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会计监管制度的思考*
——从会计变革到会计监管的转变
2017-01-26胡光志胡显莉
胡光志 胡显莉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互联网+”时代的会计监管制度的思考*
——从会计变革到会计监管的转变
胡光志 胡显莉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互联网+”时代,新计算技术的运用对会计的环境和行为模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新的会计信息生态系统的形成、会计流程的变革、会计人员工作重心的转变,这些会计工作的新特点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因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厘清“互联网+”对会计监管及其制度的影响,反思现行会计监管的不足,变革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已然成为会计监管制度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创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把握新的监管重心,以保障“互联网+”时代的会计信息质量,将是我国会计监管制度应有的变革方向。
“互联网+” 大数据 云计算 会计 会计监管
“互联网+”的“+”不是简单的加总,而是一种跨界,一种重新整合,通过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将各个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在一起,将传统产业从人工为主向智能化、信息化转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是实施“互联网+”行动的重要技术支撑,中国由此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将不断产生新的利益增长点,并持续改变各行业的行为习惯和规范。以数据处理作为基础的会计行业必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和冲击,从而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及披露过程产生重大的影响。会计监管是在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伴随着会计的发展,顺应规范会计市场的需要而发展演变的,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由具有监管权的机构和组织基于规则对市场主体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1]。
一、对传统环境下的会计监管的反思
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郑百文、蓝田股份、亿安科技、银广厦事件等企业会计造假事件,使我国的资本市场遭受严峻考验。为加强监管,仅2001年财政部针对会计工作就颁布或执行了15项会计规范,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和审计,就出台了18项相关的政策措施,此类监管措施在其后年度又得到进一步加强。2001年被称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然而从2001年到2016年这1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因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正式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共858个,其中2014年就有104个。资本市场的会计舞弊还只是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缩影,范围更大、对国家经济影响更深的会计违规遍布各类企业。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会计监管为何如此低效。
会计监管的动因之一就是通过监督和管理会计行为解决会计市场失灵的问题,防止会计造假,保证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的供给。由于会计信息的供给具有垄断性,再考虑到会计信息外部性、公共产品性等特征以及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博弈等因素导致会计市场失灵[2],理论上适度的会计监管可以弥补会计市场的缺陷,政府希望通过会计监管来抑制会计信息的垄断、解决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的不足,以及减少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既困扰着市场,也困扰着政府。斯蒂格利茨列举了政府的四大失灵,其中把不完全信息列在首位。这些政府缺陷同样存在于会计监管。由于监管者处于社会层级结构的塔尖,其不完全信息的缺陷非常显著。[3]在传统环境下的会计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监管机构获取信息的方式无法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按照“信息系统论”观点,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人员运用专门的方法,遵循会计准则和制度,收集、处理会计数据,提供反映经济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主体包括会计信息供给主体和会计信息需求主体。会计信息供给主体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会计核算主体,会计信息需求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及监管机构。会计信息供给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向会计信息需求者传递各自所需要的信息。会计监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享有监管权,可以依据权限获取监管所需要的信息,但是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是由会计信息提供者从自下而上地取得,由于委托代理链中的信息传送会存在错误、虚报、隐瞒、滞后等无法解决的问题,使获取的信息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监管机构和会计信息供给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另外,会计信息需求者在掌握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处于各自独立的状态,对于获取的信息相互之间无法进行比对,信息不共享,形成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使会计信息造假有了孳生的土壤。
(2)会计监管机构取得的信息及时性和可靠性差。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具有经济效果的商品,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之一。随着市场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将大大降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以作为监管重点的上市公司为例,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而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报表披露工作的完成所需时间来制定的。根据对投资者的调查发现,普遍认为《实施细则》规定的披露时间过长。对于企业利益相关者而言,市场竞争越激烈,对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要求会越高。会计监管所依据的信息是经过对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来生成的,而这个处理过程要经过凭证、记账、编制报表一系列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信息可能存在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都难以保证。信息获取的滞后使监管机构通常主要对普遍、严重的会计问题进行处理,即使监管者发现问题,也已造成损失,对萌芽时的会计问题并不易发现和给予重视并采取措施。由于无法获取及时、可靠的信息,监管者只能作事后处罚,做不到对监管对象的实时监管,不能事先预防会计违规、造假行为的发生。
(3)多头监管,监管机构间协同性差,财务报告无法满足各监管主体需求的差异化。根据《会计法》第33条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都承担着会计监管的职责。以上各部门都是政府会计监管部门,具有各自的监管职能与权限,各自的监管重点不同,各自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存在各自的偏好。审计部门关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人民银行主要针对金融企业的会计资料,证券监管部门对准上市公司,税务部门关心税款的缴纳。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管范围相对其他部门来说是全方位的,其监管目的在于规范全社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而传统环境下通用的财务报告无法实现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需求,无法实现信息的有针对的决策有用性。另外,会计的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的初衷是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更有的放矢,监管更加高效。而在现有监管机制下,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法律上关系并未理清,监管权限存在交叉和重叠;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之间缺乏沟通;各部门监管条例存在重复,对企业监管信息缺少相互沟通。群体的力量在有效的机制的约束下能取得“1+1>2”的效应,否则就是负面的抵消效应。[3]
笔者认为掌握完整、有用的信息是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发现会计风险的关键。会计监管过程中,信息采集的充分和完整、信息传输的共享和及时、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的安全性显得非常重要。监管机构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其依据来源于所获取的信息,信息越准确、充分、及时、全面,监管机构的监管决策的正确性和监管行为的有效性就越高,信息的质量影响监管的效率。会计信息来源于何处?对于会计信息的来源,本文拟采纳“信息系统论”的观点。“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的显著目的在于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提供某种有意义的信息。”[4]“会计是旨在提高企业和各单位活动的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而建立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5]“信息系统论”既表述了传统会计所具有的为经济管理提供数据和信息的职能,又考虑到了现代会计的发展,强调信息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在“信息系统论”的认知中会计的基本目标就是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活动包括会计信息供给的全过程。因此,“互联网+”带来的会计活动的变革必然为会计信息的供给带来质的飞跃,也为会计监管带来新的机遇和发展,
二、“互联网+”环境下会计的变革趋势
“互联网+”是以互联网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方向,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为支撑,互联网与各行业全面融合,其关键就在于创新,“+”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创新。财政部会计司司长高一斌在2015年中国财会高峰论坛上发言“互联网及其承载的技术和思想,正在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也推动着会计行业的深刻变革与跨越式发展。”
(一)“互联网+”构建会计新型信息生态系统
关于互联网在会计中的具体应用及带来的变革,最早的学者观点是程平提出的云会计概念,随后国内学者樊燕萍、郑可人、赵栓文等诸多学者都对云会计进行了研究。云会计是将虚拟会计信息系统构建在互联网上,利用云计算的理念,向企业提供会计核算、管理和决策服务。云会计的特点体现在:(1)以信息技术为技术支持。云会计是云计算运用于会计的产物,同时大数据技术使云会计可将海量数据挖掘、整理,使信息更加完整、实用。(2)提供个性化会计信息服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云服务商选择相应服务。企业还可根据自己的会计业务和控制流程定制成个性化的会计信息系统。(3)信息共享成为可能。云计算技术的运用,使会计工作由线下转为线上,云平台的建立 、银企互联接口开放、税务网上申报等使企业同银行、税务、会计师事务所、供应商、客户等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成为可能,解决传统会计信息化模式下财务共享和协同难度大的问题。在云计算运用于会计的思想的影响下,目前许多大型企业(如海尔、长虹、永辉超市等)都建立了财务共享云平台,提供财务共享服务,构建企业“互联网+会计”的新型会计信息系统。
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运用,使会计信息系统不再局限于一个组织的内部,而是以组织和个人为双重主体,通过数据挖掘等技术筛选出来的会计信息为生产要素,使会计信息流通过生态位势的差异实现跨组织流动,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生态系统。[6]信息生态系统理论是西方上世纪90年代最先提出,信息生态系统由信息主体、信息和信息环境三个要素构成。会计信息生态系统中的信息主体包括参与信息生态系统的组织主体(包括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政府相关部门等)和个体主体(例如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信息主要以会计信息为核心,并以此衍生出审计信息、内部控制信息和税务信息等。信息环境包括企业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组织架构等内部环境和宏观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等外部环境。在会计信息生态系统中会计信息是联接会计主体、监管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核心,也是信息流动的基础。会计信息生态系统以会计信息市场的需求为驱动力、云计算等为技术环境显现出三大特点:(1)会计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大数据技术支持下,会计信息不仅包括结构化数据,还包括邮件、音频、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这些数据涵盖来自组织机构内部和外部的财务数据及非财务数据。(2)信息主体互通更加频繁。会计服务对象从企业内部向外部其他利益相关者扩展,同时企业内外环境在信息流的推动下不断进行交互影响,推动信息主体间互通交流与协同发展。(3)会计信息生态系统的要素间在信息的协同作用下有机融合,相互支持。
(二)“互联网+”促进会计流程重组
传统会计流程中会计人员通过专门的会计方法按照会计准则将来自于经济业务的数据进行处理,生成会计信息供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但是传统会计流程的弊端在于:在传统会计流程中,一个完整的经济业务数据,既包括结构化数据,又包括非结构化数据。由于技术的影响,会计流程中主要采集和处理的是结构化数据,而蕴含丰富信息的非结构化数据被忽略。会计人员基于对会计事项的判断选取出有限的结构化会计数据加以处理,使传统会计流程生成的信息仅仅描述了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一部分特征,而大量的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状况的重要信息并没有采集和处理,由此生成的会计信息并不能完全反映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另外,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取会计信息的来源主要是会计报表,传统会计流程是单向的信息传递,没有信息反馈和互动的机制,会计人员只是按照会计准则的统一要求处理会计数据、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会计信息,信息使用者获取的只是会计人员提供的有限的会计信息,并不能随时随意查阅反映经济业务的原始数据,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间并不能实现完全的信息对称。
目前大部分会计流程重组研究采纳了财务业务一体化思想,其基本思想是在网络、数据库、软件平台等要素构建的信息化环境下,将企业经营中的业务流程、会计流程有机整合,将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融合到管理中,将业务驱动理念整合到会计流程设计中。[7]。财务业务一体化的会计流程中,在数据收集阶段,物联网等技术的运用使业务数据来源于企业内外部第一手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等结构化数据和文档、视频、图像、音频等非结构化数据。当业务发生时,业务部门将业务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以完成记录。业务端与会计流程整合在一起,不仅收集会计关心的问题,还收集反映业务全貌的信息,同时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标签化管理,便于检索。信息进入信息系统后,信息系统中的业务事件处理器按业务和信息处理规则对信息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存储于数据库。当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信息时,根据各自的权限和需要利用报告工具在数据库中自动获取定制的报表和信息。会计流程的财务业务一体化,不仅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有利于会计实时监督、控制职能的实现,而且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在获取会计信息由被动转向主动,为获取更全面信息提可能,使会计提供的会计服务更加个性化,符合会计信息需求者各自的需求。
(三)“互联网+”提升会计服务的内涵和质量
传统会计工作重在反映、报告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对过去事项的记录,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报账、记账、编制报表,工作内容繁琐、重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计算机技术使会计人员从繁重的记账算账中解脱出来,有条件涉足企业经营决策和价值创造,由传统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由主要从事基础会计工作,向从事基础财务工作、技术财务工作和战略财务工作三个层次发展。基础财务人员主要从事记账、信息录入、财务数据管理等工作,在企业普遍运用“互联网”相关技术和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和会计外包等模式下,这部分重复度高、专业技能要求不高、决策相关性低的工作企业只会安排少部分会计人员来完成,甚至在未来可能被人工智能所替代。技术财务人员是利用已有的数据,并运用专业知识,为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财务分析、投资分析等服务,同时沟通外部审计、税收、主管机关等。战略财务人员则参与项目分析、风险管理等企业战略分析、管理工作。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会计人员工作将由传统会计服务向管理会计服务转型,即技术财务和战略财务。会计人员的重新定位和分工,使会计基础数据的处理更多由计算机来完成,增加了基础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而更多的会计人员则从事对会计信息的分析、沟通和管理,提升会计信息的利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发挥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另外,在信息技术支持下,会计人员不再必须供职于某实体,只需要在互联网上的众包会计服务平台注册,通过资格认证。企业(特别小企业)不再需要专门聘用专职会计人员,只需将企业的会计服务需求提交众包会计服务平台,由注册的会计人员在平台上取得业务进行服务。同时,随着大企业经营业务的国际化、多样化,会计处理日渐复杂,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已难以满足处理复杂的、不常见的业务要求,会计业务的外包新模式开始出现,企业外包其记账业务、纳税业务给社会中介机构。会计服务的众包和外包都打破了会计服务的人员限制和地域限制,会计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实现了对客户的实时记账和实时财务咨询,进而提升了客户会计信息质量。
三、“互联网+”环境下会计变革对会计监管制度的影响
信息技术带来的会计的变革使实时提供会计信息成为可能。企业整合内部信息系统数据,建立数据及时更新、连接外部互联网的数据库,实现数据实时更新与共享,财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实时对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处理,形成财务信息,供有权限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实时使用;而且在企业与外界的交流同时,也形成信息的双向流动。信息技术运用于会计直接的影响就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提高,有助于实现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相关、完整。
在编制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的法规时,要以俄罗斯以往的交通法规作为立法的基础。对于小型的无人航空载具按俄联邦《航空法》第33页第1条(30公斤以下航空器的国家登记制度)执行;严格管理空中交通,其中,在城市领域执行俄联邦航空法第16页和俄联邦使用空中交通的规则;对于无人驾驶的汽车,将按《道路交通安全联邦法》、《道路运输规则》《轮式交通工具安全技术规则》《俄联邦海上商务航行法》等其他法令出台相应的修正案[7]。
(一)监管主体的协同化发展与多元化趋势
会计信息生态系统带来的一个重大的改变就是会计信息的扁平化。会计的信息来源更加广泛,信息主体间的信息互通更加频繁。会计服务的对象从企业内部向外部其他利益相关者扩展,同时企业内外环境在信息流的推动下不断进行交互,相互影响,推动信息主体间互通交流与协同发展。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互联网+”下的新型会计信息生态系统改变了会计、审计和税务等相关领域的信息格局,通过会计信息的协同作用促进了各领域之间信息的共享与沟通,使企业、事务所和税务机关等组织和组织内的个体获取到更为全面、客观信息资源,使各信息需求主体在重复博弈中向均衡态演化发展。[6]随着企业、税务、事务所等云平台的建立,监管主体的协同化将进一步加强。同时,信息的扁平化,使信息不再由政府垄断,互联网使更多的机构和组织可以获取信息和拥有参与监管的条件。就会计监管而言,不仅政府将继续承担监管职能,在原有的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外,一些相关的网络平台也可以参与到监管中来。市场的网络化使这些网络平台在监管上具有距离优势和技术优势,它们距被监管主体更近,而且在数据的取得、整理和分析利用上更加专业,能够协助监管机构更好地探知被监管主体的实际运行情况。但是根据监管理论,这种多元的监管主体间地位并不平等,民间的监管机构与政府监管机构在其监管范围、方式、强制力、监管权来源等都有所不同。
(二)监管证据的电子化发展
在会计监管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掌握初步证据才能对受监管主体采取调查措施,而在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后才能对被监管主体采取行政、民事或刑事处罚等。但是在传统会计监管环境下,信息的不对称使监管机构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证据,因此对于很多市场主体的违法倾向难以发现及采取及时的措施,监管无法实现事先、事中监管,只能事后监管。信息技术的运用改变了会计信息的产生、传递和存储方式,使电子会计档案开始逐渐代替以前的纸质档案。为适应会计的变革,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2月15日联合公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标志着电子会计档案正式“登台”,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建立、管理和销毁作了明确的规定。电子会计档案的合法性使政府会计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得到进一步提升。以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发票为例,2015年12月3日,金蝶、京东、航信携手实现全国首例电子发票入账,纳税人通过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完成电子发票的申领、开具、流转和查验,使企业报销告别纸质化成为可能。发票作为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第一手资料,电子发票相较于纸质发票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在于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以及时采集完整、准确的发票信息,电子发票的数据大集中模式,可以保障发票信息在交易双方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实时共享。通过电子发票的管理,税务机关实现了对纳税人的会计信息的实时监管,弥补了信息流与资金流、物质流脱节的管理漏洞。可见,在会计资料电子化后,监管所需的会计信息证据随业务发生,产生于业务发生当时,不加修饰地对业务进行反映,具有较纸质化时代更强的客观真实性,证明力随之增强。而且,每笔经济业务的每个节点的信息均有记载,数据可溯性较强。
(三)监管内容的进一步扩展
传统环境下,会计监管主要监管对象是会计行为,内容包括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过程,其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在信息技术发展的今天,学术界开始关注信息技术如何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葛家澍等认为信息技术应该列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因素。美国信息系统管理学教授达文波特曾指出,将数据转化为某种更有用的东西,需要相当多的人力和智力投入。信息技术使数据、系统对会计活动及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增强,人在会计活动中的作用发生变化[8],会计数据、会计系统、人也成为会计监管要关注的内容。(1)“互联网+”下“会计数据”和“会计信息系统”的影响。所谓会计数据,是指用于形成会计信息的数据,会计数据区别于会计信息。从信息科学角度出发,数据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信息是对数据进行处理后提供的为人所用的内容。从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来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是外在表现形式;信息是数据表现的内容。因此,数据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信息的质量。会计信息系统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将会计数据转换为信息的系统。会计信息系统接受会计数据进入会计处理程序生成会计信息供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Chenhall和Nicolaou两位学者都认为,会计信息系统的优劣应围绕会计信息的质量加以评价。因此,在会计数据的质量要求得以保证的前提下,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系统的相关性表现为会计信息的高质量还来源于会计信息系统的有效。庄明来认为要想获得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满意,取决于会计数据与会计系统的高质有效性。[9](2)“互联网+”下“人”的影响。在会计活动中人的作用一直都是不可忽视的。在“互联网+”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集成与工作协同,其功能的不断完善对会计人员的核算能力要求逐渐降低,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由主要从事基础会计工作,向从事基础财务工作、技术财务工作和战略财务工作三个层次发展,会计人员的工作从反映过去向预测未来发展,对会计人员的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要求提高,相较于会计人员的基础核算能力,其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工作中日益重要,如何评价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会计监管部门应考虑的问题。
四、“互联网+”环境下会计监管制度的变革路径
在“互联网+”的影响下,会计工作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由线下变为了线上,会计信息的传递由过去的单向式变为互通式,信息的共享得以加强;会计流程重组后财务业务一体化的发展,也使会计和业务的界限逐渐模糊,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融合;传统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会计变革的同时也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决策有用性能更大程度得到保证,监管机构的信息需求也将进一步得到满足。“互联网+”会计必然使会计监管走向“互联网+”会计监管,监管制度的设计也应结合“互联网+”加以变革。
(一)监管理念的革新——引入“合作监管”理念
“互联网+”的一大特征就是大数据。“无处不在的互联网会带来美妙的,或者说是令人恐惧的透明感。偷偷摸摸地做事变得越来越难,因为你的一切行为都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录下来。”大数据的海量数据以及计算技术的提升使数据成本大大降低,信息变得唾手可得。政府监管机构间的信息通过连接系统间的数据接口可以实现共享,不再是各自信息封闭,成为信息孤岛。同时,政府在信息上的垄断被打破,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平台可获取信息,甚至比政府获取更多。信息的扁平化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结果,信息扁平化带来社会扁平化,数据的易获取使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平台有能力加入到监管的队伍中。传统的政府监管是国家机关被授予制定、执行监管规则和对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予以制裁等全方位的权力。这种监管由于程序繁杂,监管部门远离市场、各自为政等因素影响了监管效果。当知识越来越专业化,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技术更新越来越快,市场对监管能力和监管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大数据时代的监管不能再只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各自行使监管职能、独占信息的监管方式,而应加强政府监管机构间的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同时允许更多第三方参与其中,形成政府、非政府部门等多元主体分享信息、分配权力、分担监管责任的新的监管理念——合作监管。概言之,合作监管就是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标,由政府、非政府多方主体相互合作、分享监管权力、共同管理监管事项、实现监管目的的活动。[10]在合作监管中,合作各方应通过契约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力界限。在整个监管结构中,政府监管部门间应形成合力,在监管过程中协同合作。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虽处于监管核心地位,但应大胆地放权,政府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则的制定、对重大事件的干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而让非政府机构(如社会团体、网络平台)参与监管,这些非政府机构依托其产业优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技术优势和与市场的距离优势,成为交往中心、交易中心、价格发现中心和信息中心,[11]具体从事大量日常性的监管事务,并按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被监管对象的信息,形成“平台具体监管,政府综合监控”的模式。这种理念转变的重点在于发挥多元主体的力量,形成以政府监管部门为核心、多方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
(二)监管方式的革新——实施“精准监管+动态监控”
实现“精准监管+动态监管”的前提都是实现信息的及时性。新型会计信息生态系统和会计流程的再造为信息的及时提供和共享带来可能。监管机构应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被监管对象的会计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挖掘、分析,据此生成财务指标表,再结合会计信息造假的案例,从财务分析常用指标集中选取较为敏感的指标作为数据检测的对象。同时还可以结合企业的行业、地区划分,将被监管对象同全国企业的各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确定检测的结果,从而精准找出问题企业。另外,依托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成为可能。与传统现场监管相比,非现场监管的监管人员不必亲历监管对象的现场,而是通过大数据监管平台获取监管对象的数据,通过对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发现企业活动的异常;大数据监管平台还可以批量、实时监控被监管对象自身与关联方、第三方之间的信用情况,并定位到每一家企业及其关联方,提前锁定监管风险。会计监管的中心工作应是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的大数据中进行数据收集、挖掘、处理,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来发现风险。非现场监管使对监管对象的实时、持续、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成为可能。目前,重庆市地税局正在实践通过大数据税务平台对纳税人的精准监管;国家审计也已初步实现对重点行业、部门的实时、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反洗钱监测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精准监管+动态监控”可以改变传统监管方式下的“事后规制”的弊端。虽然现有的传统管理模式都一再强调事前、事中监管,但是实际上仍然是事后监管,当被监管主体已经出了问题,对市场秩序已造成破坏的情况下才开始进行责任的追究,损失已难以挽回。“精准监管+动态监控”的监管方式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及时获得和处理,对信息的收集与梳理,对关键节点进行控制,真正实现事前和事中的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消灭于行为初期,保护社会利益。但是在实施监管方式的革新中,仍然要从制度上对精准监管和动态监控进行规范,对其程序、证据效力等以制度形式进行确定,并就监管对象提供的数据明确监管需求。
(三)监管重点的革新——关注“数据、系统和人”
数据 、会计信息系统和人将成为保证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要素。会计监管可以通过控制这些关键要素,从而达到监管目的。(1)加强对“数据”的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 ,而在“互联网+”下数据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数据的安全问题。会计信息系统本身是一个计算机系统,其硬件或软件都可能发生故障,从而导致会计数据可能丢失;网络病毒的侵入,会导致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的破坏。而且,在“互联网+”下,云计算的运用,使会计数据可以存储于云服务器中,但是这将可以引发会计数据的被恶意修改、删除、盗取的风险。基于“互联网+”下网络安全引发的问题,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监管,要从制度要素方面加强法治建设[12],制定相应法规,对信息化平台设定建设和评价标准;对云计算平台的建设,要求其对用户身份的认证、会计数据的加密等关键技术问题加以解决。另外由新技术运用引发的虚拟人格、用户定位、新财产权、平台责任以及隐私权等新问题[13],要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云计算平台中会计信息所有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利主体的权利范围,明确网络环境下侵权责任的认定,保护会计信息所有者的权利。二是数据的标准化问题。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企业数据来源多样化,包括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以及各种格式的文档信息。虽然数据的海量解决了数据量少带来的决策低效和失误问题,但是不同格式的数据使各个系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存在障碍,形成“信息孤岛”,孤立的会计信息系统无法有效提供跨部门、跨系统的综合信息。会计监管部门应着重建立数据标准化规范,促进各行业实现会计信息内容的交换格式标准化,同时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切实执行已制定的数据标准化规范。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采用了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标准。我国于2008年成立了XBRL中国地区组织,2010年中国XBRL质量审核委员会成立,2010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企业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并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要求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实施,2015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以规范采用XBRL编报财务报告行为。XBRL的优势在于降低信息交换、供给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间接增加了财务信息可比性;通过互联网提供具有时效性的信息,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利用效率。(2)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监管。“互联网+”下会计信息系统不再是传统的企业单一的信息系统,在协同理念和共享理念影响下的各个会计信息系统与外部相连结形成会计信息生态系统,企业内部系统间各模块的分工和联系以及企业内部系统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系统之间的共享和协同是互联网+下会计信息系统的重要特征。而整个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与运用则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准确性,同时也会诱发信息泄露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合规性建立评估标准,以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信性。(3)加强对“人”的监管。在传统会计环境下,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是从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素质方面进行要求的。对于专业技能方面,主要要求会计人员要具备财务会计法规知识、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技能以及计算技术(主要是计算机的简单运用)。但是在“互联网+”下,计算机的智能化使企业中大部分基础会计工作都可以由计算机来完成,会计人员从日常重复简单的基础工作中被解放出来,将更多参与到财务分析与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帮助的活动中去。对于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除了之前传统的要求外,还要求会计人员对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有所掌握。因此,国家监管部门应修改对会计人员素质要求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互联网+”技能培训的内容。
在大数据时代,透明监管正成为大势所趋,监管部门在充分挖掘数据信息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透明化将是对监管水平、监管能力的更高要求。另外,大量的信息技术运用于监管,信息技术人才是基础,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监管人员的网络技术培训,保证“互联网+”下的会计监管工作能够高效完成。
注释:
① 参见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2015年7月4日。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统计时间截止2016年6月13日。
② 参见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证监上字(1993)43号),1993年6月10日。
③ 借鉴吴联生对会计失真的三分法,即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
④ 该办法从2012年开始试点执行,2014年形成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15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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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nsiderationofAccountingRegulationunderInternetBackground:theTransformationfromAccountingReformtoAccountingRegulation
HuGuang-zhi,HuXian-li
(Law Schoo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 Chongqing 400044)
In the era of Internet plus, the application of new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accounting environment and its behavior patterns. These recently developed features in accounting, such as the formation of new accounting information ecosystem, the reform of accounting procedure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 have brought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to accounting regulation. Therefore, a structural change to current accounting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is inevitable. As the times requires, the change will be made on the innovation of regulation concept, the improvement of regulation approaches,and the new focus of regulationso as to guarantee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quality.
the Internet plus; big data; cloud computer; accounting; accounting regulation
1002—6274(2017)06—118—08
DF436
A
重庆市2016年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建设西部创新中心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2016YBGL1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重庆理工大学2013年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会计国际化人才培养研究”(2013YB4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胡光志(1961-),男,四川都江堰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胡显莉(1975-),女,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任教,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会计理论。
(责任编辑:黄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