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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冲突与协调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依法

李 璞

山东省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 新泰 271200



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冲突与协调

李 璞

山东省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 新泰 271200

总结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执行工作在有些环节存在冲突和不协调,影响了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措施的顺利、有效落实。本文试结合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法院行工作的各自职能、存在的冲突与不协调,探讨加强二者衔接配合的合理、合法化路径。

房地产登记管理;房地产法律;管理方法

总结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执行工作在有些环节存在冲突和不协调,影响了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律效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措施的顺利、有效落实。本文试结合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法院行工作的各自职能、存在的冲突与不协调,探讨加强二者衔接配合的合理、合法化路径。

一、不动产管理职责与相关法院权力的法律划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对公民、组织拥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上述权利的登记管理职责,根据不动产初始拥有、变更、转移、注销等各种情形,依法进行相关登记管理。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不予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被执行人对房地产依法享有完整物权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性内容,这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与相关法院执行权的制掣与影响

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等涉财性案件呈增多趋势,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对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执行,而案件情况各异,有些情况子下被执行的房地产权属关系复杂,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权益的及时兑现。况且,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法院执行机构该类案件的执行尚没有固定的执行模式,难免有时具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如何更好地寻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把这类案件执行好,成为一道执行实践难题。而实践中,由于法院执行机构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认识上、操作上、配合上的不紧密、不协调,造成了房地产案件执行措施的滞后和阻碍。

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的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实践性难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并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就依法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问题专门联合下发了通知。但由于房地产执行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及人民法院有时不能恰当、及时地履行各自的义务,致使工作产生冲突和不协调,出现了法院执行不规范(合法)、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不及时、不规范、不到位等状况,给相关案件的执行带来实践性障碍。

三、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与执行工作衔接配合的路径选择

(一)切实明晰房地产执行难问题

其一,尚无有力的法律支持。目前,对于房地产执行和协助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还不够具体和明确,造成房地产执行实践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难题,导致各地法院在查封和处置房地产时没有统一尺度可循。其二,协助执行不协调,设置设障碍。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协助义务,或违法规避法院对房地产的执行,或找种种借口推诿拖延,造人为成执行障碍。其三,房地产变现难。基于上述几点,初有权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外,建议房地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房地产协助执行行为;同时,相关上级职能部门可联合发文就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问题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规范法院执行行为。

(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规范协助执行行为

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落实对被执行人相关房地产(权利)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既便是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有错误,也只能提出工作建议,而不能擅自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土地、房屋登记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应为人民法院查询并复制(抄录)的书面材料加盖印章。对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查封、预查封的房地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严责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对该房地产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三)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地产执行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确保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权益依法得到变现。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向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及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释明法律规定,寻求理解、协助和支持。

综上,规范房地产登记管理与人民法院相关执行权力,加强二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对于顺利执行案件,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化解相关案件“执行难”,必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1]李超然.浅析法院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25).

D

A

2095-4379-(2017)20-0233-01

李璞(1972-),女,山东曲阜人,本科,中共党员,山东省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业务负责人,主要从事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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