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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控制理论确保抽样准确

2017-01-26叶永和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11期
关键词:行政规范监督

文 叶永和

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第一步是如何获取样品,在获取样品过程中仅仅做到随机抽样和遵循行政行为的规范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确保监督抽样技术的准确,并符合其性质规范的要求。否则,后续的一切工作都是徒劳的,只会落个刻舟求剑的结果。各级质量监管部门要从合法性、严谨性、明确性、详细性等方面结合监督抽查的技术规范,按其要求落实做好监督抽样工作,从而确保监督抽查的正确实施。

确保抽样合法

确保抽样工作行为的合法性,是对质量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最基本要求,抽样必须于法有据,不能随意抽样、胡乱抽样。《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赋予了抽样工作的法律地位,这并不意味监督抽样就是已经合法。合法的监督抽样是指样品获取的方式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一是抽样数量的确定是否依据监督的称声质量水平执行。

二是抽样对象的要求是否满足监督抽查的规定。

三是抽样方法的制定是否符合监督抽查的规范,等等。而不只是说自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与《产品质量法》第15条依法进行抽样,这种拉大旗作虎皮是不能说明抽样就能合法,也不能保证自己在依法行事。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弄清楚,抽样工作也就谈不上合法性,往往会给随意抽样、胡乱抽样披上合法的外衣,是一种典型的自欺欺人。只有依法依规获取的样品,经检验(检定、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才能作为判定与处罚案件的根据。换言之,只有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抽样才能确保判定的科学性、有效性、法律性。

确保抽样严谨

监督抽样工作既是行政行为,更是技术规范,过程由其自己特有的规范要求,是否严谨、到位不仅会影响到被抽查生产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直接决定了抽样工作是否有效、准确。因此,质量监管部门在开展抽样前都要告知被抽查企业抽查的性质、抽查的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抽样的依据等等,并在抽样时详细记录样品的情况,抽取的样品应当面进行封样,最后还要让被抽查生产企业对全部抽样过程及样品进行确认签字。这样做好像已严谨、细致地完成了整个抽样工作,其实不然,这些仅仅只是行政行为的严谨要求,它不能替代抽查技术的严谨与规范要求。严谨规范的抽样过程:

一是监督抽样不能简单地说按照产品标准执行,这会混淆概念、产生误导,监督样品合格与否是按照产品标准执行,而样品数量多少是不能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是抽样过程是否严谨不是指采用什么标准,而是指是不是按抽查的性质执行,因为不同性质其过程都是不一样的。

三是随机获取的样品不具备代表性,它只是保证抽到样品具有某个固定的概率,认为样品有代表性是统计抽样的概念,它不能用于监督抽样的解释。也就是说,不懂抽查技术的本质,认识不到抽样检验的属性,那些严谨过程行为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表面要求,很容易把错误隐藏起来,只是自己不知道而已。

确保抽样地点明确

由于地点与样品的属性、特征等有一定的关联,弄不清楚会影响到最后的判定结果,不可等闲视之。比如,在制假现场抽取物证时,抽样地点就与造假活动关系紧密;又比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等,之所以要详细记录抽样的地点是否“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这既是行政行为规范的要求,又是监督抽查的属性所决定,因此抽样人员在获取样品时一定要写明具体的抽样地点。现实中一些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抽样地不在一起,抽样人员此时更应注明具体的抽样地点。但是,必须知道明确抽样地点不能为了明确地点而标注地点,必须清楚其含义与目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抽样的地点意在(即市场或成品仓库内产品是合格证明之一)告诉抽样人员,产品必须是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并合格的产品,是便于抽样人员操作与把握。反之不能断言不在成品仓库中的产品就不能抽样,何况许多生产企业是没有专门的成品仓库,这一点必须明确,只要产品明示合格就行。因为,监督抽查处罚生产企业是根据样品检验结果,而不只是看样品所处的地点,写明具体的抽样地点是为给行政办案人员分析案件提供更多信息,同时也是对抽样人员工作过程的一种监督。

确保样品详细

抽样人员要仔细、全面地记载样品信息是监督抽样工作所规定的最基础工作与要求,也是佐证抽查人员工作是否认真的依据。比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等基本信息,以及抽样基数、批量、抽样数量等予以准确记录。样品信息记录不全,不准确,甚至错误,无疑为后期工作带来麻烦。也就是说详细、按规定全面地记录样品一切信息是抽样人员的基本工作,也是对抽样人员的行政规范要求,否则就是失职。然而,需记录的样品信息在监督抽查方案内都应有具体规定与要求,如果在制订抽查方案时没有写明,或规定的不详细,靠现场抽样人员去补齐这些信息,这已是一个不完整的监督抽查方案。而靠现场抽样人员记全样品信息既是一种不规范要求的行为,也是不符合监督抽查的程序,且不说现场抽样人员能否记全、记对。监督抽查方案一旦不完善,靠抽样人员去亡羊补牢是不靠谱行为,其抽查结果必定会给后处理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

综上所述,抽样既是严肃的行政工作,也是科学的技术行为,抽样人员应遵守监督抽样的程序规定,这程序规范不能只停留在行政行为上,更要体现在技术要求上。然而,纵观许多质量监管部门并没有很好地理解抽查技术的内涵,不清楚抽查控制理论,有隔靴搔痒之感,或者说只重视行政程序,而忽略了监督抽查的质本。否则,在强调行政行为的规范下,很容易犯技术错误,这些错误会被严谨的行政行为所掩盖起来,确保抽样工作的合法性、严谨性、明确性、详细性也就无从谈起,最终会得到掩耳盗铃的结果。因此,抽样人员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握抽查控制理论,切实做好监督抽样工作,准确获取监督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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