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是否入罪的思考
2017-01-26刘真瑜
刘真瑜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关于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是否入罪的思考
刘真瑜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说“犯罪的人”的亲属窝藏、包庇就不负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犯罪的人”的亲属实行窝藏、包庇行为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因为没有这些规定,法律界有人呼吁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不包括“犯罪的人”的亲属,有的是说不包括直系亲属和姻亲等等虽然说法不同,但是目的一致,就是质疑将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归罪。本文拟通过对窝藏、包庇罪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对亲属间窝藏包庇行为是否应该入罪试作探讨。
窝藏;包庇;近亲属
一、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入手进行思考
早在汉律中就规定“亲亲得首匿”的容隐原则,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①其基本涵义就是亲属之间犯罪相互隐匿的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这一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而且主体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有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没有将“犯罪的人”的亲属排除在外,有违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规则,是对人伦精神的漠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虽将近亲属之间的窝藏包庇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刑罚却很轻,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因为窝藏、包庇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却很少。可见,我国刑法中对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规定入罪并不是一点没有继承古代“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而是有所限制地吸收其精髓,同时也考虑到了亲属间为维系家庭的稳定和存续所必要的权利义务。②
新中国成立之后,1979年的刑法草案第22稿中规定,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后来在衡量其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孰轻孰重的时候,将天平明显向后者倾斜,在草案第33稿中删除了。因为窝藏、包庇的行为大多数就是发生在亲属间的,因为实际上实行窝藏、包庇犯罪行为的人与“犯罪的人”没有联系的情况很少,也就是说我们讨论窝藏、包庇罪实际上也就是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犯罪的行为,或者说亲属占绝大多数的比例。如果刑法将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犯罪行为不规定入罪,就排除了相当大的一部分犯罪主体,相当于将这一罪名取消。在司法实践的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的,比如可以酌定不起诉的,一般不起诉,所以即使起诉到法院的,其所具有的亲属关系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③
二、从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法益入手进行思考
我国刑法将窝藏、包庇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可见,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前面说过窝藏、包庇的行为往往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可想而知,如果“犯罪的人”犯了罪,首先最有可能窝藏、包庇他的就是“犯罪的人”的亲属或者有紧密关系的人。侦查人员也往往是首先从他的亲属着手调查,作为“犯罪的人”的亲属如果积极的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将侦查线索引向其他方向,由于亲属的窝藏、包庇使得“犯罪的人”潜逃,那么这将会给案件的侦查造成极大的阻力和障碍,这很可能造成“犯罪的人”因其亲属的窝藏、包庇行为而永远逍遥法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这无疑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外,试想如果取消亲属间的窝藏、包庇罪或者是对此罪一律免除处罚,那么这无疑使所有的人在他的亲属犯了罪之后,都要积极地去窝藏他、包庇“犯罪的人”,而不是鼓励其自首或立功,去积极的争取减轻刑罚。其实,在司法实践当中,亲属能够积极地劝导、陪同“犯罪的人”去司法机关自首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并不是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当然,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三、总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刑法中没有必要将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由一般主体改为排除“犯罪的人”的亲属,或者是根据亲属关系远近程度加以区分犯罪情形。强调“亲亲得相首匿”容隐原则,需要的不仅仅是只看到儒家思想中“亲亲得相首匿”的人伦关系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了儒家思想中更重视的“德”的价值和意义。将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入罪也不是鼓励“犯罪的人”亲属们去“大义来亲”,知道知情不报并不构成犯罪,这同样也是彰显了我国当前法律对人情伦理的呵护。
[ 注 释 ]
①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J].法学杂志,2006(06).
②汪启和,游俊峰.我可以不正常我的亲属有罪吗——谈容隐权及其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3).
③里赞.证人拒证权的理由——一种历史文化的分析[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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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229-01
刘真瑜(1994-),女,汉族,山东临沂人,青岛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