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7-01-26樊丽霞
樊丽霞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7
浅议惩罚性赔偿制度
樊丽霞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7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后,对于所造成的损害进行惩罚性赔偿,并不限于损害的范围,以预防类似的行为重复发生。它的功能在于惩罚,遏制,弥补,在补偿受害者所受损害的基础上,弥补其无法估量的精神损失,在英美法系亦有代替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的金额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促进社会安定,维护社会秩序有着特殊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功能;性质;发展
一、引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其存在具有很高的争议性,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它也逐步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及发展时应运而生的,是其理论发展与社会实践发展带一定程度便需要产生的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相关的诉讼数量也与日俱增,如果依旧仅仅是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对有些受害者的精神损失以及其他无法估量的损害无法进行赔偿,会引起受害人的不满,从而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惩罚性赔偿作研究是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
二、惩罚性赔偿的含义及功能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主要是名义赔偿或者补偿性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与他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①惩罚性赔偿具有一下几点功能:
(一)补偿作用
此补偿作用不同于民事制度中的损害补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补偿高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对受害人的全面补偿,不仅仅是实际损失,使得受害人的损失更能的到补偿,从而更加公平。
(二)惩罚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惩罚性没有公法中那么严厉,仅仅是金钱惩罚。惩罚性赔偿仅仅起到通过对加害人进行高额金钱惩罚,使加害人为自己的加害行为负责。
(三)遏制功能
遏制功能亦是预防功能,包括对一般大众的一般预防,也包括对加害人的特殊预防,使得加害人不会再次进行同样或者类似的加害行为。若加害人所承受的赔偿仅仅是对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补偿,极有可能会因为惩罚力度不够大而导致没有威慑效力,增加加害人再次进行同样行为的可能性。
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惩罚性赔偿确立并发展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法制及社会发展到一定条件下应运而生的。美国奉行以权力为中心的救济方式,只要权利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的存在,而且此种救济是非常充分的,即会满足受害者所有的损失。即使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并没有确定的结论,也不影响其在英美法系的应用,有应用即有发展,因此,惩罚性赔偿才得以在美国法上迅速发展。
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公私法体系分类明确,因其性质不明确,惩罚性赔偿直接便被拒之门外,不被接受。法律最本质的价值追求是保障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秩序,并不仅仅是主球体系的完整性和完美性。惩罚性赔偿瑞然具有惩罚性,但从功能等方面体现出来更属于私法性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一)古代的发展
惩罚性赔偿的思想萌芽于很早的古代,并非起源于英国。在古巴比伦的法律中已经可以窥见其身影,在《十二铜表法》中,曾将盗窃等属于公法范围的行为视为私法范围的侵权,对此类行为采取多倍赔偿的方式作为承担责任的形式。导致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源于人们脑海根深蒂固的因果报应、同态复仇观念、宗教因素等,惩罚性赔偿在古代多部法律中有明确的记载,只不过用词是“多倍赔偿”,但其所表达的法律内涵与现在的惩罚性赔偿的思想精髓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
(二)近代的发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被确立是在英国,源于英国的Wilkes诉Wood案,确立于Rookes诉Barnard案。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发展瓶颈,英国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的限制,这是一种根本性的困境;美国对于其存在并没有太大争议,仅仅是围绕具体适用的过程进行讨论。
尽管惩罚性排场制度在近代发展也是曲曲折折,但至今仍在曲折向前发展,并没有停滞不前或者取缔,其存在已经固定,已经被英美法系所接受。而且在许多大陆国家也出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补偿,惩罚,预防,鼓励的特有功能已被大部分国家所接受,其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发展前景是客观的,在促进法律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对加害人进行高额赔偿金惩罚的形式,起到预防其再次发生的作用以及社会的一般预防作用,对调整经济社会,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该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产生了中的影响。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性可以弥补受害人无法预估的精神损失,或者其他无法请求的损失,最大限度的补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因此,其发展是有其社会背景,以及现实基础的,学者们的讨论也为其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虽曲折,仍旧在不断前进、上升。
[ 注 释 ]
①惩罚性赔偿示范法[A].关淑芳著.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C].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7.
[1]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上海:学林文化事业出版社,2002.
[3]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
D
A
2095-4379-(2017)20-0209-01
樊丽霞,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