛮,理应得到相应的惩罚。这与当前形势下刑罚轻缓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适当提高非监禁化程度是宽的应有之义,尤其对于青少年犯。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初步分析,首先从非监禁刑的相关概念入手,进一步说明了非监禁刑的基本特征包括非监禁性、轻缓化,又阐明了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分析国内外适用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必要性;制度构建
一、引言
在我国,影响非监禁刑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很多,但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长期理论探索和实践考察,我国也积淀了大量非监禁刑发展的历史经验教训,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非监禁刑制度的研究,因为未成年犯罪人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他们受人误导,身心发育不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处于青涩阶段,所以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应该适用特殊的刑事政策。
二、非监禁刑的概念与特征
(一)非监禁刑的概念
迄今为止,国内外文献对非监禁刑的概念作了大量解释,笔者也对非监禁刑的相关术语作了理论上的研究,下面进行辨析和梳理:主要指不在监狱关押执行,在刑罚方法上,排除监禁刑的适用。在1970年,英国刑罚制度咨询委员会发表了名为《非监禁刑与准监禁刑》的报告,非监禁刑的概念是在这次报告中首先提出并被采纳使用。综上,我们将非监禁刑的概念表述为:“非监禁刑是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决定对适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量刑中、执行中、执行后适用的不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方法的统称”。
(二)非监禁刑的基本特征
1.非监禁性
从前面概念我们得知,非监禁刑主要是不在监狱等设施内关押执行,非监禁性是非监禁刑的最明显特征。即使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有时候必须遵守一些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把罪犯关押在监狱场所是有本质区别的,其性质和强度与监禁刑是不同的,时间也短。
2.轻缓化
刑罚轻缓化就是指相对于监禁刑来讲,时间较短,刑罚强度较轻,国外许多国家所采取的刑罚措施大多体现了刑罚轻缓化趋势,非监禁措施更是最大程度彰显了刑罚人道主义,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这也是西方国家法治文明程度之高的重要表现。
三、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理念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未成年犯罪人与非监禁刑的关系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理念是宽严相济,最大程度上体现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这种刑事政策理念也给予了制度保护。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这些理念和规定既指导了青少年的行为,也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道路。
(二)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理念的必要性
1.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是世界刑罚改革的主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非犯罪化与非监禁化是当今世界刑罚改革的两大主题,也是现代刑法谦抑原则精神的重要体现。刑法谦抑就是在必要及合理的最小限度范围内予以适用刑罚,其具体指导原则是非犯罪化与非监禁化。
2.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自身特点决定应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我们将未来寄托于他们身上,有责任给予未成年犯罪人特殊的照顾,在法律制度上给以区别对待,这也是未成年犯罪人合理适用非监禁刑的必要性所在。
(三)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的意义
未成年犯罪人非禁刑是少年司法改革的重点,那么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1.非监禁刑适用有利于避免监禁刑的弊端
适用非监禁刑可以避免监狱之内罪犯之间相互交叉感染,降低刑罚成本,缓解监狱爆满的压力。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使未成年罪犯不与社会脱轨,保持罪犯与亲朋好友的正常联络,不会带来与政府的对立,既可以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相关人员配合司法部门的改造工作。
2.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适用有利于人权保障
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权保障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刑罚趋稳趋轻,加强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更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适用现状
回顾我国非监禁刑的发展历史和适用现状,同西方国家相比,其实现程度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在保释率低、缓刑适用率仍然偏低。
1.非监禁化整体程度与西方国家相比较低
在西方有些国家有的非监禁化程度已经达到了百分之七八十,也就是在犯罪构成的案件中,只有百分之二三十的人被处以监禁刑,所以非监禁化程度是相当高的,而在我们国家恰恰相反,监禁化程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不如西方国家。
2.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率偏低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包括三个条件:一是具备上述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二是具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的三种情形之一“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的经济请求,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虽然对未成年缓刑适用条件有明确细化规定,但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二)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适用现状原因分析
我国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程度之所以如此偏低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
1.重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
由于过去强调严打,深受报应主义观念影响,使得非监禁化没有肥沃的生长土壤,因为这与严厉打击犯罪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严打刑事政策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非监禁化的生长壮大。
2.我国的非监禁化管教措施不健全
对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犯,虽然不剥夺其人身自由,但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对于适用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管制、缓刑和假释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的主要精力却是用来打击犯罪上,因此很难抽出时间精力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进行管教和考察,执行效果并不理想,重新犯罪的比例较高。
3.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缺乏专门规定
虽然未成年犯罪人较成年犯罪人有特殊的刑事政策,但是在缓刑适用、取保候审、社区矫正等方面并未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司法机关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控,随意性较大,这势必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一定程度上挫伤其适用非监禁刑的积极性。
五、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刑理念的实现
未成年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弱,心智发育不成熟,他们的很多做法在成年人看来幼稚,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惩罚、教育、威慑功能是传统的监禁刑的重要价值。但传统监禁刑的弊端在于使未成年犯罪人彻底与社会隔绝。在法律制度上建构起一套高效和谐的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体系是我们未来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一)加快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提高未成年犯保释率
取保候审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采用的一种重要方法。在我国,少年取保候审的适用率普遍很低,也没有明确的少年保释法律,可以说我国在未成年犯罪人取保候审方面的立法相当薄弱。因此有必要首先制定统一的少年保释法,明确保释为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对缓刑的制度构建进行科学探索
虽然缓刑的适用价值早已被人们所熟知,但在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最大的瓶颈是缓刑适用率偏低。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少年司法领域的阻碍和瓶颈相对小些,但若要真正建立缓刑制度,除了观念更新外,更要有措施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受阻碍,降低执行的风险与责任。
(三)行刑社会化,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我国应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精华,在适合我国国情实践的基础上,用法律明文规定社区矫正法,明确主体、权限、职责划分、性质以及权利与义务等各种重要内容。在立法上,确立社区服务刑,使社区服务刑成为刑罚的一部分。
总之,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也体现了刑法慎刑,刑罚轻缓化,宽严相济的原则。我们也看到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特殊保护,我们应借鉴先进文明的制度成果,为我所用,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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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102-02
赵静(1993-),女,汉族,河南新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指导老师:郭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