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与反思之二如何落实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2017-01-25徐建华
教训与反思之二如何落实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相较于其他企业,奥凯公司属于业内“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然而,也正是这家电缆界“小作坊”,淘汰了包括中国西电集团、远东电缆在内的一干行业巨头,最终成为了西安地铁3号线乙供电缆材料商。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奥凯公司能够击败业内众多强劲对手中标,但其产品进入地铁工程还需要经过重重“关口”。然而从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来看,整个过程中所有的“关口”都宣告“失守”了。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验收等环节不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在材料检验环节,违规默许奥凯公司自行抽样、送样、取报告。一些人员还收受奥凯公司钱物,在材料招标采购环节,为奥凯公司生产的“问题电缆”进入工程提供方便。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汤某、物资部长费某,在材料采购中多次为王志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而监理单位不仅违规默许奥凯公司自行取样、送样、取报告,还在发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未扩大检测范围,对使用“问题电缆”的项目给出了合格意见,沆瀣一气。监理单位一些工作人员还收受奥凯公司的购物卡和财物。
一位多年从事工程监理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监理单位更多的是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业主出钱无法真正做到公平独立,这是体制的问题。另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监理公司门槛低,低价中标制导致恶性竞争,最后中标单位只能减员增效、用人低能。很多工程在定价时就已经注定难逃出事故的宿命,在投标时施工方就定好的决策,岂是几个监理能完全堵得住的。
除了施工和监理单位给“问题电缆”放行外,政府及监管部门“层层失守”更让人吃惊,也凸显了此次事件的典型意义。调查报告称,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部分干部失职渎职,致使重重安全关卡“失陷”。工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中“偷梁换柱”违规操作;质监部门违规执法、以罚代管、通报不及时公示;住建部门对奥凯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通报以层层转批代替现场监督……
国务院调查组指出,陕西省工商局在企业著名商标审批过程中“偷梁换柱”。按规定,陕西省著名商标要“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但奥凯公司向陕西省工商局申报省级著名商标的“五胜”商标,2014年才获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却在2015年就提出申请。陕西省工商局在审批中,用成立于2010年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在发放证书时将名称更改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经如此违规操作,使“五胜”商标被违规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
“既然奥凯电缆已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表明其产品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西安地铁招标方、建设方对此未予重视并加强进货质量管理,奥凯电缆‘五胜’商标2015年12月还被陕西省工商局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其中除了可能存在腐败因素外,企业违法信息不能为执法部门、社会公众及时共享,也是重要原因。我国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已经多年,不同监管部门间质量执法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依然存在,社会公众更无从得知,因此也就无法有效发挥联合惩戒作用。”李俊说。
陕西省质监局监管督导不力,西安市质监局先后4次对西安地铁3号线所用奥凯公司线缆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仅作行政处罚处理,却未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2月22日,西安市质监局对奥凯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却不及时公开。此外,调查还显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在对奥凯公司问题产品的查处过程中,未调取生产销售记录,仅凭企业叙述,就认定问题产品数量和原因,并按最低处罚标准作出了罚款处理,甚至有些执法人员在未参与对奥凯产品质量执法检查的情况下,就在执法文书上签字。
“近年来,质检总局党组大力推进‘三个质检’建设,并且以法治质检‘打头阵’,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这次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当头棒喝’,反映我们在依法行政上做得还是不够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存在淡化现象,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不按程序执法。全系统要继续推进法治质检建设,将其贯穿于全员、全过程、全领域,特别要完善执法工作程序规范,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化,确保每一个人、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要做到依法行政。”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认真汲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教训。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出陕西省质监部门存在责任意识弱化、法律意识淡化、个别执法人员腐化、少数检验机构利益化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系统应该引以为鉴,认真对照检查,着力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强化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建设,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树立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树立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
西安市政府履职不到位,对市地铁办、市建委、市质监局疏于监管,个别人员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西安市建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关于奥凯公司“问题电缆”的情况通报后,只是层层批转,未主动履职检查。负责西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开发经营的西安市地铁办作为业主,不仅未制定关键设备材料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措施,个别工作人员收还受奥凯公司钱物,在招标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奥凯公司“问题电缆”进入工程提供方便。
如何更好地落实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专家们和国务院给出的答案都是: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质量的底线在任何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标准,特别是在质量安全方面。假冒伪劣本来不应当存在,如果有就是地方执法保护的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没有任何理由再为此让地方提供保护,这是一个政治决心问题。”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教授表示,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表明,质量安全监管必须改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事前监管就是为企业把关,甚至用政府的信用为企业担保,这样既让企业失去了主体责任的动力,也为其提供了投机的空间。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的最根本的还是现有制度上的弊端,就是没有让企业真正成为质量安全的主体。
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出席会议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讲话中强调,监管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无论综合部门还是业务监管部门,都要落实监管责任,也都有手段。今年国务院对河北、江苏“地条钢”等问题的查处就是由综合部门牵头的,而前不久出现的“西安问题电缆”,则是由业务监管部门开展调查的。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不能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管好是尽责,不管是失责,管不好要追责。
专家们建议,对于质量安全的监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首先,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实践证明,监督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是放开事前、管住事中事后的重要保障,要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产品的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通过抽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其次,要加强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黑名单”制度,支持质量守信企业发展,增加质量失信企业生产成本,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再次,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推动建立对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对不诚信、不自律、不履行主体责任企业的高压态势,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政府部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既要强化,也要优化。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对,政府部门的确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但从目前的监管方式和效果看,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比如应当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对不法企业形成真正威慑;应该强化一线监管,增强与社会各方互动,及时发现安全风险,查处问题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应真正落实监管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强化执法协作,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能。此外,还应落实监管责任,除对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收受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也应追究行政责任,促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李俊说道。
薛军则建议借助《民法》的方法,明晰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归属,只有这样才有制度运行的动力机制。“如果你为自己修房子,你会去收材料供应商、施工企业的回扣吗?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的人才是最理性的。”他说。
支树平也要求,质检系统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全面质量监管。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好《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在“放活”的同时注重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