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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认识论:判断的一个说明

2017-01-26米建国沙恩瑞安

哲学分析 2017年3期
关键词:证言认识论陪审团

米建国 [美]沙恩·瑞安 /文

薛 平/译

法律与认识论:判断的一个说明

米建国 [美]沙恩·瑞安 /文

薛 平/译

借助索萨(Sosa)关于信念的实施模型,我们提供了法律情形中的优异判断的一个模型。在提供模型的过程中,当代认识论文献对法律,尤其是对法律情形中优异判断的相关性是值得关注的。一个好的审判取决于证据的合适处理,还是实体判决如何构成,二者是不同的。分别由法官和陪审团做出的适切判决之不同也需要讨论。

法律;认识论;优异判断

一、导 论

一个法律案例的三种关键要素是证据、事实与判断。在一个十分周全的判断中,存在着这三个要素之间的一种适当的关系。研究知识本性的认识论学者注意到与之相类似的三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更具体地说,认识论学者关注辩护、真实性和信念这三种要素,以及如果知识得以成立,这三个要素应当如何关联。给定这一类似性,人们有理由认为认识论学者的研究将会为法律理论家提供洞见。事实上,如我们将会看到的,认识论能够为法律理论提供的也超出了这一点。与此同时,认识论学者也能由于介入法律理论研究而受益。法律理论提供了关于证据的不同例子和观念,这将使关于证据这一关键的认识论概念的研究受益匪浅。

认识论学者关注对于认知的辩护。事实上,辩护是认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也许是唯一的核心概念。辩护这一概念已经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被理论化。根据一种观点,辩护源于可靠性。某些持这一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简单可靠的过程的信念产生辩护,而持同一立场的其他学者则认为,基于构成能力的可靠过程的信念产生辩护。不过,另一种观点是,正是基于证据的信念才产生辩护。①Richard Feldman and Earl Conee,“Evidentia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 Vol.48, No.1, 1985, pp.15—34.如我们将会看到的,按照两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由于相关主体的本性,对于证据的有效和适当的处理将会有所不同。

认识论由于介入法律理论而受益的另一种方式是由于后者而注意到集体性主体,不论该主体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公司或陪审团。再者,这一介入推动认识论学者接触到重要的现实生活场景。正是陪审团的主体性成为本文的关注对象之一。传统的认识论被表征为具有个体本位倾向。长期以来,其唯一的模型一直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体的知识拥有者,其知识被认为源于其自身的机能。这一模型,尽管仍然有影响力,但在最近的20年里发生了某些改变。现在的认识论学者更多地关注集体性知识拥有者,以及作为知识源泉的其他人,也就是褒奖性知识。在本文中,当我们考察作为主体的陪审团时,我们对陪审团的集体属性如何模塑那些使得一个陪审团成为有效的陪审团的属性这一问题给予特殊关注。

二、应用于法律情形中的判断的实施模型

认识论的核心关注是分析知识。按照对于知识的前盖梯尔(pre-Gettier)式标准分析,知识是受到辩护的真信念。换句话说,对于知识之成立,辩护、真实性和信念三者都是必要的,它们是共有充分条件。这表明,标准分析主张,得不到辩护人们就不能拥有知识,不具备真实性就不能得到知识,不拥有信念也不能获得知识。不过,当这三种要素都具备,人们就拥有了知识。让我们通过一个例子看看其中的讲究如何。假定约翰知道户外在下雨,按照对于知识的传统说明,如果关于约翰的前述假定为真,则约翰相信户外在下雨,他关于户外在下雨的信念受到了辩护,而且户外真的在下雨。埃德蒙德·盖梯尔向知识的标准分析的这一简单性发起了著名的挑战。说得更具体些,尽管他并没有触及必要性主张,但他挑战了知识的标准说明(或JTB说明,即知识是受到辩护的真信念)的充分性主张。①Edmund Gettier,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Vol.23, No.6, 1963, pp.121—123.他举例说明,主体受到辩护的信念纯粹是由于幸运而成为真的。著名的盖梯尔案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主张。在田野中的羊的例子中,主人公获得了他关于田野里有一只羊的信念。②主人公的这一信念受到了辩护,因为这一信念是在知觉的基础上获得的。的确,田野里有一只羊。但出人意料之处在于,当主人公获得他关于田野中有一只羊的信念时,他所看到的实际上是一个具有羊的形体的对象,而非真的羊。结果表明,有一只羊藏在羊形对象之后。认识论学者对这一例子的反应是将它视为关于知识的标准说明的反例。

对于盖梯尔案例的一个有代表性的反应来自恩斯特·索萨(Ernest Sosa)。他的反应基于把信念视为某种类型的表现。③换句话说,相信是某种主体可以做得好或做得不好的事情,就像主体可以把钢琴弹好,或弹得不好。按照索萨的观点,一种好的表现包含三种要素:精确性、敏捷性和才具。一种好的表现要求同时具备这三种要素。就好的钢琴演奏而言,这种演奏必须是准确的,它是对于曲谱要求的确切再现;演奏还必须是灵巧的,以显示演奏者能够驾驭其演奏。但这些还不是全部,一种好的演奏应当是有才情的。借助良好表现的三要素的观点,索萨想要主张的是,由于其敏捷性,一种好的表现应当是精确的。信念具有类似的结构。一个信念是准确的,当且仅当,它是真的。信念的形成可能具备敏捷性—— 信念可以由知觉、演绎或其他方式形成。关键在于,一个信念显示其持有者具有形成适当信念的能力,当且仅当,该信念由于其形成上的敏捷性而成为准确的。索萨认为,如果一个信念显示其持有者具有形成适当信念的能力,它就是知识。回顾田野中羊的例子,它表明,使得该例子成为反例的关键在于,主人公关于田野里有一只羊的信念尽管是真的,其形成却不能令人满意,也就是说,其准确性并非由于其形成上的敏捷性。④关于我们重构索萨的工作的努力,参见Chienkuo Mi,“What Is Knowledge? When Confucius Meets Ernest Sosa”, Dao: 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Philosophy, Vol.14, No.3, 2015, pp.355—367;Chienkuo Mi and Shane Ryan,“Skilful Reflection as an Epistemic Virtue”, Moral and Intellectual Virtues in Western and Chinese Philosophy, edited by Mi,Slote,Sosa, New York:Routledge,2016,pp.34—48。

法律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与诸如辩护、真实性和信念之类的概念很相似,甚至可以说有结构上的雷同。认识论学者们关注优异的信念,而法律理论学者的主要关注对象是优异的判断。判断在法律过程达到高潮时给出。例如,一次审判就是告知一种判断的机会。如果所提供的判断是蹩脚的,那么提供这一判断的审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浪费。用另一种说法表达这一点,如果一个判断是蹩脚的,那么,表明目击者并不可靠就没有意义。

为了看清楚我们之所思所想,让我们进一步推究,所谓的优异判断究竟是什么。把索萨的模型应用于法律情形中的判断将把判断作为某种类型的表现来对待,并由此为我们提供一种关于优异判断的说明。这样一种判断最终将关注数量非常有限的事实。这些事实中最为核心的那些,关系到被告是否应为某种罪行承担责任。一种优异判断将是精确的。换句话说,在法律过程的高潮,它将正确地确定被告有罪与否的事实。事实上,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使这一目标得以达成而设置

的。

不过,一种优异判断并不仅仅是一个恰好成为正确答案的判断。当我们思考法律情形中的优异判断时,我们当然是在思考以正确的方式达致的判断。换句话说,我们正在思考具备敏捷性或胜任性的判断。在法律情形中,这样一种判断是一种以适当方式对待证据的判断。证据是法律情形中的流动性。正是它们要被纳入考虑,并在最后的判断中加以权衡。审判中构成抗辩体制的是控辩双方提供它们所主张的证据,并挑战对方的证据主张。法律情形中的优异判断是对证据的适当反应。

于是如何在一个案例中对证据作出适当反应就成为一个问题。一个案例中的一种显而易见的证据类型是正式证言—— 目击者、专家等的陈述。认识论学者对于一个主体如何能够在他人证言的基础上获得合理信念颇为关注。这一话题上的诸多立场已经在文献中得到呈示。一种十分宽容的立场认为,证言性信念享有默认的认知合理性。换句话说,一个证言接受者可以有合理信念正是因为他相信证言。按照这一立场,在某些情形中信念可能不是合理的,这一事实正是认知合理性的默认性的一部分。人们知道证言提供者撒谎,或者注意到他自相矛盾是证言可能丧失其默认的合理性的事例。另一种包含更多限定的立场认为,为了在证言的基础上获得合理信念,人们必须在证言的基础上作出推理或判断。换句话说,证言本身不足以提供直接的辩护。根据这一立场,简单地相信证言提供者并不足以获得合理信念。①Jonathan Adler, “Epistemological Problems of Testimony”,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ummer 2015 Edition), edited by Edward N. Zalta, URL =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um2015/entries/testimonyepisprob/〉.使用与我们这里的讨论相关联的措辞,我们可以说,按照第二种观点,简单地相信目击者并不是对证据的适当处理。我们并不试图在这里解决有关的争论,不如说,我们的讨论旨在显示,认识论中进一步的争论如何能够帮助人们理解我们试图提出的优异判断模型。

最后,精确与敏捷并不足以使一个判断成为优异的—— 如果一个判断由于其敏捷而不精确,我们不认为它是优异的。在法律情形中,一种可能导致,比方说,长期监禁判决的判断能够被认为优异如果它只是由于幸运而成为精确的。类似地,如果一个判断是精确的,但并不是由于适当地处理了证据,则在审判的首要目的在于呈示与考察证据的情况下,它不能被认为是优异的。

到此为止,我们借助索萨的实施模型为法律情形中的优异判断提供了一种说明。我们发现,优异判断是由于适当地处理证据而作出的精确判断。确立了什么是法律情形中的判断,我们可以对这一类判断的认识论做更为精细的考察。不同的司法制度共同地关切被告是否有罪的问题。类似地,种类广泛的各司法体系均设定审判过程来呈示与考察一个案例中的证据,以促成关于该案例的被告是否有罪的优异判断。不过,关于种类广泛的各司法体系间的差别的一个核心点是,适当地处理证据,以提供关于被告是否有罪的判断究竟是相关各方中的哪一方的职责。在许多司法制度中,这是法官的职责,而在其他的司法制度中,在许多情形下,这是陪审团的职责。正如我们求助于认识论以提供关于优异判断的说明,在一种裁决为法官的判断所达致以及在该裁决由陪审团的判断所达致的情况下,认识论也能够提供资源以便更为精细地说明一种优异判断究竟是什么。

三、认知优异主体

如我们将在下文中更为详细地看到的,两个主体可以就他们各自所参与的认知活动表现出认知上的优异程度的差异,二者中的每一个也可以表现出所谓的职业美德上的差异。职业美德与角色职能完成有关,在这一情形中它提供裁断的依据。角色职能完成并不仅仅是个认知问题,正如成为一个好的法官或陪审团并不仅仅依赖相关的认知优异性。在每一种情形之下,各种职业美德涉及对于相关方面的法律的敏感性,以便适当地完成法律提供的职位所承担的义务。

在认识论的限度内,存在着基于性格的理智价值与基于机能的认知价值的区别。前者依赖于,相关的主体是否公平待人,是否在理智上有勇气,等等。另一方面,后者涉及相关主体的能力或才具是否有助于探究真实性。例如,知觉上的才具或能力就是一种基于机能的认知优点。虽然在价值认识论(virtue epistemology)的范围内,这一区别被认为推动了两种对立的研究,但二者都对理解法官与陪审团的价值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

在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存在一种显而易见的差别。一个法官是一个单个的主体,我们期待其在给出裁决之前参与推敲一个案例中呈示的证据。另一方面,一个陪审团是一个由多个陪审员组成的集体性主体,他们被期待在作出裁决之前一同进行评议,以确定裁决。由于作为主体的法官与陪审团有显著差异,可以预料,就二者各自而言,好的判断涉及何种因素也有所不同。

一个法官对达致优异判断负有完全责任。这意味着,是否考察提供给他的全部证据,以及对各种证据的评价都取决于他本人。此外,管控他自己达致判断的方式,以确保他以适当的方式完成此事同样取决于他本人。避免以有偏颇的方式处理证据,避免在达致判断的过程中陷入谬误都是他的责任。他的理智价值能够引导他管理自己的一阶机能。

他的任务经常是颇为繁重的,呈示给他的证据也时常是复杂而又相互冲突的,他的道德责任十分沉重,但他具备接受多年训练,以及拥有处理难以胜数的先例判决的经验的优势。这一训练与经验有助于发展其优异的理智优长,以及他基于机能的认知优长,这将有助于使他的判断具备认知上的价值。

但是,对于一个陪审团而言,情形却十分不同。事实上,传统的认识论更关注个体法官达致其判断的模型,而社会认识论,除了关注其他问题,也关注集体性判断。陪审团对他们的判断,以及他们如何达致判断负有集体责任。陪审员们被要求在他们各自的判断基础上就被告是否有罪达成一致。他们通过参与相互评议来实现这一目标。在评议过程中,一个陪审员可以质疑证据是否以一种无偏颇的方式被处理,或者,其他陪审员是否在申述中陷于谬误。达致判断,以及管控判断达致过程的责任由一同工作的各个主体共同分担。这将有助于确保令个人烦恼的简单错误和轻微误判得以避免。此时,认知上的负担是被分担的。

不过,在通常情况下,陪审员在此前并没有担任陪审员的经验。这意味着,就他们所参与的过程而言,他们是新手。他们也没有就达致判断接受过任何特殊培训。尽管认知负担由于多人介入裁决达致过程而可望减轻,这一事实也有助于改善判断的认知品质,缺乏训练与经验则将损害判断的认知品质。陪审团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团体,是一个适合于达致法律裁决的实体。这一团体已经具备得到长足发展的理智水准,足以在案例中提供一种集体性判断。陪审团成员是导致案例产生的事件在其中发生的国家的公民,为陪审团提供认知上的支持。

不过,陪审团制度的意义在于,从其中挑选陪审员的备用人员的群体,也就是全体公民,必须具备适当的素养以保证这一制度获得认知支持。这意味着,存在运用陪审团制度的司法体制有一种管治义务,以保证其公民有必不可少的认知素养,这些素养包括慎思明辨的美德—— 能够表达真实主张,并予以支持,同时具备适当能力能够发现他人的类似表达。对于一个陪审团来说,另一个重要因素—— 该因素在个体法官的情形中并不以一种显而易见的方式存在—— 是,一个陪审团必须能够对不同意见作出适当反应,这一要求源于陪审团的集体属性。同行分歧,以及人们应当如何对此作出反应以获得合理信念也是一个在当下的认识论中受到注意的话题。

我们已经在索萨的实施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一个法律情形中的优异判断的模型。我们也讨论了作出判断的实体的不同本性对于与他们之作出优异判断有关的优异性的影响。在论文中我们已经表明一种认识论的研究如何能够就法律情形中的优异判断的话题为法律理论带来教益。

(责任编辑:肖志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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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047(2017)03-0010-07

米建国,南开大学哲学院讲座教授,台湾东吴大学哲学系教授;沙恩·瑞安(Shane Ryan),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大学历史、哲学与宗教研究系副教授。

译者简介:薛平,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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