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沉默权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考
2017-01-26孔洪涛
孔洪涛
(071002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从国外沉默权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考
孔洪涛
(071002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本文从国外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出发,探究其真正的价值取向。在国外沉默权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焦点问题争议的基础中进行具体分析思考。实质上,沉默权制度与中国国情并不违背,这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文化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依据中国国情,从而追求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点。
沉默权;价值取向;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限沉默
所谓沉默权,是指被刑事追诉者不能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供述。为了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凡是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的支持,如人权保障原则,司法公正观,无罪推定原则等。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沉默权引进的必要性。
一、国外沉默权的起源与价值取向
英国谚语:“任何人都没有控告自己的义务”被认为是沉默权观念的雏形。此后,沉默权规则在全世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自米兰达案件发生后,在美国引起了轰动式的思考,美国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美国学者克瑞斯特夫概括认为,“沉默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或法官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方亦不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且必须是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为实现保障人权、保证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目标,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原则,其中沉默权是现代法制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非常重要保障。笔者认为,支撑刑事沉默权制度的核心理论主要是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和程序的争议等。这些制度、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持、彼此补充,共同构建刑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认为,在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前,被追诉方始终被视为是无罪的。而刑事沉默权制度主张,证明被追诉方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完全由追诉方承担,被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而且不能因为被追诉方沉默从而推定出对被追诉方不利的证据。由此可见,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罪推定原则在举证问题上的一个具体体现。在辩护权制度中,尤其是其中的防御性辩护权是沉默权的一项重要的理论基础。这是为了实现控辩双方平等,维护双方相对公平关系的重要途径。
二、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考
坦白从宽,历来是我们党和国家所坚持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的刑事司法活动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沉默权的引入,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讨论。对西方沉默权制度的引进以及对沉默权与坦白从宽的价值理论的综合认识也日益凸显出其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现行法律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犯罪人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自首。自首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对于那些态度恶劣,不配合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极其有效地审讯策略与手段。这是对现代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本精神的科学解释和真正执行,是对犯罪嫌疑人内心主观心理的考量,也是坦白从宽政策的理论所在。
人们对沉默权制度与坦白从宽政策矛盾的讨论与思考,有其合理性与科学性一面,但我并不完全赞同此种观点。因为,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政策不仅在法理上不相违背,反而它们的核心理念都是对无罪推定原则与当事人不自证其罪权利的肯定与认可,其核心精神是相一致的。理由如下:坦白从宽与如实供述义务并不相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坦白从宽也的确对这种自证有罪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性作用。但这并不可以反过来说,坦白从宽就是以如实供述义务为基础的,是如实供述义务的配套性规定。坦白从宽,对犯罪人来说只是一种可以去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必须接受的义务,它并不要求被追诉者人人必须都去坦白或不坦白,正如沉默权对犯罪人来说不是必须保持沉默一样。二是抗拒从严与刑事沉默权制度也不相矛盾,所谓抗拒并不等同于沉默,抗拒是指犯罪人确实坚持顽固态度,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待,订立攻守同盟,嫁祸于人等违反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只是消极不供述并不触犯此规范。三室都有相似的保护人权的方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充分尊重。
三、形成中国特色的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将沉默权制度引入我国法制势在必行。沉默权制度确实有着非常积极有效的影响。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西方的沉默权制度所包含的个人主义思想不能见容于我国,也在当代的英美国家法制中受到了限制,还有过分苛刻地强调程序正义也存在其不合理之处。所以在引入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英美已有的经验,注意调整沉默权人因沉默权获得的利益与第三人间的利益冲突、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对沉默权进行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面对当前国际社会一体化与立法理念的国际化日益增加的趋势,拥有相同价值取向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政策是可以有效的结合起来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时代潮流的诉讼制度,即建立起一种以有限沉默,鼓励坦白思想为基础的中国特色有限沉默权制度,从而使我国的法律建设达到一个更高更新的水平。
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对于沉默权制度的考虑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紧密之处,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寻找平衡点的契机,也是有效合法找寻证据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应结合实际,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与原则,有限沉默制度。
[1]陈瑞华.程序正义论[J].现代法学,2006(2):69.
[2]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杨国章.坦白从宽与沉默权[J].法学杂志,2001( 1).
孔洪涛(1996~),男,汉族,河北新乐人,河北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