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困境及其完善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费率道德风险

马 格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困境及其完善

马 格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存款保险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但存款保险中必然会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一直颇有争议的难题。我国对于道德风险的防治和降低主要是限额赔偿和差别费率,但这两种方式也有其不完善之处。所以我国在道德风险的防治和降低方面,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以防范和降低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限额赔偿;差别费率

一、我国道德风险控制的制度设计

(一)限额赔偿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限额赔偿对于道德风险有着一定的抑制作用。对小额存款人来说,他们本身对于银行风险就没有监管积极性和能力,所以要尽可能的保障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对于大额存款人来说,限额赔偿不能完全平衡他们的风险,他们会对自己的存款产生危机感,促使他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对银行的风险进行监督。对于银行来说,限额赔偿可以使银行明白存款保险机构不会无限的为他们的经营失误买单,使其审慎考虑决策,加强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控制。

(二)差别费率

目前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在实行单一的固定存款保险费率制,而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即我国实行的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而构成的差别浮动费率制。

差别浮动费率可以有效控制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依据本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来决定保险费率,在从事高风险投资时有所顾忌,灵活的变动费率可以有效约束银行从事风险投资。而且,差别浮动费率可以使有问题的银行更早的处理自身的风险问题或更早的破产,而不至于使问题扩大化,导致巨额赔付。所以,差别费率制是针对银行的道德风险的有效控制手段。

二、我国道德风险控制制度的困境

(一)最高赔付限额的合理性

确定合理的最高赔偿限额实非易事,过高的赔偿限额会导致道德风险泛滥,而过低的赔偿限额不能满足存款人的利益。我国现在所规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为50万,覆盖了我国99.63%的存款人。国际上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为人均GDP的2至5倍,而我国的是人均GDP的10倍。从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不独立性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在人民银行之下,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上容易受到人民银行的限制。存款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而人民银行最根本的目的的维护金融稳定,双方目标有所冲突。当发生银行危机,人民银行应该做为贷款人还是作为保险人就很难抉择,对于金融稳定的利弊将难以衡定。

三、道德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

(一)交叉担保

交叉担保是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后为了应对道德风险而进行的一项改革。法律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关联银行倒闭时,将倒闭银行的损失在关联集团的所有成员银行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这可以分散风险,将本该由一个银行承担的损失按比例分配给了各个关联银行。另外也可以有效防范银行本身的道德风险,当银行需要为关联银行的风险买单时,为了不使自身利益受损,而关注关联银行的风险投资,进行相互的监督和约束。对我国来说,交叉担保制度是防范道德风险的一种可借鉴的方式。

(二)加强最高赔付限额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我国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而在我国存款小于50万元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数量的99.63%,但是存款小于50万的银行存款总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这也就是说,0.37%的存款账户有着一半以上的存款金额,一旦发生风险,那么总量接近存款体系50%的个人财产就将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成为一般债权,难以足额兑付。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0.37%的存款人很难对银行的决策造成任何影响,那么这些人将承担的高风险又应该由谁来买单。所以在存款保险制度稳定运行之后可以适当下调赔偿限额,适当增加不能被赔偿限额覆盖的人群,增强其积极性,提升存款人对市场的约束力,降低道德风险。

(三)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机制,在此基础上对银行的风险评级进行多维度、多方面的评价,并综合考虑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盈利性等多方面因素,确定银行的等级,进一步确定保险费率。

此外,对银行使用差别费率征收保费时,可以参考《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2014》中推荐的标准:一是计算存款保险费率的机制要对所有投保银行保持公开透明,二是对投保银行征收的奖励型或者溢价型保险费类型之间要有明显差异,三是要对个体投保银行的评级和排名等信息严格保密。

[1]欧阳珍妮.银行存款保险中的限额赔偿制度与道德风险——兼评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

[2]马鹏飞,刘丽.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国际经验与启示[N].金融时报,2016-7-11.

[3]曾筱清,焦晓洁.金融危机后英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金融服务法评论,2015.

F

A

2095-4379-(2017)07-0258-01

马格(1994-),女,汉族,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猜你喜欢

存款人保险费率道德风险
陕西县域苹果种植风险评估与保险费率厘定*
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市场化监管机制研究
论挂失提取账户内他人存款的刑法定性
对经营性存款人加强结算账户管理的几点浅见
去哪儿网服务供应链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模型
浅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的诉讼地位
广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医患诚信视野下的乡村医生道德风险研究
博弈理论下的旅游企业道德风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