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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

2017-01-26吴秋梅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成文法公序良私法

吴秋梅

西安思源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8

论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

吴秋梅

西安思源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8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优势越来越突出。本文详细地论述了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性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使用方法,以期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公序良俗;司法适用;原因分析;方法探讨

一、引言

公序良俗即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欧美等国也被称为“公共政策”。公序良俗在司法中的应用有效弥补了现有成文法中过于强调形式主义的不足,但同时也增加了裁判行为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到国家公共法律的安定。由于评判标准不一,法律裁定的结果也各不相同,公序良俗的司法应用面临着诸多问题,但从整体上来看,依然对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我们应当在正确分析其适用性原因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的适用方法,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法律政策。

二、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性分析

(一)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法律是人为制定的,故难免会存在一定局限性,并且相对事物的发展而言要落后一些,无法对快速变化的现实社会作出全面的规定。由于公序良俗的内涵和外延范围具有较高的弹性,这就使得其能够很好地克服现有成文法的不足,灵活地填补强制性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并对其作用价值进行适当补充。

(二)融合公、私法价值

公序良俗体现了民法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相互统一,既有效限制了私法自治行为,也将公法价值带入私法领域中。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虽然符合成文法规定,但却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法官需要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与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的影响进行对比,裁定其法律效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能够有效促进公、私法价值的融合。

(三)民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公序良俗的内涵具有模糊性、动态性、开放性的特征,故能够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的各种新观念提供足够的容纳空间,与时代发展保持同步前进的步伐,充分满足了民法发展中的协调性、包容性等需求,并且通过其自身在道德上的柔软性有效填补了刚性法律存在的漏洞。

三、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方法

(一)遵循基本的适用原则

从本质上来看,公序良俗属于一般性的概括条款,故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很有可能会导致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思维的遁入。因此,立法人员在实践案例中应用公序良俗时应遵循其最基本的适用原则,分析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运用公序良俗原则,通常情况下,公序良俗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案例:一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不适用于案例事实;二是存在两种以上的适用法律,但彼此之间存在矛盾。不难看出,公序良俗在以上两种情形的司法应用,前者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后者则是为了解决不同刚性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明确界定法律和道德界限

尽管公序良俗将道德引入了法律体系,但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立法人员在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一定要明确界定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只能将一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实现法律化,即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强制要求公民最大程度地凸显出个人高尚的品格。换言之,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讲究适度,司法人员切不可将过高的道德标准引入法律体系当中,否则结果很有可能是适得其反。

(三)结合时代发展更新公序良俗内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公共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序良俗是一个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弹性标准,没有明确的内涵,其具体的适用内容由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决定。因此,立法人员有必要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及时更新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内容和范围。

(四)坚持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

公序良俗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民法主体之间的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不仅导致其各自的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存在不平等的现象,还衍生了一系列不合理的强制性条款,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因此,司法人员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一定要充分保障劳动者权利等基本的公民权益,从而有效促进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立法人员应充分结合价值补充法,制定科学的价值观判断准则,并将其作为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内容展开深入的研究,同时还应注重协调好公序良俗与现有法律安定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有效提高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的水平。

[1]肖敏.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行为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分析[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06).

[2]杨锡武,龚拥军.论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J].民族论坛,2010(01).

D

A

2095-4379-(2017)22-0249-01

吴秋梅(1981-),女,宁夏银川人,西安思源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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