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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2017-01-26李浩兵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教育

李浩兵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甘肃 庆阳 745000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突出的原因及对策

李浩兵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甘肃 庆阳 745000

青少年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之一,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正确认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并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将其培养成为有理想、心理健康的社会成员,既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与建设,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战略意义。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刻认识到青少年犯罪事前预防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的事前说服教育及预防策略,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建立青少年犯罪事前预防的动态机制,并将其上升到战略高度加以应对。

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

在世界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犯罪态势重新抬头且日趋严重,这一趋势开始受到各个国家的普遍关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政治体制优化与经济体制变革并行,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在不断调整与完善,人们的思想行为、生活方式与教育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以往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团伙性、暴力凶残性等显著特征,且更加倾向于财产犯罪,这对国民经济发展与稳定和人们日常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威胁,为此,各方必须采取积极策略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日渐猖獗的态势,并以此为契机有效打击并控制其他形式的社会犯罪行为。

一、青少年犯罪的可能原因分析

理论界将所有少年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统称为“青少年犯罪”,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关键是看对少年及未成年人是如何规定的,各个国家对于少年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有不同规定,综合起来而言,大多数国家都将18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区分的年龄界限,而将14周岁作为未成年人与少年儿童区分的年龄界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混合化的趋势特征,所以在当前的部分理论研究中,将12周岁以上的儿童及18-25岁的成年人也纳入研究的对象范围[1]。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的理论观点有“法盲论”、“内因论”、“外因论”、“内外因论”、“客观环境决定论”等。其中“内外因论”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由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外在因素和青少年的性格、品质、思想等内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以上学说、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不能从本质上揭示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鄙人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应当是一个由不同层次原因构成的原因体系,各原因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制约[2]。

(一)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

对于各个国家而言,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颇为一致,基本都为社会环境、思想意识、家庭环境等客观因素。在我国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青少年犯罪呈现增长与恶化态势。

1.经济原因。我国确立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其本身又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

首先,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现实,必然产生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与个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当这些矛盾冲突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时,就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其次,人们的收入方式与形式日益多元化,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这必然会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形成中的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一些未成年人出现互相攀比、个人享受、心理失衡,产生嫉妒甚至怨恨心理,从而诱发犯罪。

长江干、支流不同江段与相对应的流域所面临的人类威胁方式是明显不同的,相同的是大保护与大开发之间的严重冲突。根据笔者长期实地考察,发现这一严重冲突有地域性差异。

第三,在市场经济及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只有积极劳动,才能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分得更大的份额,才能提高收入水平,但在残酷的竞争法则下,一些人可能无法忍受规则的约束而不择手段地追求不法利益。

2.政治原因。在我国虽存在部分私有制成分,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复存在,但阶级斗争仍在一定范围内以特殊形式长期存在,国际资本主义也不遗余力地以其政治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渗透。

3.社会原因。首先,未成年人口基数与受教育、就业机会紧缺的矛盾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解决。如果这些人员得不到及时、适当的安置,就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其次,从立法和执法情况来看,尽管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但贯彻落实情况仍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缺乏具体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的情况下,各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教唆、引诱、拉拢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使其过早流入社会,在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3]。

4.思想文化原因。随着与国外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合作,资本主义腐朽的思想文化乘虚而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的道德准则、价值观念同时并存、相互冲击并激烈较量,构成了中国社会现阶段特有的文化氛围。

(二)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

除了社会环境、政治经济环境这些外因外,对青少年犯罪发挥支配性作用的仍然是内因,即青少年自身及内在的原因、各种具体事物现象,它具有多样性、易变性和可转化性。

1.主观原因

(1)感情脆弱、意志薄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和心理不断发育完善的阶段,少经世事,遇事易冲动,缺乏历练与处事经验,具有很强的好奇心、好胜心、自尊心及虚荣心,明辨是非能力较差,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在遇到困难与打击时往往会意志消沉、自暴自弃,无法应对自如,甚至会将其不幸遭遇归责于他人与社会,选择极端方式处理问题,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2)缺乏必要的生活历练与吃苦精神,一味追求享乐与充裕的物质生活。在改革开放大潮下,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在此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多为独生子女,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自私自利,唯我独尊,没有劳动意识,更无艰苦奋斗、“先苦后甜”的精神与观念,在这种心态下,一旦物质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便会踏入犯罪的深渊。

2.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缺失。经历了艰苦环境的父母们千方百计想为子女提供衣食无忧甚至是“锦衣玉食”的生活,殊不知这种溺宠心理不是爱而是害,对于少年儿童健全的心理、品德、兴趣、理想等的塑造极为不利,诱发其违法犯罪行为。

(2)忽略了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学校教育对于少年儿童健全人格的养成至关重要,遗憾的是,近年来许多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思想道德品质、吃苦耐劳精神等的教育与培养,这只会为少年儿童日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埋下隐患。

(3)社会不安定因素激增,在“读书无用论”的蛊惑下,许多少年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就中途辍学,早早步入社会,甚至是在饭店、旅店、KTV、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打工,黄色、暴力、凶杀为内容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影响未成年人崇高人生理想的树立,加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容易造成青少年思想混乱、政治信念动摇。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遏制

我国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对青少年犯罪规律与治理对策展开研究,后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出台与执行,为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有效预防、遏制青少年犯罪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相关举措可以有法可依。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必须立足于当前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理念与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的缺陷与不足,重新构建积极有效的青少年犯罪事前预防体系,并以党的最新指示与精神及“十三五”规划为指导,认真研究青少年犯罪规律,从战略和策略等方面系统地去应对。

(一)建设和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体系,首先必须增强有关部门的执法与执政,在对青少年犯罪情况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提前预防、全面应对,防患于未然。其次不断强化和维护已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体制,从源头遏制日益猖獗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最后寻找恰当契机,以“十三五”规划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抓手,预防为主、重点打击,深入落实。

(二)针对我国当前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基本情况,必须千方百计加以完善,首先必须加大已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针对性与可行性,提高已有政策的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与强制性。此外必须打牢家庭和学校这两个品行教育的重点领域,在家庭教育和义务教育环节,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爱家、遵纪守法、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等基本素质与素养等基础性教育,只有以此为铺垫的基础上,所谓的“升学率”才能有所保障,否则也只是昙花一现。

(三)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设健康、安全的环境氛围,传统教育模式的转变,即将过去“打击式”教育模式转变为“引导式”、“启发式”和“鼓励式”教育,将已经出现和正在出现的犯罪思想与苗头遏制在萌芽状态直至消灭,将控制青少年犯罪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

(四)努力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青少年犯罪管理模式,例如可以在当地建立少年法庭以及在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查审理、起诉、诉讼、审判等进行专门处理并进行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维权与预防疏导,有助于包括青少年犯罪记录管理制度、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执行。

(五)深入开展素质教育,“升学率”固然重要,但只是片面注重考试成绩,那无法培养出思想健全、身心健康、热爱生活的人,为此必须为少年儿童创设情境,比如经常开展夏令营、下乡、角色互换等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其独立思考问题、独立应对困境以及吃苦耐劳、独立解决困难的能力,进而增强其明辨是非、地域诱惑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导致青少年犯罪现象频发的基本原因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其中内因,即少年儿童的身心状况、年龄特征、缺乏历练、自控能力差等是关键因素,而包括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及学校教育等在内的外因也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之,少年儿童正处于身体与心理不断发展成熟的阶段,任何一个负面消息都会对其人格的健全、品行的培养产生不利影响,为此,社会各界必须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作出应有贡献,从源头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1]周传国,杨连生.加强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思考[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3):29-31.

[2]李再米.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与预防[J].教育,2017(3):247.

[3]王炜.浅析如何完善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体系[J].决策探索(下半月),2016(7):53.

C

A

2095-4379-(2017)20-0148-02

李浩兵(1979-),男,汉族,甘肃镇原人,本科,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助理政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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