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
2017-01-25姜苏婕
姜苏婕
(321017 浙江广滔律师事务所 浙江 金华)
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分析
姜苏婕
(321017 浙江广滔律师事务所 浙江 金华)
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是现代金融市场较为青睐的一种抵押担保制度。担保债权的确定问题和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法院查封以后是否继续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是司法实务领域难以有效界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司法实务领域的特殊性入手,对这一担保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了探究。
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抵押权设定;担保范围;优先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特殊化的抵押制度。这一制度目前主要应用于银行贷款合同和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继续性交易合同之中。《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出台,已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在上述法律对一些细节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就成为了法院在设计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的诉讼的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
一、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司法实务领域的特殊性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起源于德国的一种抵押制度。我国于1995年将这一制度引入到了当年出台的《担保法》中[1]。2000年出台的担保法解释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也对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最高额抵押制度所涉及到的最高额抵押权涉及到了一些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不确定性的债券,在债权数额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司法实务领域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最高额抵押权在法律从属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一般而言,约定的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限度。在最高限额度内,实际债权额为有限受偿债权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没有对抵押权成立时所担保的债券的存在情况进行严格要求。
二、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一)担保债权的确定问题
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所涉及的最高限额指的是最终余额。在抵押合同到期或因为某些原因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合同下所发生的贷款的最终余额不能超过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从司法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在相关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首先需要从当事双方所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入手,对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标准进行确定。在当事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对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因素进行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进行审判,但是针对案件所涉及到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等问题,一些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上述费用纳入到了最高限额范围之中,一些地区的法院判定败诉方需要另行承担上述费用。
(二)抵押物查封后的优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查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之前,需要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尚未得知抵押物已被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其所拥有的债券应该被判定为未确定状态。但是我国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抵押物被法院查封以后,法院未尽通知义务的抵押债券增加的优先权进行确定。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完善
(一)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的完善
为了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进行完善,有关部门首先需要对最高额抵押的概念进行完善,并要在此基础上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为了对不同种类债券及多类债权设置同一最高额抵押权的问题进行解决,国家相关部门也需要对最高额抵押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展。目前我国《物权法》已经对债权额的确定条款进行了明确。在司法实务领域,这一条款也可以适用于一般抵押合同的规定。在笔者看来,各级人民法院需要从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特殊性入手,对相关合同内容的适用性进行明确。对合同内容的适用性进行明确,可以在让不同当事人对相互之间的利益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减少纠纷。为了对交易安全进行保障,有关部门也需要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部门和登记程序进行完善。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的完善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具体的债券数额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价值额的影响因素,也和利害人的自身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涉及到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债权本金;二是约定利息;三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从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来看,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由律师费﹑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组成。在一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中,案件所需的律师费用通常高达几十万元,在法院将律师费纳入最高抵押限额范围以后,诉讼案件所涉及到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侵害,对此司法部门在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过程中,需要将实现债权的费用排除在优先范围以外[2]。
(三)最高额抵押权中的优先权的确定
一些商业银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下扮演着抵押权人的角色。法院在对最高额抵押权抵押物进行查封﹑扣押以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如果法院在银行尚未得知查封事实的情况下判定银行对抵押物丧失优先权,这一判决结果会对法律的合理性带来冲击。在司法实务领域,最高额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法院自身的影响力和执行效果;二是银行在实务操作中所获得的便利。为了对二者之间的利益进行有效协调,立法部门需要在不断调研的基础上,利用相关司法解释对优先权进行明确。
四、结论
最高额抵押权制度可以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我国对这一制度法律规定还存在着缺乏操作性的问题。有关部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入手,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进行完善,可以对这一制度在金融领域的融资偿债功能进行和有效性发挥。
[1]谢文春,赵玲燕.最高额抵押担保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研究[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303:42-48.
[2]马慧琴.浅析最高额抵押担保中的法律风险[J].农村金融研究,2014,09:56-58.
姜苏婕(1978.8~ ),女,浙江金华人,本科,民商事、金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