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搭乘同事摩托车返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2017-01-25席卫东袁巍然
文/席卫东 袁巍然
休息日搭乘同事摩托车返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文/席卫东 袁巍然
编者按:
在工伤认定中,对于用人单位在工作场地或附近安排了职工宿舍,职工以上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前往宿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纵某和张某系某帽业公司职工。因家庭距离单位较远,纵某经常搭乘张某摩托车上下班。某周日,纵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家中返回单位宿舍的途中,摩托车撞在树上,纵某当场死亡。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证实经过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摩托车有直接接触,无法确认该车与这起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但纵某属于搭乘张某的车,故纵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事发后,纵某丈夫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死亡证明、纵某工作胸牌、纵某上下班时间陈述书及路线图、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纵某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纵某为工伤的认定结论,但因用人单位帽业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帽业公司不服裁决,不认为纵某的死亡属于工伤,遂向法院起诉。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均维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
争议焦点
死者纵某的丈夫认为,其妻子纵某因家离单位较远,为确保周一早上8点不迟到,不得不提前一晚回单位宿舍,以便保证第二天早上8点正常上班,所以周日即休息日乘坐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下午从家中赶到单位宿舍,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无本人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帽业公司则认为纵某不属于工伤。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纵某明知同事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而仍搭乘,且路上未戴头盔,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写明纵某无责任显然错误。二是纵某周日下午是返回单位宿舍住宿休息途中而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纵某返回单位目的不是为了上班,而是为了到单位宿舍休息。三是单位未为纵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因为纵某主动提出不让单位缴纳而是直接计入工资,单位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纵某本人承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除外”。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说明纵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帽业公司的理由不足以推翻该证明,故以该证明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纵某因家庭居住地与其工作单位所在地距离较远,为确保第二天正常出勤,于是乘坐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赶回单位宿舍,目的明确,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应视为上下班途中。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缴纳,被申请人为纵某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即使纵某主动提出要求或承诺,也不能免除被申请人为纵某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被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申请人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云 岭)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摘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