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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2017-01-26娄金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亲权监护权监护人

娄金明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娄金明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近年来,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日益尖锐,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逐渐突出。本文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现状着手,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分析其中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公权力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少,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很难解决当前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这些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亲权与监护制度不分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其子女所享有的以管教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1]。而监护制度则是指在未成年人丧失父母或父母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设置监护人,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只是监护人而非亲权人,把亲权和监护制度混为一谈。可见,我国缺少相对独立的亲权制度。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的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首先,单位的成立宗旨是为本单位创造利润,如果强行施加给其监护压力,对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由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也很不合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经费,又缺少专业的监护人员,更没有相应的场所供未成年人居住和休息。最后,由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我国目前立法未对其担任监护人作出具体规定,缺乏资金保障和相关程序性规定,这些问题都急待解决。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

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面对监护人的不正当监护行为,只能选择忍让与接受。如何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将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设置监护监督机构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然而我国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与侵权行为只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设置监护监督机构与监督主体,更没有相关的监督标准,且当监护滥用监护权时,也仅仅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监护制度中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未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权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使得监护人的义务远远多于权利,导致了各适格监护人之间彼此推脱,都不肯担任监护人,即使被选任为监护人,也不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局面。使得未成年人虽有监护人,却并未真正享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由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当今社会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认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区分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

亲权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才享有的权利,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都死亡或者都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为其设定监护人。然而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仅扩大的监护的内涵,而且该规定与我国的社会现状也是矛盾的。

(二)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机构

减去单位任监护人的负担,使其一心放在为社会创造价值上。其次,当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时,应由国家财政划拨专项资金,并招聘专门的护理人员对未成年人经行管教与保护。最后,由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应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其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程序,相关资金等[2]。

(三)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现状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规定,设立监护人监督制度[3]。首先,由于其他未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邻居与被监护人关系较近,当发现有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情况时,可以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可以在他们中选择监护监督人。其次,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督人,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增加监督的强制性,加大对监护人的威慑性。

(四)明确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增加监护人的权利

首先,应通过立法明确担任监护人的法定条件,应当充分考虑监护人的财产状况,是否有犯罪等不良记录,道德品质等多种因素。对于那些有犯罪记录,品质恶劣的人,不允许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监护人权利的规定远远少于义务,因此,造成了很多人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故笔者建议立法应增加监护人的权利,如金钱求偿权,拒任权等。

三、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建议通过完善设置完善的监护人监督制度、增加监护人的权利、区分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等手段,来改善我国目前监护制度的现状,我们可以从完善监护监督等角度入手来深入探讨未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措施,从而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1]王诗雅.抚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18.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2.

[3]朱玲.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J].教育理论与心理学,2013(9).

D922.183;D

A

2095-4379-(2017)20-0206-01

娄金明(1990-),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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