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不符合要求该怎样处理?
2017-01-25文丨赫成刚
文丨赫成刚
电梯维保不符合要求该怎样处理?
文丨赫成刚
2017年5月17日,A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B市的C生活小区例行检查发现,D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物业公司)在用电梯,5号楼东梯、西梯、15号楼西南梯、16号楼西北梯的底坑环境维保项目,未达到清洁、无渗水、积水以及照明正常的维保基本要求;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尽到照明维保职责,对15号楼西南梯进行维护保养,未能达到齐全、正常的基本要求;与D物业公司签订维保委托合同的E电梯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E维保公司)的维保记录显示,15号楼西北梯,2017年3月16日-5月11日维护保养连续记录为2017年3月16日1次、4月未填具体日期记录1次、4月26日1次和5月11日1次的保养记录。16号楼西北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最后一次为2017年5月1日,至检查时超过15日。16号楼西北梯连续两个维保日期间隔超过15日。经调查,D物业公司与E维保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待合同履行完毕后D物业公司向E维保公司一次性支付维保费用。对于该案如何处理,在A质监局的案审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E维保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基本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据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裁量。现提出拟处理意见: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规定,虽然D物业公司与E维保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委托合同,但并不免除其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法定义务。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应当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应当还责令D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除同意上述处罚意见外,虽然两家公司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费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结清。但是,E维保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五个月之久,服务费用虽然尚未实际获得但是在履行并会必然发生之中。在对E维保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外,还应没收五个多月来实际发生但还未支付的服务费用即违法所得。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指正。
作者单位: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