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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儒郑玉《春秋》诠释三题
——以《春秋阙疑》为中心

2017-01-26张立恩

哲学分析 2017年5期
关键词:春秋经文圣人

张立恩

元儒郑玉《春秋》诠释三题
——以《春秋阙疑》为中心

张立恩

郑玉的《春秋》诠释以“圣人未修之《春秋》”与“圣人已修之《春秋》”的区分为基础,批评杜预、孔颖达等对《春秋》命名的界说,肯认《春秋》是经非史,客观上构成对朱熹等人所持以史视《春秋》观点的反动。杜预、孔颖达及公羊学家们所持感麟作经故经止获麟的说法,是就《春秋》之形式而言,《春秋》实质上终于黄池之会。他发挥孟子“事”、“文”、“义”之说阐发《春秋》宗旨,以尊王为《春秋》大义之核心,以存理灭欲为《春秋》旨归。在解经方法上,基于对《春秋》经史性质的界定,在以往经学家那里相为扞格的解经方法,在他那里却变得各得其所,相得益彰。

《春秋》;阙疑;郑玉

中唐以降,新经学思潮的兴起使得汉以来以训诂考据为务的经学遭到摒弃,经学家普遍倡导舍传求经、以意解经,而程朱学派的兴起对这一经学思潮作出了回应,尤其是朱子对经典的注解几乎成为宋元经学解释的典范,但由于程朱在《春秋》学上没有完整的经解著述,因而对于之后的经学家来说,反思前儒经解,发挥程朱之说以建构新的《春秋》学解释系统成为其普遍的追求。对于元代《春秋》学家来说,此尤为其要务。a元代《春秋》学家多有此意识,如吴澄《春秋备忘序》云:“观范氏传序,喜其是非之公;观朱子《语录》,识其优劣之平;观啖、赵《纂例》、《辩疑》,服其取舍之当,然亦有未尽也。遍观宋代诸儒之书,始于孙、刘,终于赵、吕,其间各有所长,然而不能一也。”(《吴文正集》卷十八,《四库全书》本) 由于元代科举程式所定经典注本以程朱注解为准,而《春秋》则许用三传及胡《传》,这种情况更强化了这一意识,如李祁《春秋五传序》云:“国朝设科,以胡氏与三传并用,立法之意至为精详,然学者困于翻阅,每叹未有能合为一书者。”(《云阳集》卷三) 程端学《春秋本义》序云:“科诏《诗》以朱氏为主,《书》以蔡氏为主,《易》以程、朱氏为主,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钦详‘为主’之意,则凡程、朱、蔡氏之说一字不可违,必演而伸之可也。若夫‘许用’之意,则犹以三传、胡氏之说未可尽主也。”[《春秋本义》,载《通志堂经解》 (第10册),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6年版,第383页]作为光显于元代的《春秋》学家,郑玉(1298—1358) 对这一时代问题有着充分的自觉,其云:

三家之传,左氏虽若详于事,其失也夸。《公》、《谷》虽或明于理,其失也鄙。及观其著作之意,则若故为异同之辞,而非有一定不可易之说。两汉专门名家之学,则又泥于灾祥征应,而不知经之大用。唐、宋诸儒人自为说,家自为书,纷如聚讼,互有得失。程子虽得经之本旨,惜无全书。朱子间论事之是非,又无著述。为今之计,宜博采诸儒之论,发明圣人之旨。a郑玉:《春秋阙疑原序》,《春秋阙疑》,《四库全书》本。

郑玉,字子美,号师山,徽州歙县人,著有《春秋阙疑》四十五卷。《元史·郑玉传》称其“覃思六经,尤邃于《春秋》”b宋濂:《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432页。,清四库馆臣谓其《春秋》经解“平心静气,得圣人之意者为多”c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58页。,徐远和先生则将其与赵汸并列为元代徽州学派的代表者。d徐远和:《理学与元代社会》,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郑玉《春秋》学宗法程朱,曾言:“程子之说,千古不易之论,有天下国家者之所当取法。”e郑玉:《春秋阙疑》卷七。其《春秋阙疑》之体例即“因朱子《通鉴纲目》之例,以经为纲,大字揭之于上,复以传为目,而小字疏之于下。叙事则专于左氏,而附以《公》、《谷》,合于经者则取之。立论则先于《公》、《谷》,而参以历代诸儒之说,合于理者则取之。”f郑玉:《春秋阙疑原序》。《春秋阙疑》乃郑玉一生精力之所注,至正十七年(1357)、十八年(1358),明兵相继攻陷歙县、淳安、建德,玉被拘,及全节赴死之时,仍惓惓以此书为念g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第358页。,并托弟子刊行。h郑玉《属王季温刊〈春秋阙疑〉》云:“婺源王季温,初从其乡先生程君以文游,已而以文先生俾助教于师山,出则讲授诸生,入见予执弟子礼,惟谨相从,五六年交游同骨肉。戊戌七月,复自婺源来,且知以文先生已南还,留寓越中。适会予被擒入郡,自始拘囚,至从容就死,未尝一日相舍去,因告之曰:‘予所注《春秋阙疑》,幸已脱稿,若夫梓而行之,是则诸生之责也。’”(郑玉:《师山遗文》卷三,载《师山集》,《四库全书》本) 又清朱彝尊《经义考》卷一百九十七“郑氏玉《春秋经传阙疑》”条引郑玉裔孙郑献文《后序》云:“时四方大乱,我太祖起兵淮左,自称吴公;丁酉秋,命邓愈取徽州;明年,强致先生(按即郑玉) 从政,弗屈。临卒,以《阙疑》属门人王友直播行之,而不克荷。”(林庆彰:《经义考新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594页)

众所周知,经学家对《春秋》性质、宗旨的理解具有基源性的意义,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经解方法及其对具体经文的解释。基于此,本文以《春秋阙疑》为中心,就郑玉对《春秋》性质、宗旨的理解及其解经方法做一分疏,并由之略窥其对《春秋》学时代问题的回 应。

一、郑玉对《春秋》性质的理解

《春秋》性质涉及对《春秋》之命名、起讫、经史性质及其与诸经之关系等方面的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春秋》之经史性质。关于《春秋》之名,孟子曾言:“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a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48页。孟子而下,如东汉服虔、贾逵、何休以及唐徐彦皆取《三统历》“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秋为阴中,万物以成,故名《春秋》”b李学勤主编:《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之说。晋杜预、唐孔颖达、杨士勋等认为《春秋》作为编年体史书,记事必系以日、月、时、年,年有四时,不可遍举四字以为书名,故交错互举,故取“春秋”二字以名之。c杜预、孔颖达的观点详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杨士勋的观点参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在郑玉看来,杜预、孔颖达等人的解释是就“圣人未修之《春秋》”而言,孔子之《春秋》则是“圣人已修之《春秋》”,他吸收并推扩徐彦等的观点,并以“圣人未修之《春秋》”与“圣人已修之《春秋》”的区分强化了这一解释的有效性,他说:

孔子之修《春秋》,假一国之史书,寓百王之大法,至于其名,则因其旧而不易,所谓述而不作者也。然不观诸天地,不足以知《春秋》之原,不观诸《春秋》,不足以见圣人之用。盖一生一杀而岁功成者,天地之至神;一赏一罚而治功成者,圣人之能事。错举四时以为名者,圣人未修之《春秋》,鲁史之旧文也;法诸天地以立义者,圣人已修之《春秋》,帝王之大法也。d郑玉:《春秋阙疑》卷一。

关于《春秋》之始于隐公,《公羊传》以三世异辞说来解释e《公羊传·哀公十四年》传云:“《春秋》何以始乎隐?祖之所逮闻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左氏家如杜预、孔颖达则以为《春秋》始于隐公是因平王、隐公不能绍开中兴、弘宣祖业,孔子哀其不能,作《春秋》以垂法将来。f参见杜预:《春秋左氏传序》,载《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郑玉沿袭杜预、孔颖达的解释,认为“《诗》自《黍离》降为《国风》而《雅》亡,平王东迁正在《雅》亡之后,播荡凌迟,至于老死不能中兴,所谓王者之迹熄矣。圣人于是托始于隐公而作《春秋》焉”g郑玉:《春秋阙疑》卷一。。

关于《春秋》经止获麟,后世《春秋》学形成了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春秋》文成致麟,故经止获麟。这一解释为《谷梁》家及部分《春秋》学家所共享,如汉儒郑众、贾逵、服虔、颖容及宋儒胡安国、赵鹏飞等。二是认为《春秋》因感麟而作,故经止获麟,如司马迁a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论《春秋》之起讫云:“上至隐,下至哀之获麟。”(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33页)、杜预、孔颖达b《左传》经文终于哀公十六年“孔丘卒”,但就杜预、孔颖达的解释来看,实主“经止获麟”说,杜预《春秋经传集解》注“西狩获麟”云:“麟者,仁兽,圣王之嘉瑞也。时无明王,出而遇获。仲尼伤周道之不兴,感嘉瑞之无应,故因《鲁春秋》而修中兴之教,绝笔于获麟之一句,所感而作,故所以为终也。”(杜预:《春秋左传正义》,第1927页) 孔颖达疏云:“《春秋》编年之书,不待年终,而绝笔于获麟之一句者,本以所感而作,故所以用此为终也。”(杜预:《春秋左传正义》,第1927—1928页) 而且杜、孔还从《春秋》经文本身的叙事特点对经止获麟做出论证,哀公十四年经:“小邾射以句绎来奔”,杜注云:“《春秋》止于获麟,故射不在三叛人之数。自此以下至十六年,皆《鲁史记》之文,弟子欲存孔子卒,故并录以续孔子所修之经。”(杜预:《春秋左传正义》,第1928—1929页) 孔疏云:“此文与‘邾庶其、黑肱、莒牟夷’文同,知射是小邾大夫,以句绎之地来奔鲁也。其事既同,其罪亦等。传称庶其等为三叛人,不通数此为四叛人者,以《春秋》之经止于获麟。获麟以上褒贬是仲尼之意,此虽文与彼同,而事非孔意,故不数也。”(杜预:《春秋左传正义》,第1929页)、《公羊传》及其后学c《公羊传》释“西狩获麟”云:“西狩获麟,孔子曰:‘吾道穷矣!’……何以终乎哀之十四年?曰:备矣。君子何为为《春秋》?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公羊传》的解释逻辑是:一方面,孔子由西狩获麟自悟道穷而作《春秋》。另一方面,经止获麟是因为经至“获麟”已完整表述孔子政治思想。《公羊》后学董仲舒、何休、徐彦对这两层意思都有所阐发,如董仲舒《春秋繁露·符瑞第十六》云:“有非力之所能致而自至者,西狩获麟,受命之符是也。然后托乎《春秋》正不正之间,而明改制之义。”(《春秋繁露》,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81页) 何休、徐彦认为孔子据得麟乃作《春秋》,并以为《公羊》“备矣”之义乃谓“人道浃,王道备”。(参见李学勤主编:《春秋公羊传注疏》,第716—718页)等皆持此说。在这一问题上,郑玉的看法较为独特,他承袭后者,指出从形式上看,《春秋》终于“西狩获麟”,其云:

因获麟而作《春秋》,故《春秋》止于获麟。……圣人因麟出而见获,知其道之终不行也,于是取其欲为治于当世者,垂之万世,此《春秋》所由作也。虽然,“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之叹,夫子固已知其道之不行,未欲恝然忘于斯世,故为之兆也。至于麟出而见获,则知其道之决不可行也,于是无复有望于斯世矣,此圣人可以行则行,可以止则止,所以为圣之时也。d郑玉:《春秋阙疑》卷四十五。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从实质上看,《春秋》终于哀公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他说:

《春秋》之初,隐、桓之世,周室虽衰,天下犹知有王也。北杏之会,齐桓倡伯,天下之事,诸侯专之,不复知有王矣。至于会温,晋侯遂以诸侯召天王矣。《春秋》之中,晋霸奕世以攘僣乱为事天下,犹知有中国也。宋之会,楚人如晋,分主夏盟,楚人争先,不知有中国矣。至于黄池,吴子主之,晋、鲁皆听命矣。然则天下之坏,齐、晋、吴、楚坏之也。三代盛时,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未闻有霸主之权也。中国、四夷各安其分,未闻有夷狄之横也。自齐、晋既霸而王者之泽竭,吴、楚强盛而中国之势微。孔子为是而作《春秋》,专以尊王而贱霸,尊内而贱外。……革霸从王,正《春秋》之所以望于后世;居中御外,又《春秋》之所以望于后王也。知此,则知《春秋》所作,虽终于获麟,实终于黄池之会也。a郑玉:《春秋阙疑》卷四十五。

郑玉将春秋242年的历史划分为“有王”、“不复知有王”、霸主凌驾天子之上三个阶段。他认为这一历史演进顺序所反映出的是:天下秩序的渐趋坏乱,是中国与夷狄之霸权相继张大的结果。他又对理想的政治社会与渐趋坏乱的政治现实进行比较:三代盛时,天子统御四方,中国诸侯与四方夷狄各安其分,天下太平,而随着齐、晋称霸,由周王统御带来的天下秩序渐次瓦解,随着吴、楚强盛,中夏文明渐趋式微,甚至被颠覆。通过这两方面的分析,他得出的结论是:稳定天下秩序的根本在于尊王贱霸,尊中国而贱夷狄。郑玉认为,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就在于向后世治国者晓谕此理。就《春秋》之要彰明此理而言,黄池之会,吴子主中夏之盟,完全颠覆了上述原则,夷狄对中夏之暴虐倾覆已到了无以复加之地步,《春秋》借以反显的革霸从王、居中御外之道也得以完整展现,因而此后的经文已无存在之必要性,所以说《春秋》实质上终于黄池之会。

从经史视域来看,郑玉认为《春秋》乃托鲁史损益三代之礼,因四王之事而为万世之法,他说:

孔子之作《春秋》,所以记天下诸侯之事,而非一国之史,虽用周以纪元可也。盖周有一代之定制,所谓时王之法,孔子安敢置可否于其间?惟托之于鲁,然后可以损益三代之礼,因四王之事而为万世之法也。然则《春秋》实夫子所以为治于天下后世者,特托鲁史以成文尔。b郑玉:《春秋阙疑》卷一。

郑玉虽然主张《春秋》籍史述经,但从本质上讲,他认为《春秋》是经非史。如前所述,他区分“圣人未修之《春秋》”与“圣人已修之《春秋》”,认为前者即鲁史,后者即《春秋》经,二者相对照,由鲁史明了经文事件的本末原委,依经文判断史事之是非,如此才能完整把握《春秋》要义,“圣人之意,本欲使与鲁史并行,学者求事之本末于史,而观理之曲直于经也。史则如今世吏人之文案,经则如前代主者之朱书”a郑玉:《春秋阙疑》卷一。。郑玉对《春秋》与鲁史的区分,强化了《春秋》为经的地位,是对中唐以来的新《春秋》学思潮中以苏辙、朱子为代表的以史视《春秋》观点的反动。b苏辙云:“凡《春秋》之事当从史。《左氏》,史也。《公羊》、《谷梁》,皆意之也。盖孔子之作《春秋》,事亦略矣,非以为史也,有待乎史而后足也,以意传《春秋》而不信史,失孔子之意矣。”(苏辙:《春秋集解引》,《春秋集解》,《四库全书》本) 朱子云:“孔子但据直书而善恶自见”。[《朱子语类》卷八十三,《朱子全书》 (第十七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3页]

就《春秋》与五经之关系而言,郑玉继承宋儒程颐对二者关系的界说,程子认为:“《春秋》圣人之用也。《诗》、《书》、《易》如律,《春秋》如断案;《诗》、《书》、《易》如药房,《春秋》如治法。”c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1页。郑玉则指出:“《易》、《诗》、《书》言其理,《春秋》载其事,有《易》、《诗》、《书》而无《春秋》,则皆空言而已矣。是以明之者,尧、舜、汤、武之治可复。昧之者,桀、纣、幽、厉之祸立至。有天下国家,而不知《春秋》之道,其亦何以为天下国家也哉?”d郑玉:《春秋阙疑原序》。

二、郑玉对《春秋》宗旨的诠释

《孟子·离娄下》云:“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e杨伯峻:《孟子译注》,第 148 页。孟子所谓“事”、“文”是就史实及文辞而言,“义”则是对这两方面的深化。f参见夏德靠:《孟子“〈春秋〉学”考论》,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郑玉对《春秋》宗旨的诠释发挥了孟子对《春秋》“事”、“文”、“义”三者关系的论述,他将“义”理解为《春秋》之纲,而“事”与“文”则被隶属于《春秋》之目,他说:

其为纲也,则尊王而贱霸,尊内而攘外;其为目也,则因讲信修睦、救灾恤患之事,而为朝觐、聘问、会盟、侵伐之文;其主意也,则在于诛乱臣、讨贼子;其成功也,则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拨乱世反之正,损益四代之制,著为不刊之典也。g郑玉:《春秋阙疑原序》。

在他看来,《春秋》之义即尊王贱霸、尊内攘外、诛乱讨贼,最终实现人格境界的提升,达到天理存而人欲灭的理想状态,而达至这一境界也就实现了王道,“纯乎天理之公,而绝无人欲之私者,王者之道也”a郑玉:《春秋阙疑》卷十七。。

在《春秋》之义中,他认为最关键的是前两条,“孔子为是而作《春秋》,专以尊王而贱霸,尊内而贱外”b同上书,卷四十五。。而这两条的核心又在于尊王,如其对僖公四年经“楚屈完来盟于师,盟于召陵”的解释中就指明了这一原则,他说:

桓公之功,莫大于伐楚。荆蛮之罪,亦莫大于僭王。召陵之役,使桓公能禀天子命,号召诸侯申明大义以告当世,然后竭天下之力,挫强楚之锋,岂惟周室是赖,万世纲常实由以定。惜乎桓公徒欲逞伯主之虚声,无尊王室之实意。始也,既不禀命天王;终也,又不申明大义。诸侯次陉,屈完来师,乃责以包茅不入,问以昭王不反,取盟而还。盖伯者之心急于功利之近习,昧于道义之远图。方其纠合诸侯之时,未尝正明强楚之罪,如成汤亳都之誓,武王孟津之会也。及屈完之至,有不虞君之涉吾地也之言,管仲仓卒乃以包茅不入、昭王不反为辞以对尔。故其功仅足以暂安中夏于一时,不足以永尊周室于后曰也。c同上书,卷十三。

郑玉之所以将尊王之义推崇到如此高的地步,有其本体论与人性论的基础。郑玉在《春秋阙疑原序》中指出:“夫子集群圣之大成,《春秋》见夫子之大用,盖体天地之道而无遗,具帝王之法而有征。”《春秋》既以天地之道为其体,以帝王之法为其用,那么作为帝王之法的尊王之义当然也是天地之道的体现。从人性论上看,他认为“人心、天理初无夷夏之殊”d同上。,面对管仲“尔贡包茅不入”的责难,屈完答以“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贡给?”可见,即便是夷狄也不否认向天子进贡的正当性,这就说明尊王之义乃是人性中所固有者。

尊王贱霸、尊内攘外亦关乎对霸者的评价。郑玉认为,在衰世与盛世孔子对霸者有不同评价,“盖霸者在春秋衰世固为有功,在商周盛时则为有罪,何则?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诚足以暂息当时之乱,然擅盟会侵伐之权,天下但知有霸主,而不知有王室,实启后世之乱”e同上书,卷八。。而随着春秋历史的变化,孔子对霸者采取了一种渐进的评价方式,“《春秋》进霸以渐,进楚以渐,进吴以渐”a郑玉:《春秋阙疑》卷八。。但他又强调,渐进并不意味着对霸道的渐趋肯定,而实为一无奈之举,所谓“圣人于霸图之兴,方喜天下之有霸,犹忧后世之无王也。然则圣人之予霸,盖亦甚不得已也,故其予之也必以渐”b同上。。他还认为这一评价方式在用于夷夏霸主时略有差异,孔子对中国之霸始贬、中进而末褒之,对夷狄之霸则始贬、中进而终绝之,如在解释黄池之会的经文中他指出孔子对齐晋和吴楚的不同评 价:

然齐、晋犹假尊周之名以行攘乱之事,圣人以其虽有无王之罪,终有攘乱之功,故始也抑之,中也进之,终也与之矣。然非圣人之得已也。与之者,所以救一时之乱;抑之者,所以杜万世之乱也。至于吴、楚,既有僭王之罪,又有荐食之恶,圣人所以终绝之,而莫之与也。c同上书,卷四十五。

三、郑玉《春秋》诠释的方法

与其对《春秋》性质的理解相应,郑玉在诠经方法上的基本立场是,“盖《春秋》有鲁史之旧文,有圣人之特笔,固不可字求其义,如酷吏之刑书,亦不可谓全无其义,如史官之实录也”d郑玉:《春秋阙疑原序》。。在这一原则之下,在以往经学家那里相为扞格的解经方法——如以微言大义见褒贬与据事直书以见义,在他这里却变得各得其所,相得益彰。就具体经解方法而言,郑玉指出:

其于事也,可以因则因,可以革则革。其于人也,可以褒则褒,可以贬则贬。……其或经有脱误,无从质证,则宁阙之以俟知者,而不敢强为训解。传有不同,无所考据,则宁两存之,而不敢妄为去取。至于诛讨之事,尤不敢轻信传文,曲相附会,必欲狱得其情,事尽其实,则以经之所作,由于斯也。其他常事,则直书而义自见。大事须变文而义始明。……圣人之经,辞简义奥,固非浅见臆说所能窥测,重以岁月滋久,残阙维多,又岂悬空想象所能补缀?与其强通其所不可通,以取讥于当世,孰若阙其所当阙,以俟知于后人?e同上。

概言之,其方法有微言大义分析法、特笔法、因鲁史旧文法、褒贬法、推情尽实法、常事直书而见义法、大事变文以明义法、比事法、阙疑法等,以下逐一疏释之。

所谓微言大义分析法,是指分析经文语辞的细微差异以见孔子寓于其中的不同意义,如前引哀公十三年经“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郑玉认为经文以“及”书晋候于吴子之前,是为了表达对夷夏之霸不同的评价。又如庄公三年经“秋,纪季以酅入于齐” 。郑玉认为《春秋》不以“奔”、“叛”书纪季,而书之以“入”,不为褒贬,而是出于对纪季遭遇之同情的理解(“恕”),同时亦显明齐国之罪,他说:

纪季当纪之危,能与其君效死勿去以守社稷者,正也。至于力不能守,奉兄之命,以酅入齐,求存宗祀,盖亦其情之甚不得已者。然视卖国忘君,弃亲事仇者有间矣。故圣人不曰“以酅叛”,亦不曰“以酅奔”,而曰“纪季以酅入于齐”,所以恕季而罪齐,然非褒季也。a郑玉:《春秋阙疑》卷六。

所谓“特笔”,即以独特的书写方式传达经义。郑玉认为“特笔”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孔子刻意记载某事,如成公十三年经文:“三月,公如京师。……秋七月,公至自伐秦。”郑玉认为,经文前书“公如京师”,后书“公至自伐秦”,两相对照,可知“公如京师”非鲁史旧文,而是孔子刻意添加上去的,以此凸显尊王之义,而孔子对“公至自伐秦”存而不削,是为了保留成公为伐秦而出的史实,使后之读《春秋》者有所考证。二是孔子刻意运用某种文辞记载某事,如《春秋》常以“天王”书周王,郑玉指出:“春秋之前,王未有称天者。王称天王,《春秋》立法创制,圣人之特笔也。天子而知此,则必以天自处,而不敢自轻。诸侯而知此,则必以天事王,而不敢自肆。此则《春秋》以天书王之意也。”b同上书,卷一。

所谓变文以明义即变换记事文辞以表达经义,如文公四年经书“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风氏薨”,五年经书“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九年经书“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成风乃庄公之妾,僖公之母。c参见杜预:《春秋左传正义》,第362页。对比三条经文,前两条以夫人之辞书成风,第三条则否。郑玉认为,前两条乃鲁史旧文,第三条为孔子变文,他说:

成风薨葬,圣人以鲁之臣子不敢违其国制,皆以夫人书之,此因鲁史之旧也。及秦人归禭,乃始变文,书曰“僖公、成风”,所以正其嫡妾之分,而明其夫人之非,此修《春秋》之文也。学者合而观之,则圣人笔削之意可见,而《春秋》垂世之义明矣。a郑玉:《春秋阙疑》卷二十。

郑玉解经还发挥推情尽实之法,如僖公十年经云:“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又云:“晋杀其大夫里克。”比较这两段经文,既书里克弑君,则里克为弑君之贼,但紧接着又以“大夫”称里克,似于理不通。郑玉解释 说:

既书弑君于前,既诛里克之为贼,复书杀大夫于后,以明惠公之不能讨其贼,《春秋》推见至隐,曲尽其情,故曰非圣人莫能修之也。b同上书,卷十四。

在郑玉看来,经文看似不通之处正是孔子推见至隐的书法所在——书“杀其大夫”是要显明惠公之不能讨贼。所谓“惠公之不能讨其贼”,其义略显隐晦。事实上,这一说法郑玉是承袭《谷梁传》和宋儒胡安国的观点c二家皆以为晋惠公杀里克的动机是畏里克权重弑己。胡安国还指出,以此杀里克,则里克之死非因其弑君之罪,故经于其死称国以杀,而不去其官。(参见《谷梁传·僖公十年》及胡安国《春秋传·僖公上》),所谓“明惠公之不能讨其贼”即彰明在杀里克一事上,惠公并不具有讨贼的公心和认识。

对前儒乐道的褒贬解经法,郑玉也有继承和发挥,如庄公十三年经云:“春,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左传》、《公羊传》皆书“齐侯”,而《谷梁传》书“齐人”。郑玉取《谷梁传》之说,认为经文将齐桓公与宋、陈、蔡、邾同书人以贬之。不仅如此,郑玉还继承前儒的一字褒贬说,如庄公元年经书“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郑玉认为经文书“王”而去“天”,是要表达对周王褒宠弑君之贼d据《左传》,桓公乃弑隐公而立。的讥贬。

郑玉虽然发挥褒贬解经,但他反对处处以此解经,如桓公十七年经云:“癸巳,葬蔡桓侯。”前儒如啖助认为经书“葬蔡桓侯”是为褒扬蔡季于其君之逝而请谥于王的行为,并由此反显其他诸侯私谥僭称“公”之罪。e参见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上,《四库全书》本。郑玉批评啖氏这一说法,他说:

啖氏之说,不知何所本。《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列国之君书者多矣,岂无贤如蔡季者一二人,为其君请谥于王,而独一蔡季也?朱子曰:“书蔡桓侯,只是文误。”此说为近。f郑玉:《春秋阙疑》卷五。

关于直书以见义法,如宣公十一年经书“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郑玉解释说:

《春秋》书法至此,圣人之不得已也。虽非予楚以霸,然亦不得夺楚之霸矣,故不加褒贬,直书其事,使读者思之,知楚人之盛,中国之衰,而世道于是乎变矣。a郑玉:《春秋阙疑》卷二十三。

有时郑玉还将特笔与直书综合运用来解经,如庄公二十七年经书“秋,公子友如陈葬原仲”。郑玉认为,《春秋》书人臣出境,不著明其事,而经文于此著明其事,是因为若“不著其事,则嫌于出聘,故特书其事,以明其以私事出境,而更不加讥贬之词,所谓直书其事而义自见也”b同上书,卷十。。

所谓比事法,依郑玉经解来看,即比较事实,如前引其对“僖公、成风”经文的解释,所谓“合而观之”即比事。又如隐公元年经云:“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郑玉认为对这条经文的理解应与隐公七年“公伐邾”之事进行比较,“比事而观,善恶著矣”c同上书,卷一。。又宣公十一年经云:“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辰陵。公孙归父会齐人伐莒。秋,晋侯会狄于欑函。”郑玉将《春秋》之初齐桓、晋文主持诸侯盟会之事与这段经文进行比较,认为《春秋》之初,诸侯尚知君臣之分,而此段经文于楚子主持夏盟下继书鲁伐莒、晋会狄,则说明中国诸侯已不知君臣之分,“于是圣人之望绝矣,乃书伐莒、会狄之事于辰陵之盟之下。比事以观,《春秋》事势之升降可考,而圣人不得已之情亦见矣”d同上书,卷二十三。。由上述几例的分析可见,郑玉所理解的“比事”与前人所谓“属辞比事”之“比事”有所不同,后者主要是指对文辞相似的同类事件进行比较,而郑玉的理解则多指对与某件事相关联的事件进行比较。e值得注意的是,郑玉还曾将“属辞比事”理解为《春秋》记事文辞本身的特点,如僖公二十八年经书:“楚人救卫。”郑玉解释说:“《春秋》书救,未有不善之者也,故议者谓:救者在外,则罪中国。今楚救卫,所谓救者在外者也,独以为非善之,何也?盖救者善,则伐者恶;伐者善,则杀者恶矣。晋伐卫,讨其从楚之罪也,所谓伐之善也。楚人救之,党其从楚之人耳,非有救灾恤患之心也,安得为救之善乎?然则《春秋》何以书其救?所以见晋之伐其必救,制之得其道,能致城濮之战,而成服楚之功也,岂可与其他书救例观哉?故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春秋阙疑》卷十七) 按:郑玉认为《春秋》书“救”没有不是褒扬的,而此条经文中的“救”则非为褒扬,而是要突出晋候伐卫在政治策略上的适当性。郑玉通过对“救”字的分析意在指出,《春秋》用字谨审,并认为这就是“属辞比事”。可见郑玉在此是把“属辞比事”理解成《春秋》文辞本身的一种特点。

在解经方法中,郑玉最推崇阙疑法,这从其书名即可看出。依郑玉,以阙疑法解经是由《春秋》一书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诚如宋儒程颐、朱熹所揭明,《春秋》既有“可明之义”,又有“当阙之疑”,a程子云:“《春秋》大义数十。其义虽大,炳如日星,乃易见也。”(程颐:《春秋传序》,《近思录》卷三,《四库全书》本) 朱子云:“(《春秋》) 劈头一个‘王正月’,便说不去。”[《朱子全书》 (第十七册),第2869页]那么理性的做法就应当是明其所能明,阙其所当阙。汪克宽《师山先生郑公行状》云:

(郑先生) 谓《春秋》损益四代之制,为百王不刊之典……惜夫传之者不知经之大用,言异人殊,纷如聚讼。程传得经本旨,恨无全书;朱子间有论著,未及作传,于是稽诸经以证传之谬,因朱子《通鉴纲目》凡例,以经为纲,以传为目,凡诸说之合于理者则取之,其或经有脱误,无从质证,则宁阙之以俟知者,命曰《春秋阙疑》。b汪克宽:载《环谷集》卷八,《四库全书》本。

前述诸解经方法就是明其所能明的具体体现。关于阙疑法,如关于“春王正月”之时、月究竟是夏正、周正还是夏时周正,前儒多有争论,郑玉则云:“春王正月,或曰夏正,或曰周正,或曰以夏时周正。考之于经,终无定说,姑阙之以俟知者。”c郑玉:《春秋阙疑》卷一。又如桓公十六年经云:“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又云:“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两条经文所载蔡侯与卫侯班次不同。有人认为经文是以二人到达先后为序,有人认为是以二人兵将多寡为序,还有人认为是因为蔡人从楚,《春秋》为贬蔡而书蔡侯于卫侯之下。对于这些说法,郑玉一一进行批驳,他说:

或以为以至之先后为上下。夫以至之先后为上下,是以利害率人而不要诸礼也。当时诸侯固有为之者,夫子之修《春秋》,其肯从乎?又或以为以兵之多寡为先后。夫以兵之多寡为先后,是以强弱率人而不要诸义也。当时诸侯固有行之者,夫子之修《春秋》,安得不正之乎?惟或者以为蔡自此服属于楚,故《春秋》贬之而列于卫下为近是。然蔡之从楚,亦无岁月之可考,岂在是岁正月至四月之间乎?姑阙之,以俟知者。d同上书,卷五。

经过这样的分析,他认为对于这两条经文的诸侯班次差异无法做出解释,而只能阙 疑。

四、结语

郑玉对《春秋》之性质、宗旨的理解都有所发明,在解经方法上主张微言与鲁史同举,褒贬与直书并用,在具体经文的阐释上,追求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力求体现明其所能明、阙其所当阙的理性精神,是以清四库馆臣称“其论洞达光明,深得解经之要”a纪昀等:《钦定四库全书总目》,第358页。。诚然,阙疑固然不能为经解提供某种具体的观点,但其作用不容小觑,因为,基于这样一种理性的诠释态度,虽不能为经解提供某种具体的观点,但对唐宋以来新《春秋》学逞臆说经之弊则无疑有纠偏之效,这可以说是郑玉以一种特殊方式对《春秋》学时代问题的回应。特别值得称道的是,郑玉虽宗法程朱,但在具体经义的理解上则能理性去取,如前述其对朱子以史视《春秋》观点的反转即是。

B2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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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047(2017)05-0088-13

张立恩,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肖志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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