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自决权
2017-01-26陈心心
陈心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论人民自决权
陈心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有关人民自决权的国际条约和相关国际文书都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在国际法上,人民自决权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人民的权利,即任何主权国家的人民和其他领土上人民的权利。可是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领域里,人民自决权却是一个难以明确界定的存在争议的概念。由于其内容、主体和适用范围一直在随着国际政治的变化在同步发展,重心也在发生转移,这就导致其性质也难以具体界定。此外,人民自决权在赋予人民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人民自决权;性质;局限性
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在开篇确立了人民自决的权利。同时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一项基本人权。民族自决权的思想发端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民主权与天赋主权说。二战后,人民自决权在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得到了重申、确认,并作为集体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获得了广泛认可和接受。
人民自决权的主体有三种:一是遭受殖民统治、正在积极争取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仍遭受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人民自决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遭遇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与占领的民族来说,人民自决权的含义是摆脱殖民统治并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对于属于独立国家一部分的民族整体来说,其组成部分的民族则不存在此种意义上的人民自决权,他们享有的仅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的权利。第二,人民自决权则具体指向各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涉并决定其政治地位,自愿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政治的权利。
在笔者看来,人民自决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性质,其一是人权,其二是发展权,诸如独立权、国家主权等其他的权利完全可以看作是上述两个性质的延伸。
一、人民自决权是人权
人权,通常是指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关规定的,包括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在内的,人生之为人的为维护个人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属于人民自决权中的宪政问题,已经成为宪政问题与国际法问题的新支撑点。它包括人民平等、自由、民主等多方面内容。
首先,人权是人民自决权的发端。对内,人民自决权属于国内法范畴,体现的是人权;对外,人民自决权则属国际法范围,体现并代表国家主权。
其次,人民自决与人民民主的关系。人民民主是人民自由与人民平等有机结合的集中表现。从此意义上讲,人民民主是人民自决的应有之意。如果人民连对政府的人事政策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都没有,那么人民自决从何谈起?人民自决权早已被视为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人权。
二、人民自决权是发展权
发展权是二战后形成的权利理念。指导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就包括了发展权,它的基础是人民自决权。它意味着世界上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独立决定自己命运,选择社会经济制度的权利。发展权是人权法的原则,其基础是人民自决权。
由前述可知,坚持人民自决权,对于维护各主权国的独立与完整,反对愈发明显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很明显在国际法上,领土主权原则与人民自决原则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然而二者都是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原则,这就导致一国对侵犯别国领土主权完整与对他国人民自决与民族解放运动的外部支援之间的界限难以清晰界定,这自然成为了国际冲突的一个重要的难以根除的源头。
如果将人民自决权平等彻底地落实到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会得到什么回报或者是惩罚呢?恐怕不是想象中、理论上的和平与正义,而是世界政治的民族主义化与国家的碎片化。据民族人类学家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现存的民族至少有2000个,使用的民族语言也有5000多种。如果人民自决权在这些族群中真正得到实施,世界恐将永无宁日。
尽管联合国一向支持人民自决权的存在,但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和平纲领》中如是说:“如果每一个宗教、种族或语言群体都宣布建立国家,那么分裂必将无休无止,全人类所希望的安全、和平和经济福利更加难以实现。”
由前述分析可知,人民自决权虽给人们带来了广泛的红利,但却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必须全面分析与论证,合理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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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0-0223-01
陈心心,女,河南洛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