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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网络不实言论的维权方式

2017-01-25成文环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侵权人言论证据

成文环

(523000 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广东 东莞)

浅谈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网络不实言论的维权方式

成文环

(523000 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广东 东莞)

随着电脑、手机等终端的普及,网络成为普罗大众日常生活当中的一部分。而由于网络用户的匿名性、言论删除的便捷性等等网络虚拟世界言论的特殊性,网络中各种不实言论一跃成为全新的最为严重的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网络的便捷也给侵权行为的取证带来极大的挑战,与传统渠道的侵权行为不同,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信息删除的便捷性等使得对网络不实言论的取证更为复杂,其中侵权人面对最主要的挑战是如何确定实际侵权人以及如何确定网络不实言论已经发生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主要就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网络不实言论进行维权的方式进行探讨。

网络;名誉权侵权;诽谤;证据

随着电脑、手机等终端的普及,博客、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网络社区、社交媒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不知不觉间已经渗透到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作为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信息传播渠道,自媒体亦如雨后春笋般疯狂生长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粉丝”众多、关注度高的自媒体传播的信息也变成了一种全新的、非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笔者注意到,在社交媒体、网络社区中捏造事实并散布个中不实言论,致使不明真相的受众陷入愤怒甚至恐慌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并已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影响。笔者主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将对于网络不实言论的维权的一些步骤和途径进行可行性的探讨。

一、如何证明网络不实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

(一)进行证据保全

法律事实以证据为依托,要对网络不实言论采取法律措施就要有证据。而针对于侵权行为需要保全的证据,不仅包括侵权事实,还应该包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以便为将来维权提供充分的证据。

一般证据保全除了自行收集证据,还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全、申请法院保全、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还可以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第三方机构和部门见证来保全证据。

(二)确定侵权行为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则侵权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然而为了传播的便利,绝大多数自媒体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的名称并不一致,或者并不完整。因此,笔者认为,在对网络不实言论进行举证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被侵权人认为网络不实言论已经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如不能提供,将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考虑到被侵权人在遭受网络不实言论的侵权时,往往处于劣势,因此现行的法律规定为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通过明确规定使得被侵权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消除网络不实言论影响的几种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通过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不实言论进行处理

在证据保全后,为了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我们应当及时向自媒体所在的网络社区、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网络平台进行投诉并要求删帖。

以微信平台为例,对于微信公众号或者朋友圈中侵权行为比较正式并且便捷的做法是向微信平台提交侵权投诉通知书以及初步的证据(例如侵权照片,公众号的截图等)进行申诉。而在侵权人已提交侵权投诉通知书后,微信官方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于投诉处理完毕。如果投诉属实,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将会删除或屏蔽侵权文章,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帐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关注用户、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二)通过法律专业服务者的介入,对网络不实言论进行处理

如果通过向自媒体所在网络平台投诉等方式,还不足以消除不良影响或弥补损失,那么,我们就要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

1.委托律师签发律师函

根据我们处理案件的情况,通过签发律师函的方式,要求自媒体所在网络平台进行删帖,并对关键内容进行屏蔽以防止谣言进一步扩散,一般能够达到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的结果。由于律师函签发比诉讼或者乡公安机关报案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消除影响的速度更快,同时律师函的签发也可以达到对于证据进行初步固定的效果,因此,一般而言,在发现存在网络不实言论侵权的情况下,会优先签发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同时采取诉讼、报案等方式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2.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拒不停止以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责任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如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3.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严重损害我们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我们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涉及网络不实言论的主要罪名及法律规定如下:

(1)诽谤罪。根据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侵权行为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就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如侵权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其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表现,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定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结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我们生活、工作的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并将持续变化,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将会日渐消逝。产生于网络平台的自媒体,通过其传播的言论以谋取利益的方式也越来越常见,但随着网络实名制的推展,不实不法行为更加难以使用网络作为庇护伞,网络自媒体的言论也必将受到更加规范的调整,网络也将不再是无法之地。随着网络服务制度的越来越完善,与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将会日渐完善。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虽然对于网络不实言论的处理仍然比较困难,但网络不实言论的散播绝对不是不可控且不可溯的,通过现行法律中的公法、私法的相互配合,各管理机构对于网络实名制的推广,被侵权人遭受网络不实言论的侵害后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取证,尤其是随着现今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被侵权人在遭受网络不实言论的侵权后,也往往会立即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者的帮助,在专业的法律服务者以及各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的互相配合之下,被侵权人得以救济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1]梅夏英,刘明.网络侵权规则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法律科学,2013(3).

[2]杨立新,李佳伦.论网络侵权责任重的反通知及效果.法律科学,2012(3).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 .

成文环(1979~),男,广西隆安县人,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民族:壮,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事法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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