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如何应用产品强制性标准
2017-01-26叶永和
文 叶永和
监督抽查如何应用产品强制性标准
文 叶永和
产品标准既是生产企业制造产品的质量指标,也是控制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规范。但是,对于质量监管部门来说,它只能作为产品质量指标的要求,不能作为监督判定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规范。否则,很容易把监督抽查引入误区,甚至成为低下产品质量水平的保护伞。
大家都知道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依据是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很多质量监管部门认为只要做到随机抽查,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判定,就能正确地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殊不知,正因为按这种思路去执行,使很多错误的监督抽查方法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反而以讹传讹。
产品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特点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政府只对那些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管。产品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目的与作用是统一规定产品的特性值,并指导生产企业组织生产与控制质量。它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技术要求(即特性值规定)、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是生产企业制造产品不可缺少的技术性文件。
一是技术要求。它是判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当产品技术指标达到产品标准的规定,判其合格,反之为不合格。它的高低既是对产品性能的要求,也是反映产品标准的先进程度,同时还是产品标准自身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
二是检验方法。它是统一获取产品特性值的方法,准确反映出产品的真实情况,保证各产品间的特性值能进行比较。它是一项纯技术规程,能体现出产品标准的技术水平。
三是判定规则。它包含如何确定抽查方案,对抽样批次的要求,怎样判定批产品是否合格等。它是根据批产品的大小决定抽取多少样品量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样品质量来决定该批产品是否可以厂出,从而保证投入市场的产品的质量水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产品标准的规定是对针生产企业控制产品质量及质量水平而设计的,适用于在连续生产的条件下一种保证质量水平的规范。换言之,按照判定规则通过抽样检验的批产品,对于单批产品来说不一定保证其合格品率已达到规定合格品率的要求,但是能保证通过检验的各批产品的总和一定达到规定合格品率的要求(那种不规范的判定规则除外)。
监督抽查的特点
产品抽查是从一批(总体)产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验,并且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根据抽查性质可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和交易抽查等三种情况。然而,抽查性质不是根据抽查部门的属性或意愿来决定的,而是看抽查方案和程序是不是符合监督抽查、或验收抽查、或交易抽查的目的与要求,只有抽查方案和程序与规定抽查目标、性质相符合,才能确定其抽查的性质,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抽查的作用。否则,抽查不仅起不到促进作用,还会把错误掩盖起来,甚至造成背道而驰的结果。
监督抽查的样本量多少与监督总体(即核查总体)的大小无关,一般样本量都比较少,无论哪个监督抽样方案,错判风险小于等于5%,而漏判风险无法确定,通常比较大。换言之,监督抽查样品不合格可以肯定监督总体不合格,而样品合格不能肯定监督总体合格,只能说未发现监督总体是不合格总体,或不否定监督总体的合格品率。监督总体中的产品可以是同一厂家、同型号、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
监督抽查是应用概率论的小概率事件原理设置的。比如,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不高于规定监督质量水平(即声称质量水平)值,在一次随机抽查中不应该出现不合格品(或不合格品数应小于等于规定的不合格品限定数)是小概率事件,如果出现了不合格品(或不合格品数大于规定的不合格品限定数),说明监督总体的实际不合格品率高于规定监督质量水平,其监督总体不合格。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是通过样品中出现不合格品数的概率来推断监督总体的质量水平不符合监督质量水平值,而判其为不合格。
产品标准与监督抽查方案的关系
通过对产品标准与监督抽查的特点分析得知,监督抽查方案根据产品标准进行编制是不能简单地抄录产品标准的判定规则,而是要结合监督抽查的特点。即监督抽查方案中有的可以直接抄录产品标准的规定,有的是不能直接抄录,否则就会出现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结果。
一是如何依据产品标准的规范。监督抽查方案的作用,既要判定样品合格与否,又要查找不合格监督总体。监督抽查方案中对样品的判定与产品标准对样品的判定方法与要求是完全一样,可以直接采用产品标准的规定是不会出现差错的。这是监督抽查根据产品标准进行监督的依据之一;依据之二是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合格品率或接收质量限值,然后通过计算或从国家监督抽样标准中检索得到监督抽样数量(即监督抽查方案)。换言之,监督抽样数量也是根据产品标准得到的。
二是监督抽查数量直接抄录产品标准规定的弊端。当某个产品标准在判定规则中规定:主要项目的接收质量限为1.5,并提供的抽查方案为:批量小于等于90的为(8;0,1);91~280的为(32;1,2);281~500的为(50;2,3),等等。监督抽查方案是不能直接采用产品标准规定的(8;0,1)或(32;1,2)等抽查方案,而是根据产品标准的接收质量限为1.5的要求,通过计算或从国家监督抽样标准中检索,得到(3;0,1)或(20;1,2)两个抽查方案,然后考虑监督成本、监督功效等选择其中一个。如果按产品标准的抽查方案用于监督抽查〔即(8;0,1)或(32;1,2)抽查方案〕,无形中把接收质量限提高到0.65与1.0进行考核,有可能把合格(即达到接收质量限为1.5)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监督抽查根据产品标准制订监督抽查方案没有错,但不能直截了当地采用产品标准,尤其是判定规则。作为质量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与掌握抽查控制理论,弄清产品标准的局限性,遵循监督抽查的特性与规范,参照产品标准的要求,科学地制订出监督抽查方案,使监督抽查工作达到科学、公正、有效,准确发挥监督抽查作用,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否则,很容易把监督抽查引入误区,甚至成为低下产品质量水平的保护伞,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已。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