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环境下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
2017-01-25秦高益
秦高益
(311200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理论前沿
高科技环境下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
秦高益
(311200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 杭州)
民法的基本原则功能发挥有利于弥补现行法律的漏洞以及空白,它是连接法官的仲裁与现行法律规范的纽带,致力于进一步维护法律的权威,伸张社会公平与正义。随着高科技的高速发展,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各个方面,民法基本原则也越来越凸显其价值与功能,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民法原则的功能,使得立法体系紧跟高科技时代的发展要求,是本文要探究的主要问题。
高科技;民法基本原则;功能
我国民事立法明确民法具备的六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公平、平等、诚信、自愿、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方针,更规范着我国民事活动行为准则。它是民法本质的集中体现,关系着民事活动的判断准则的确立,与社会行为与司法仲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我们可以从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功能、立法准则功能、授权司法机关功能着手分析。
一、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功能
一般情况下,民事活动有具体的私法规范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这时,民法基本原则就具备了行为准则功能。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行为规范的准则只有与审判规范准则相同,才能区别于其他的规范准则,而体现出法律强制性的特征。由此可知,法律的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具有同一性[1]。
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并没有完全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结构,诚实原则依然适用于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规范,以实现主体与社会、各主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科技的推动下,时代与市场经济赋予人们追求金钱、利益、实用的价值观念,激发出每个主体内心潜伏着的支配财务生产与配置的渴望,都把利益最大化作为民事活动的目标[2]。但与此同时,民事主体同样也非常清楚人际关系和谐能够保证合作的延续,因此,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履行诚实原则来保护自身财产和权益不受损失。
而科技的弊端也给公序良俗民事原则带来巨大的挑战,比如基因技术的发明与推广冲击着人们伦理道德观念、技术搭便车与垄断发展破坏着公共秩序等。这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与“人生而自私”的本性相关联。因此发挥行为准则功能的前提是要保持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社会全体成员,包括那些滥用技术与“搭便车”的人们,有效维护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更保护技术发明者与投资人的个人权益。
二、立法准则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私法的立法准则,它能克服高科技致使的私法不周延性,当立法者制定新法用来填补因社会进步而遗留的空白时,他所参照的标准依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所代表的客观性是规范法官任意仲裁的关键工具,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它是构建法治社会最有意义的东西之一。立法的中心,应该侧重于人民本身,这也是立法者一直想要探求的本质。然后,时代的进步,人们不断向私法秩序发起挑战,立法者因此也总是不断完善立法体系来维护由于高科技技术的演进而被扰乱的社会秩序。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源是来自然法中提及的公平与善意的理念。史丹木拉曾经提到:诚信守信原则是变化的自然法[3]。我们也不难发现,民法基本原则是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法制化,其内容主要体现了民事行为的利益关系平衡以及善意公平的理念,这种立法理念,应该在高科技任何发展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与延续。因此,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立法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准则,对立法的具体制度规范做出约束与引导。
三、司法活动功能
任何法律都有其漏洞,法律作为协调利益冲突、规范社会关系的制度,补充其漏洞是十分有必要的。特别针对那些待决案件,体现在法官裁判时,取向与一种法律价值与体系的统一见解。然而,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之于社会具有滞后性,这使得切实解决法律纠纷与其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因此会使用自有裁量权来填补法律漏洞。但是民事基本原则如果不对其自有裁量权有所限制的话,会造成社会对于法院丧失信任感与安全感,进而破坏法制统一[4]。因此在保留法官自有裁量权的灵活性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这样才可以作为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准则。还可以通过改革司法体系保持司法独立性、提高法官的法制理念等。
四、结束语
在高科技时代的发展要求下,充分发挥民事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功能与审判准则功能、立法功能与司法活动功能,能够有效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德与公众利益、规范社会秩序,填补法律漏洞。作为立法的基本准则,民事准则对于司法审判也具有标准化作用,通过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手段,来逐步促进法律趋于完善,推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发展。
[1]李琳.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源地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06:112-113+116.
[2]于飞.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J].法学研究,2016,03:89-102.
[3]杨德群.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3,04:42-47.
[4]陈建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3,04:40-42.
秦高益(1984.11.18~),男,汉族,杭州萧山人,单位: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职称:四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