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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区差异不能成为影响标准制定的因素
——兼与黄旺森先生商榷

2017-01-26

质量探索 2017年3期
关键词:标准制适用性国情

(中国计量大学,杭州 310018)

论地区差异不能成为影响标准制定的因素
——兼与黄旺森先生商榷

付 玉

(中国计量大学,杭州 310018)

关于标准的制定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标准化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又将其修改、扩展为“十个有利于”。学界将这些影响因素归纳为统一性、协调性、一致性、适用性、先进性原则。黄旺森先生在《关于标准制修订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提出要参考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即地区差异,对标准进行分级、分类。本文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并从标准制定的适用性、先进性、协调性要求等方面论证地区差异不能成为影响标准制定的因素。

标准化法;标准制定;地区差异

对于标准的制定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标准化法》用第8、9、10、11条共4个条文,从制度构建上表达了清晰而明确的立场。在此基础上,《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将原来的第8-11条合并为草案第16条,重新表述和增添扩展为了“十个有利于”: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利于增强产品的通用性、可替换性;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和资源共享。

标准化学界在对标准制定影响因素的抽象与探讨中,也形成了不同的表述与主张。有的认为标准制定应立足适用性,力求先进性,确保完整性,考虑灵活性[1];有的则更强调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2]。目前的通说认为:标准的制定需遵循统一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一致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先进性原则等等。[3]虽然理论在形式上与法条表述不同,但主流观点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是对《标准化法》具体规定的抽象和总结。

黄旺森先生在《质量探索》2017年第1期上发文提出:“标准制修订应与国情相结合,在制修订标准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国内市场的特殊性及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将标准指标尽可能的分类。”[4]我们将这里提到的“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差异”简称为“地区差异”,并认为这一观点虽然新颖,但其能否成立却有待商榷。

首先,标准的适用性是指一个标准在特定条件下适合于规定用途的能力[5],即标准的制定要适应实际需要。这种“适用性”的要求在一些文章中也被表达为“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标准”[6]。黄旺森先生借“国情”做了“地区差异”的表述。我们认为,这里的“国情”指的是国内相关产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对某些技术指标的特殊要求。因为“国情”的特殊性,所以在制定标准时,要立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结合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在进行国际先进标准的引入时,亦不能完全照搬,要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在先进的国际标准基础上进行改良,否则再先进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水土不服”,无法发挥作用。但不同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人民生活水平的贫富并不是标准制定的依据,甚至也不能影响到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发达国家产品的高标准或欠发达国家产品的低标准,并非由国民的富裕程度和购买力决定,而是由其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水平和特殊的技术要求决定的。即使退一步来看,黄旺森先生所列表中呈现的各地平均收入,也仅能体现当地的平均水平,平均水平落后的地区仍然有高收入群体。若是考虑地区差异,我们应该考虑哪个群体呢?

其次,标准的制定要能够促进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现在进行的《标准化法》修订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更是要发挥标准引领技术进步的作用。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才能加快和国际接轨的步伐,并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市场中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标准作为协商一致的结果,代表的既非最高也非最低的技术水平,而是一个力求维护高效率的生产秩序、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技术水平要求。产品质量等级的划分是在满足标准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技术性能不能低于现行标准的要求,这是早有规定的。产品作为合格品,意味着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符合现行标准体系的要求,代表了国家对于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基本要求,不能突破。如果因为存在一部分群体的购买力低而主动将标准降低,可谓“因噎废食”。这是对产品质量的不负责任,也会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造成阻碍,又何谈“充分发挥标准工作对制造业发展的创新和引领作用”[4]呢?

最后,作为一种技术规范,标准是社会实践在特定阶段的产物[7],具有普遍性和全局性,而不是只对局部的、片面的经验的总结。作为各方面利益协调的产物,协商一致的结果,标准本就应该是在一定范围内逐渐统一趋同的,这也是标准化发展的大趋势。若是以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为理由,在同一种产品标准的内部对标准进行进一步分级、分类,会造成整个标准体系的混乱,这样的产品标准如何与国际接轨呢?而且,正如作者自己谈到的,在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趋势下,对企业内部的标准化活动不宜过多干涉。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说,对于产品标准的制定应侧重于“保基本”,也就是作为入门门槛,保证产品质量整体在某一水平之上,在这个层面上,所谓的“一刀切”其实是有必要的。而对于在符合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是否按照更高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以提高竞争力;是否在标签上对产品质量等级做细分,是一律标注为合格品,还是为了提升产品价值、品牌效应去增加成本将产品送检,进行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合格品的细致划分;以及是否对产品质量等级进行显著标识,乃是企业内部的标准化活动范畴,政府不应再行介入,应由企业自主决定。

综上所述,经济和生活水平的地区差异不应成为影响标准制修订的因素。但对于黄旺森先生主张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企业是主角,政府作指导”的观点,笔者也是深表赞同的。

[1] 陈应芳.浅议制定和修订产品标准的原则[J].中国标准导报,1996,(1):27.

[2] 孙国富,于书涛.坚持技术标准制定中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J].中国标准化,2012,(3):79-82.

[3] 王忠敏.标准化基础知识实用教程[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4] 黄旺森.关于标准制修订的若干思考[J].质量探索.2017,(1):48-52.

[5] 任冠华,魏宏,刘碧松,等.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标准科学,2005,(3):15-18.

[6] 邹海清,刘天纵,王俊起,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抗菌纺织品标准体系的认识与实践[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8,21(8):40-49.

[7] 李春田.第二讲:标准化与秩序——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J].中国标准化,2004,(2):59-62.

Regional Difference can't be a Factor that Influence Standard Formulation——Discuss with Mr. Huang Wang-sen

FU Yu
(China Jil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clearlry defined those factors affect the formulation of standard.And the revised draft of the Standardization Law modified and extended them to “ten benefits”. The academic community summarized these factors into the principle of unity, coordination , consistency ,adaptability and advanced. Mr. Huang Wang-sen proposed that we should classify the standards based on the differences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etween different regions in our country in his article named “Some Thought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Revision of Standard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different view that regional difference can’t be a factor that influence standard formulating accroding to the adaptability,coordination,advanced principle of standard formulation.

Standardization Law; formulation of standard; regional difference

D922.17

A

1672-6286(2017)03-0018-03

付玉(1992-),女,硕士,主要研究质检法、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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