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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团体标准培育与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2017-01-26

质量探索 2017年3期
关键词:团体标准化标准

(广东理工学院,肇庆 526100)

我国团体标准培育与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陈洪超

(广东理工学院,肇庆 526100)

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如何形成完善的培育与发展机制亟待研究。本文在介绍团体标准发展现状基础上,分析团体标准发展进程中存在的法制化水平不高和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团体标准法律法规的完善路径和团体标准激励、推广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团体标准;会员机制;标准化法

团体标准因具有市场性、自治性、先进性的显著特征,已然成为标准化体制改革中最具活力的抓手。团体标准的蓬勃发展,充分调动了社会各层面力量参与标准化建设的热情,大大推动了国家和企业间的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引导了新兴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了产业的转型升级,强化了国家竞争优势,加快了中国标准走出去的步伐。

1 团体标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1 我国团体标准概况

虽然我国标准化界在上世纪末的主流观点认为,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自己的标准并不合法,但是相关协会早已在此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1988年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就发布了自己的第一项协会标准CECS01-1988《呋喃树脂防腐工程技术规程》,截至目前,该协会已经发布CECS标准多达400余项,是中国发布协会标准最多的社会团体。[1]另外,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等具有明显政府背景的团体,成为发布协会标准的主力军。

与协会标准有着明显不同的联盟标准,也是团体标准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年来发展迅猛。联盟标准是指某一行业或产业内部成员,为了本行业或产业共同利益,经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并执行的标准。[2]目前我国联盟标准的活跃地带主要集中于浙江、北京、广东等地区,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传统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领域,例如CDMA、闪联等就是联盟标准的典型代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是我国团体标准基本信息公开、发展动态跟踪、制定发布、查询获取、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自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2016年3月正式发布上线以来,截至2017年6月,已有639家团体完成公示并审核通过,共发布1190条团体标准,这表明我国团体标准正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1.2 团体标准的法制化进程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正式拉开我国团体标准改革的序幕。同年6月,国家标准委启动中国标准化协会等39 家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试点主要分布于智能交通、新能源汽车等产学研易融合的高新技术领域,截至目前部分试点单位已通过中期评估验收。2016年,团体标准改革进程明显加快,国家标准委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为团体标准的后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017年3月,中国标准化协会等45家社会团体共同倡议并发起筹备成立“中国团体标准化联盟”,该联盟的成立将为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2017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官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对团体标准作出了相关制度性安排。另外,我国地方政府对于团体标准的发展也给予了高度关注,有力支撑了团体标准改革的落地。例如2015年12月,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颁布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引领了团体标准地方法制化的发展。

2 我国团体标准培育和发展存在的障碍

尽管我国团体标准工作已经形成中央与地方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口碑。但是团体标准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某些阻碍其发展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

2.1 法制化水平明显偏低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目前该意见稿仍没有得到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各界对团体标准如何界定,是否将联盟标准纳入团体标准之中,存有重大的分歧。[3]团体标准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的缺失,已经给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带来一些法律与道德风险。具体而言,团体标准法定地位的缺失,使得执法者之间一直存有是否可以以团体标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争论,现实中某些企业也以执行团体标准为由避免法律责任的追究。团体标准制度的缺失会让团体标准因自身属性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扩大化。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必然会引来众多企业采用以提高其竞争力,但同时也意味着部分采标企业要增加投入以更新设备和改进工艺,在此过程中,企业作为“市场理性人”就可能存在“搭便车”行为,这将导致团体标准声誉的降低。另外,团体标准的自治性也亟需相关团体完善管理运行体系。

2.2 地方立法不均衡

目前我国团体标准的地方立法呈现出明显不均衡的状态。例如2015年深圳市颁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开团体标准地方立法之先河。2016年陕西省、四川省成都市和眉山市也相继颁布《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上述规范文件的颁布为所在省市团体标准的落地实施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础。但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省份还未出台相关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已经出台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大多都是由质监部门单独制定与发布的。对于团体标准化这个关系社会全局的事业,立法层级明显过低,且文本内容过于粗糙与简单,对于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公开声明、法律监督等还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相关的管理部门对于团体标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还缺乏实践经验与研究,监督措施也有待创新。

2.3 团体标准制定动力不足

对于团体标准的制定,目前大部分相关协会、生产企业及联盟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相关主体对于团体标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认为团体标准和自身的发展没有太大关系,没有认识到团体标准对于自身的长远发展和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团体标准的落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其次,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机制未建立。我国标准化传统工作机制已经建立,但是对于团体标准这一新型标准形式,目前工作机制还不健全,社会各界参与团体标准具体运行路径还不清晰,对于采标企业的奖惩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对于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牵扯的版权、专利权的法律纠纷问题,仍然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这直接导致了团体标准制定成本承担、参与方式、收益分配等关键性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2.4 团体标准评价与推广工作滞后

团体标准的良好行为评价可为我国团体标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制度基础,但目前这项工作还处于萌芽阶段,评价的工作机制远未建立。我国已经拥有大量的团体标准,但对于团体标准的推广工作力度却明显不够。某些协会或联盟组织仅仅为了项目申报而去草率制定出一些团体标准,导致部分团体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与落实。而部分协会虽然制定出了较为科学的团体标准,但是宣传、推广等营销工作还很不到位,团体标准的规模化经济价值亟待挖掘。

3 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对策分析

团体标准已然成为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的新引擎,对于我国特色产业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理性分析团体标准未来发展道路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3.1 不断提升团体标准法制化水平

(1)完善团体标准的法律法规。目前团体标准的立法工作最为紧迫的是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准化法(修订草案)》,《标准化法》的颁布将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为团体标准的发展奠定最基础的制度保障。建议我国《标准化法》对团体标准概念范畴采取开放和包容态度,将一切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以软法形式制定的标准,都可以纳入团体标准概念的范畴之中。紧随其后的该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陆续出台,进一步细化团体标准的管理运行机制。另外与标准紧密相关的例如《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也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团体标准的地方立法工作更应加快节奏,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优势产业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努力提高立法等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协会团体的作用以提高立法质量。

(2)细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议在接下来的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中再进一步细化法律责任。比如,若社会团体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时提供相关虚假信息,该团体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成员企业公开的团体标准与所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企业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是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低于公开的团体标准,但也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企业应受到社会团体的内部归责;最后一种情况是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远低于公开的团体标准且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该企业既应受到社会团体的除名,还应受到标准化法律法规的惩处。上述企业的三种情况都应把社会团体这一组织纳入到考察的范畴之内,如果社会团体有失责之嫌,该团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2 完善团体标准的培育激励机制

(1)完善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目前大部分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起多部门合作的标准化战略委员会等协调机构,该协调机构应该将团体标准纳入到日常考核管理中,用好现有的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积极举办各层级团体标准立项、试点、理论政策研讨会和培训班,营造团体标准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的团体标准化意识。政府应该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研发的资金投入,设立团体标准专项奖励基金计划,有实力的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科研骨干力量可以知识产权、资金、人力、土地等多样化形式投资入股到团体标准管理运行机制之中,合理解决团体标准制定成本、收益分配等问题。

(2)确立平等但有区别的会员机制。社会团体在吸纳会员时应以平衡资源互补和降低协调成本为基础,可先对将要入团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参评指数包括企业的信用等级、缴税记录、技术研发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企业文化、资金流转状况等。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可以把企业分为金、银、铜等不同会员等级,确立核心会员和普通会员,实行企业成员间的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级别的企业成员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成员的等级制度实行动态化管理,应及时对评价良好的企业进行升级,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进行降级直至除名。

(3)处理好团体标准中的专利问题。社会团体应建立明确的团体标准专利规则,提前做好专利规避工作,避免制定的标准中纳入非标准参与企业的专利。可以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规定为处理原则。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人或者起草人应及时向相关团体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同时还必须对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必要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给专利权人或者相关联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起草人应承担社团内部违约责任或者其他侵权责任。

3.3 建立健全团体标准评价和推广机制

团体标准的评价工作应该在专业的、具有法定资质和一定市场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展开。该评价工作可以“自评+他评”的方式进行,第三方机构可以优先确定各项指标的分值及权重。评价的流程可以分为:书面审核——调研审核——综合评价——报告发布等几个环节。评价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应将该评价报告作为优先采用此标准的重要参考因素,积极采用或引用评价优秀的团体标准,及时将优秀的团体标准优先上升为国家标准。[4]

我们制定团体标准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使用推广,推广工作决定了团体标准的生命。企业应成为团体标准推广的重要载体,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团体标准,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管理机制,运用内部团体的奖惩机制、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等手段,动员、组织、协调成员企业积极参与到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之中。

[1] 刘雪涛,田川,郑巧英.团体标准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2016:68.

[2] 程虹,刘芸.利益一致性的标准理论框架与体制创新——“联盟标准”的案例研究[J].宏观质量研究,2013,1(2):92-106.

[3] 王艳林.论《标准化法》生命力的源泉及拓展[J].质量探索,2017,(1):11-17.

[4] 索伦高娃,宋鑫,朱晓春,等.我国团体标准发展概况及培育与创新[J].中国标准化,2016,(9):63-65.

Some Problems in the Culti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roup Standards in China

CHEN Hong-Chao

(Guang Dong Polytechnic College, Zhaoqing, Guangdong 526100, China)

The standard of the group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the reform of the standardiz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How to form a perfect cultivation and development mechanism is need to be studied urgentl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group standard development,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such as the low level of legalization and the imperfect operation management mechanism in the process of group standard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path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of community standard laws and regulations.

group standard; membership mechanism; standardization method

D922.17

A

1672-6286(2017)03-0012-06

陈洪超,男,法学硕士,主要研究经济法、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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