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书的版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2017-01-26高金强
高金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电子书的版权保护困境与对策
高金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互联网时代,网络与技术的巨大发展,促使图书产业迎来了巨大变革。电子书自产生以后便受到了人们的追捧。目前实践中电子书侵权案件频发,关于电子书保护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本文从电子书产生背景出发,根据电子书的特点,指出电子书保护存在的困境,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电子书;困境;版权;对策
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社会各个领域的颠覆性变化。具体到出版业,自出版时代,传统出版社完全出局,不再是专有出版权的主体。[1]自出版的蓬勃发展革新了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资源和利益分配方式。电子阅读器的发明,带来传统阅读方式和阅读体验的升级。通过网络获取阅读资源,并在电子设备上浏览作品成为了新的潮流。美国出版商协会(AAP)估计,电子书的销量已经在不到一年增长了202.3%,为有史以来第一次,电子书的销量也开始超越传统的精装和平装书。电子书出版商和零售商正竭尽全力确保电子书不会遭受困扰音乐和电影业的盗版问题。我国的数字版权总体保护水平不高,立法领域关于这一新兴事物的规定尚不完善,电子书的版权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高发的侵权案件,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文化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人类文化的长远发展。
一、电子书产生的背景和特点
2016年4月18日,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公布的第十三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受数字媒介迅猛发展的影响,网络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电子阅读器阅读、光盘阅读、Pad(平板电脑)阅读等数字化阅读方式的接触率为64.0%,较2014年的58.1%上升了5.9个百分点。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表示:“包括综合阅读率、图书阅读率、数字阅读率、纸质图书和电子书阅读量在内的数据均全面上扬,显示出国民阅读受到广泛重视,并得到全面发展。数字阅读特别是手机阅读持续快速发展,移动阅读、社交阅读正在成为国民新的阅读趋势。”[2]数字阅读逐渐成为一种潮流,这种新的现象需要我们考察电子书产生的背景及其特点。
(一)产生背景
任何一种新兴事物的流行,必然得益于它本身特点与社会心理的高度契合。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生活成本的增加使得人们不得不在物质领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保障来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就在于人类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人们迫切需要一种能够便于在零碎的业余时间满足阅读需求。互联网环境下,这一需求,催生了电子书技术的产生。如今,通过手机或者专业的电子书阅读器如kindle、iPad等,有效的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阅读和学习,成为了社会潮流。各大网络运营商纷纷推出自己的阅读设备,企图在这一领域占领行业制高点,在新的市场竞争中拔得头筹。
(二)电子书的特点
1.优点:(1)便携。电子书需要借助物质载体,一本装订精美的纸质图书重量在300g左右,而市场上主流的几款电子书阅读器的重量一般在200g以下,并且,相比纸质图书,电子书阅读器尺寸更小,更便于携带。(2)更易存储。举个例子,目前亚马逊推出的kindle系列电子书阅读器的内存容量分别为4GB、8GB。而一本电子书所占的内存仅为几百KB甚至几十KB,一个阅读器可以存储几百甚至上千本书,相当于拥有了一座“移动图书馆”,这是纸质图书所无法比拟的。人们可以根据喜好,随时随地选取和切换不同类别的书进行阅读,极大地提升了阅读的体验。(3)环保。电子书借助电子设备存储,不再依托纸质载体,降低了对于纸类的需求。可以说,即便一本书特别畅销,也很难会出现“洛阳纸贵”的情形。社会对于木材等原生材料的需求减少,降低了森林砍伐率,对于生态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4)内容更新迅速。电子阅读器一般附带网上图书商城,用户可以及时获取最新的图书信息,一键购买或者下载,无需通过实体店或者网络销售平台,节省了交通、物流成本。
2.缺点。当然,事物具有两面性,kindle之类的电子阅读器也存在着缺陷。比如,不能像纸质图书那样快速翻页,或者多页浏览。电子书要么只能是一页一页地翻,要么是输入一个页码。从这种便捷性上讲,它比不上纸质书。如果用麦克卢汉式的媒介理论来解释,电子书似是一种逻辑的媒介,而纸质书则是一种形象的、直观的媒介。没有阅读纸质书的仪式感,电子书与纸质书给人的印象与记忆也是不同的,同时,电子书的单页显示以及文本与载体分离后的共时阅读也失去了可能。[3]正是电子书的这一系列缺点,前几年甚嚣尘上的“电子书取代纸质书”的言论渐渐地无人提起,“逻辑思维”“单向街书店”等等纸质书供应商开始运行新的网络推销手段,纸质书行业呈现复苏迹象。
二、电子书的版权保护困境
传统出版业的游戏规则是:著作权人授权给出版商发行,出版商将作品印刷成册,经销商分批购进成品,读者购得纸质载体。在这一过程中,著作权人、出版商、经销商、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明确,各方均能合理的进行利益分配。网络的产生,改变了作品的传播途径。通过网络获取作品变得非常容易,加速了立法的改变,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历经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为主干,并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制度体系。[4]然而在具体的保护中,电子书的保护存在诸多困难,以至于形成了“侵权极易、维权极难”这一严重不合理的现象。
(一)侵权成本低
网络传播具有快速、辐射范围广、成本低等特点。对于数字产品,尤其是电子书而言,侵权人只需要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即可实现资源的永久保存,作品的内容只需要在线上传,就可以实现实时共享。
(二)技术保护措施可破解
为了防止侵权,内容出版商一般采取技术性措施,主要有两种类型:“访问控制型”和“访问控制+隔离型”。传统的“用户名+密码(以及IP)”安全方案是访问控制型的,其核心是验证访问者的合法性,它相当于一道安全门,合法用户进入后,可以很方便地访问门后的全部资源,且这些数字内容一般是明文的,很容易分发盗版,即使有加密也是整体性的加密,使用的时候往往需整体解密,从而导致完整的原始内容暴露。“访问控制+隔离型”就是目前流行的DRM技术,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许可证,内含密匙,第二道防线内的数字媒体文件是用不同的密钥加密的,许可证里面包含了这把密钥,许可证本身被公私钥体系保护着,其核心是特定访问者持有自己的有效许可证,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授予的权利,对加密的数字资源进行解读。实现对内容的全阶段保护。[5]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防御性的技术措施被网络黑客轻松破解,并将教程上传至网络上,技术性的防御形同虚设。
(三)维权困难
网络环境中,用户的虚拟性以及侵权手段的隐蔽性,著作权人往往很难确定直接侵权人。即便到诉讼环节,如何取证也是阻碍维权的一大障碍。并且,损失的赔偿额难以计算。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损害赔偿规定了三种计算方式,依照顺序为: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法定数额。由于网络侵权的特点,损失以及获利难以计算,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时,拥有巨大的裁量权,又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四)合理使用领域的侵权隐患日增
实践中,一些图书馆,比如高校图书馆,面向学生和教师用户提供图书电子档。此类用户不仅可以在线浏览作品,而且可以通过文献传递的方式,将电子档通过链接形式发送至用户邮箱,用户点击链接,即可将文档永久性的下载到本地磁盘。这就为作品的扩散提供了可能,以至于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领域,侵权隐患愈加明显。
(五)法律规定不明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时,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这一规定适用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场景,但是在面对侵犯其他著作权时是否能够适用,在实践中依然没有明确的标准。法院在具体适用中还是比较谨慎,这就造成了保护的困境。此外,电子书能否像传统载体一样受制于适用发行权,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理上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定论。
三、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深入推进网络用户实名制度
《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确立了我国的网络实名制。这项制度极大地改善了侵权人确定难的现状,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目前主要是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并非所有领域均实名,只是针对网络准入等环节实行。因此,建议在网络上全面推进用户实名制度,包括各大网络社区、贴吧等BBS论坛以及网络云盘等云存储应用。因为这些区域是网路侵权的重灾区。通过深入推进实名制,既便于平台管理,又能够有利于权利人发现侵权主体,可谓一举多得。
(二)完善电子书版权保护领域的立法
目前关于电子书等数字出版物的保护,立法层面仅有《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几个司法解释。立法的匮乏是造成实践中电子书保护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完善该领域的相关立法,如可以参考日本,设立电子书出版权,以及学习欧美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振出局”以及“私人复制补偿金”等做法。
(三)共有领域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这里说的限制并不是对使用本身,而是对于使用以后的行为增加注意义务。对于图书馆来说,其虽然对于馆藏资源的接触主体进行限制,并要求用户必须拥有相应的账号、密码才能登陆系统。然而,这类保护只能提供最低程度的预防,对于内容的扩散并没有后续的保护措施。虽然图书馆在提供作品时已经提前进行了著作权说明,但是这些提示很难见成效。因此,建议应该在所提供的的文本中,植入保护程序,在规定时间以后,文本自动销毁。或者终止电子档的提供,仅提供免费的在线借阅,而对于下载或者打印另行收取复制费用,最大程度上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1]郑万青.论电子书的三大法律挑战[J].中国出版,2013(23):20-23.
[2]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19/c_128907616.html,2017-4-25.
[3]袁桐,暴晓曦.数字化时代下电子书出版的困境与未来[J].传播与版权,2016(2):65-67.
[4]王玲.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适用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6(10):55-58.
[5]宋旅黄.电子书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模型初探——以三新书业的探索为例[J].图书馆杂志,2016(3):33-38,47.
D923.41;G
A
2095-4379-(2017)19-0096-02
高金强(1993-),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