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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

2017-01-26马依北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前置程序证券市场陈述

马依北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00



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

马依北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00

我国证券市场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出现了很多虚假陈述案件,但是国家立法在证券立法上还不完善,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发,对虚假陈述中前置程序存在、民事赔偿计算问题这两个问题阐述相应看法及建议。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迄今为止我国股市已经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股市发展中关于“杭萧钢构”、“银广厦”这样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层出,股民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失。但是我国对于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只有2003年初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文主要以此规定出发,基于证券市场内的虚假陈述出发,对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提出相应看法及建议。

一、证券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现状

(一)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我国民事立法源自德国等国家大陆法系中的民法,我国《合同法》中在此方面仅有“欺诈”的相关表述,但是对于“虚假陈述”却没有相应说法。但是我国证券法对于“虚假陈述”却普遍借鉴了美国证券法中的概念及理念。虚假陈述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所作出的影响投资者投资决定的不实的误导,或者是存在重大遗漏的诱导[1]。

(二)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简述

我国关于证券问题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在2003年确立。2003年1月9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在此规定中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指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2]”这种解释属于具有可操作的,综合系统的一个司法解释,填补了证券司法实践上的法律空白,但是实际操作中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作用有限,还存在很多缺陷。

二、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研究

(一)前置程序存在是否必要

(1)法律相关规定:《规定》第五条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进行了相关前置性规定:①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或者监管会的派出机构在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决定之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其相关能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的机构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2)前置程序存在是否必要的争议:学术界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内前置程序存在是否必要一直存有争议。学术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前置条件定义上的规定。按照《规定》内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要生效就必须首先对虚假陈述行为或者行为者的违法行为的存在性进行证明。(3)个人观点:从个人观点分析,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还不健全完善,从法律上讲,如果不存在或者没有设置前置程序的话,法院会接到数不胜数案件,法院很多工作会无法顺利开展,从这点来说前置程序的存在是必要的。

(二)民事赔偿计算问题的界定

1.法律相关规定:《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进行了如下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3]”而且在《规定》第三十二条还有如下的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4]”《规定》中的这两条对我国证券市场内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2.民事赔偿计算问题的的争议: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中投资人因为行为人虚假陈述所遭受损失的计算主要有实际损失法计算还有算数平均法计算这两种计算方法。系统、非系统风险为对证券价格能产生影响的两大风险。而证券中虚假陈述的产生属于一种非系统风险,因此计算中需将虚假陈述本身当作民事赔偿计算的一部分。

三、结语

总之,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是我国证券立法还不健全,不完善,针对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在前置程序设置、民事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所需要提交的证据等很多问题上学术界都存在很多争议,本文主要在证实我国证券立法呆板化、行政化的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未来对证券市场重新立法时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仔细考量,提出更健全完善的立法方案。

[1]杨子豪.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6(8):170-175.

[2]厉潇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J].中国市场,2016(37):19-22.

[3]柴珂楠.日本“西武铁道”虚假陈述案对我国证券法改革的启示——以虚假陈述损害额认定为视角[J].武汉金融,2015(9):43-48.

[4]曹胜亮,涂忠亮.证券虚假陈述侵权之因果关系的立法不足与完善[J].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2):46-50.

D

A

2095-4379-(2017)19-0235-01

马依北(1995-),女,河北隆化人,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学与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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