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
2017-01-26郭娜娜
郭娜娜
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党校,黑龙江 绥化 152000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
郭娜娜
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党校,黑龙江 绥化 152000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对各行各业行政纠纷的化解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其依法行政,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支持。因此,本文将从认识、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与行政审判队伍四个方面出发浅谈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强化行政诉讼法司法实践的对策和建议,强化宣传优化行政诉讼环境,提升行政机关和行政负责人的认识切实依法行政,并强化行政审判人员培训、优化其队伍结构,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基础。
行政诉讼法;司法实践;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自2014年修订、2015年实施以来,对规范人民法院权利、角度行政机关、行政案件正确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和维护好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国家机关行使权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点深入研究和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够深入、公民认识不足
《行政诉讼法》自修订实施以来一直在积极进行宣传,但是广度和深度与行政诉讼的要求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导致公民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不足。其一,合法权益维护意识不强,对行政诉讼法了解不够深入,对依法行政、公平审判缺乏信心,一些行政机关自身对行政诉讼法的了解也不够深入,行政执法能力与案件审判的要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水平还有待提高,尤其是行政机关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发挥不足,如果不按照程序严格执法,就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法的作用。其二,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对多媒体利用不足,所采取的宣传措施与选择的宣传内容还缺乏针对性,没有结合典型案件和事例,理论知识的宣传不够生动,释法宣传、诉讼程序了解等不足。
(二)行政机关监督不足
行政机关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依法行政水平总体上有明显上升,但是内部监督不足,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管理、监督和处罚不分离,行政机关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乱纪现象仍然存在。比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没有综合考虑案件的特点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超越或滥用职权,在执法活动中一些违法和不当行为对人们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威胁。再者,行政执法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个人依法行政观念淡薄的现象,法律知识认识和掌握不全面、不深入,个别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依法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在答辩、移送材料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三)行政负责人与审判人员水平滞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根据调查表明部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诉水平有待加强,一些行政负责人首长过于看中案件胜败,出庭率低,没有认识到诉讼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对行政诉讼制度认识不足,部分人员存在着特权思想、面子观点,应诉不主动、不积极,对行政审判工作支持和理解不足。再者,行政审判人员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行政案件关于社会热点难点事件的类型越来越多,面对政府时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
二、强化行政诉讼法司法实践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宣传、提升公民认识
要立足于行政诉讼的要求加大《行政诉讼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公民对行政诉讼法的认识。其一,增强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意识,深入了解行政诉讼法及其法律知识,提升其对依法行政、公平审判的信心,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落实好行政执法工作,立足于案件审判的要求提高其行政诉讼水平,按照程序严格执法,发挥行政诉讼法的作用。其二,利用多媒体进行行政诉讼法宣传,创新宣传措施,科学选择宣传内容,结合典型案件和事例增强行政诉讼法理论知识宣传的生动性和针对性,切实实现释法、诉讼程序等的宣传。
(二)强化行政机关监督、规范程序
要强化行政机关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就案件审判要求健全其监督机制,实施管理、监督和处罚严格分离,坚决杜绝行政机关中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乱纪的现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综合考虑案件的特点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在执法活动中合理使用职权,将人们的合法权益摆在案件执法的首要位置。再者,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观念,全面深入掌握法律知识,根据依法行政、执法程序等确保答辩、移送材料的规范性。
(三)强化行政负责人与审判人员培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要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水平与出庭率,提升诉讼中所暴露出来问题的认识,规范行政诉讼制度认识,主动积极应诉,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支持和理解。再者,提升行政审判人员水平,增强对社会热点难点事件的认识,增强信心、减少畏难情绪,以提高审判人员技能为契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组织岗位培训活动。
三、结语
要立足于行政诉讼的要求,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契机,强化《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提升公民认识,强化行政机关监督、规范程序,强化行政负责人与审判人员培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行政诉讼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台阶。
[1]潘东东.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1(23).
[2]郑娟,周卫昕.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及其完善机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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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0-0215-01
郭娜娜(1984-),女,满族,黑龙江绥化人,法学本科,中共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青少年犯罪、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