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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探讨

2017-01-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赃物受让人请求权

金 恒

(122000 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 辽宁 朝阳)

浅谈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探讨

金 恒

(122000 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 辽宁 朝阳)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交易权益。但我国《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以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比较,对赃物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一些个人的构想。

善意取得;赃物;回复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涵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物者将其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是其他物权。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两个方面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该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各国法律对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态度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经验来看对待赃物的做法也是不一致的,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区分说,该说认为应当对赃物进一步依其性质区分为占有委托物或是占有脱离物。属于占有脱离物的赃物指的是通过暴力或者秘密窃取等手段违背原权利人的意愿而取得的财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盗窃、抢劫而来的赃物。而对属于占有委托物的赃物即运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原所有人自愿或者主动交出的财物,适用善意取得,如诈骗而来的赃物等。

二是以苏俄为代表的不适用说。该观点认为,所有赃物不加区分地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论是否是占有脱离物还是占有委托物。《苏俄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对拾得物和盗赃物,丧失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该财产,只有当财产是为执行法院判决而依规定的办法出售时,才不允许要求返还财产”。

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观点,其认为无论是赃物还是遗失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限制了时间,并在受让人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有义务承担对该善意第三人因受让转让物而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义务。

在我国物权法的起草中,专家、学者对于在我国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很大,但可惜的是最终我国《物权法》对该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涉及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何种解释,对此我国学者有以下的几种观点:一是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规定,遗失物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赃物就更不应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是赃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否则通常可以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并未对赃物作出规定,因而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则属于明显的法律漏洞,需要在以后加以完善,但不能由此推出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

三、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

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规定回复制度很有必要,同时该规定也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秩序。而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需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价值就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鼓励交易,促进物的流转,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否则在每次交易之前,由于受让人往往不知道对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转让物是否为赃物,所以受让人都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花费大量的成本,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将会打击受让人进行交易的欲望,受让人对交易也会产生不安全感,市场经济也将变得不稳定,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必要的。

然而赃物毕竟和正常交易中的交易物有一些区别,原所有人并未经过自己的意志而失去其物,而是由于一些外在的不能归因于所有人的因素导致其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财物,倘若不给予原所有人救济的机会,对其将显得极为的不公平,所以法律在规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回复制度,给予原所有人在法定的时间内通过行使回复请求权取回其物,倘若过了该期限则视为原所有人放弃了回复请求权,善意受让人将完全拥有所有权。如上文所述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也将刺激原所有人积极的行使其权利。

四、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的地方

当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1.要考虑原物追击在客观上有无现实可能性

原物追及权的行使,其前提条件是原物仍然存在并且能够返还,若原物已经不存在或者原有状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致无法返还,此时再追及也已经没有必要了。如赃物是一批珍贵药材,已经被患者购买并服用的情况下,就无法返还原物,此时原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将受到一定的限制。还有就是如金钱和无记名证券,在善意受让人占有之际即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法追击,只能请求无权让与人赔偿其损失。

2.要考虑原物是否与原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特殊的情感

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赃物为带有特殊情感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原所有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即使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回复请求权的期限,法律仍然应该予以支持。即对于与原所有人有特殊情感的赃物,无论何时原所有人都可以行使回复请求权,不受时间内的限制。

现行《物权法》并未对赃物的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以弥补《物权法》对该问题规定的不足,从而让善意的受让方对受法保护的市场秩序充满信心,继而更好地从事商品交易推动商品经济的良性发展。

[1]常鹏翱.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解释论[J].法商研究,2014(6):116-125.

[2]张笑滔.股权善意取得之修正——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例[J].政法论坛,2013,31(6):13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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