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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分层保护模式的完善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9期
关键词:违约金阶层用人单位

盛 丹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劳动者分层保护模式的完善

盛 丹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我国目前对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的研究较少,多停留在理论界段,对于如何在实践中为不同层次劳动者提供有效保障,甚少有人提出建议。本文立足于董保华教授提出的四阶层理论,分析并阐述四阶层理论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应当强化对底层劳动者的保护,弱化对高层劳动者的保护,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分层保护;四阶层;底层劳动者;高层劳动者

一、引言

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双方主体具有明显的强弱之分,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地位,加大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我国劳动立法采取了倾斜保护的原则。然而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却不尽如人意。在新闻上,经常可以看到农民工为了讨薪集体罢工甚至讨薪无望跳楼的报道,很多劳动者的生存权仍然受到威胁。倾斜保护虽然存在合理性,但对所有的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相同的,这样就会造成对强势的劳动者保护过多,对非常弱势的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的局面。基于此情况,本文拟对劳动者分层保护制度进行理论分析,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二、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提出

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最早是由董保华教授为了反对劳资冲突说提出的。他认为不把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而应区分层次,考虑到各阶层的情况,施以不同的保护方式。董保华教授引用了社会学中的“十个阶层”构造,从中抽取了四阶层,即经理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等,对于经理阶层,应当不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由公司法保护;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有一定的谈判与协商的能力,通过契约保护;对于产业工人阶层,应在一定范围内采用劳动基准法方式保护,劳动监察也应适当介入;对于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应将他们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促进他们就业。

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将劳动者具象化,按照劳动者的强弱进行了划分,对于不同等级的劳动者实行不同的规定,给予不同的保护力度,力求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三、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不足

董保华教授关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的理论具有前瞻性,虽然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但《劳动合同法》中已蕴含了关于分层保护的理念,例如服务期、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对较为强势的劳动者的限制和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但笔者认为,在对劳动者分层的问题上,董保华教授的建构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是没有设定明确的分层标准。理论的完整性有所欠缺,并且对于不同层级的劳动者的保护仅停留在抽象层面,缺乏具体的措施,使得该理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运用。

二是分层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董保华教授对于劳动者的分层是在2007年提出的,随着后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者的范围比之前有所扩大,产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之前的劳动者分层已经无法涵盖目前的劳动者群体。

三是对于劳动者保护的针对性不够。分层保护的宗旨就是通过细化倾斜保护的原则,追求更和谐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求立法应当对强者保护更弱,弱者保护更强。目前的理论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还不够,对强势劳动者的保护过强。

四、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完善与构建

(一)确定劳动者分层的标准

劳动者分层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比较劳动者在劳资双方关系中的地位情况,地位较高的,与企业的不平等纠纷相对较少,地位较低甚至差距巨大的,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衡量劳动者地位的标准,是多方面的。收入标准、职务标准和综合标准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标准,此外,还应当考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行业的发展情况。如果是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劳动者供不应求,则劳动者处在较高的地位;行业发展萎靡,劳动力供过于求,则企业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劳动者分层的标准应当多方面的考虑,做到全面衡量,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重新对我国劳动者进行分层

鉴于目前四阶层分层方法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综上文所提的劳动者分层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将劳动者分为底层劳动者、中层劳动者和高层劳动者。

底层劳动者包括下岗工人、农民工、女职工等容易遭受权益侵害的劳动者。他们一般从事替代性强、科技含量低的工作,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阶段,他们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对于他们的保护,劳动法应当予以强化。

高层劳动者包括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拥有较高地位的劳动者。此类人才相对于底层劳动者来说数量较少,市场需求量又大,往往是企业拿着高薪来求劳动者到自己的企业工作,并提供优厚的待遇,这无疑更加提高了高层劳动者的地位。因此对于此类劳动者,应当弱化对他们的保护,平衡劳资双方的关系,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中层劳动者是高层和底层劳动者之外的群体。目前劳动立法的保护模式比较适用于中层劳动者,既倾斜保护了他们的一些基本权益,又不至于产生失衡的效果,基本达到了劳动立法的预期目的,因此对于此类劳动者的保护应当保持不变。

(三)弱化对高层劳动者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未明确提出要对劳动者分层保护,但仔细推敲,一些具体的条文其实蕴含了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上。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质。这条规定对于中层劳动者来说是合理的,但对于高层劳动者显然保护过高。企业投入时间和物质成本培养的高端人才,本身在劳资关系中就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加之很多企业为了挖到人不惜支付高价的违约金,这无疑是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加剧了企业的恶性竞争。故笔者认为,对于高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不应当只体现赔偿性质,还要体现惩戒性质。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应当做扩大解释,包括培训期间的餐饮、公司发放的福利等,限制强势劳动者随意侵害企业的利益,此外笔者建议违约金赔偿金额最高可以为培训费用的两倍,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23、24、90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保密任务的人员的竞业限制责任,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目前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如果不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劳动者会因得到的经济补偿较少而出卖商业秘密,企业也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故笔者认为,经济补偿应当设定最低的补偿限度,不能给企业自由发挥的空间,对于这些高层的劳动者来说,限制他们的就业权限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利益损失,故每月补偿金的金额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年平均月工资来发放,满足了他们的日常生活需求,这些劳动者才能更好地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对于违约的劳动者,违约金力度应当加大,最高可以按照已支付补偿金的三倍进行赔偿。

(四)强化对底层劳动者的保护

底层劳动者的地位低,工作环境差,目前劳动立法的倾斜保护力度不足以让他们平等地行使劳动权,由于篇幅有限,此处仅选择最具典型性的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问题来简单阐述。

农民工权利保护目前面临很多的问题,他们无法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择业,仅能选择一些待遇低、工资差的工种,且工资报酬一般都比较低,还经常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一些建筑施工类的行业,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很多用人单位都无法支付全额的治疗费用,给农民工带来巨大的伤害。

笔者认为农民工待遇差工资低,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力处于饱和状态,农民工处于较低的地位,只能降低自己的薪资标准来获得工作机会,形成了恶性竞争。因此,笔者建议除了传统的完善司法救济、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的手段外,可以采用B2C的形式,建立工人信息制度平台,由各区县设立工人协会将所在辖区内的农民工的资料、信息登记到平台上,一级级汇总,形成庞大的数据库,将工人团结起来。

当用人单位需要招工人时,可以到平台上进行招选,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将自己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营业情况等公式到平台上,双方达成合意,才可以开始工作,将买方市场转化为卖方市场,最大程度保障底层工人的利益。此外,该平台的运行还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他们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私自雇佣未登记的工人,如若发现,按照未登记的工人每人五百元向企业罚款。对于私自招工,不接受平台监督的企业,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并在网站的诚信等级评价中显现。

用人单位在平台招工前,必须向平台缴纳工资保证金,保障工人能拿到一定的报酬,保证金的总额不得少于预计需要支付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八十,否则不能招工。在用人单位与工人结束劳动关系,支付了相应报酬后,双方可以在平台上进行评价与评分,工人对于企业的评分,直接影响下次招工还顺利与否,综合看每年的评分,信用较低且经当地工人协会当面考察,确实存在问题的企业将被拉进黑名单,这期间企业不得招工,需要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与核实。如果企业在结束劳动后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甚至拖欠工资,平台上会公开公示该用人单位的资料,并且将企业直接拉进黑名单。

强化保护弱者,弱化保护强者,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会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与稳定,才能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才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董保华.和谐劳动关系思辨[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

[2]陈翔.论劳动法对劳动者分层保护模式的确立及其应用——以强势劳动者为主要研究对象[J].上海法学研究,2008(3).

[3]曹静.论劳动者分层保护的法律规制与模式重构[J].中国劳动,2015(1).

[4]王敏.农民工权益与倾斜保护立法[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5]董保华,邱婕.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作去强扶弱的调整[J].中国劳动,2006(9).

D

A

2095-4379-(2017)19-0090-02

盛丹(1992-),女,汉族,辽宁大连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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