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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2017-01-25王文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庭审指控检察机关

王文娟

(030032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 太原)

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王文娟

(030032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 太原)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本轮司法改革,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放权于检察官,在构建权责明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同时,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因此在刑事指控体系构建过程中,遵循以证据为核心的理念尤为关键。但是在刑事指控体系构建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不仅引发了多起冤假错案,而且阻碍了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将会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对策,从而更好的满足司法体制改革需求。

证据;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问题;对策

证据裁判原则不仅是司法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后检察工作面临的创新发展任务更加紧迫。检察机关需要构建新型工作机制,强化刑事指控中的主导作用,有效提升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从而为我国刑事案件诉讼改革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重要性

1.满足我国诉讼规律和刑事诉讼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应当并举,任何一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都不能忽视。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利,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坚持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坚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底线。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就是要彻底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有罪推定﹑控辩失衡﹑庭审虚置等问题,摒弃忽视证据﹑抓人定案的诉讼观念,从而更好的推动诉讼制度改革的进行。

2.促进公诉办案模式有效转变,夯实案件质量根基

作为依法行使提起公诉权利的检察机关,其公诉的效率和质量将会直接反映国家司法权威与法律的公信力。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法院是吃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公安是做饭的,这三者之间既是相互配合又是相互制约的。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需要促进公诉办案模式的有效转变,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据裁判意识与人权保障意识,同时将审判阶段不断提高的证明标准和证据意识向侦查前端传递,健全证据收集指引机制,强化对实物证据﹑技术证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分析﹑审查和运用,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取证标准,促进侦查收集的证据符合庭审裁判要求,最大限度地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

3.避免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

传统的刑事诉讼对实体公正给予了过多的强调,从而忽视了审判程序的正当性,近年来,陆续披露和发现的冤假错案在整个社会引起很大震动,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根源在于当时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为了能够实现案件的有效办理而忽视了证据是否满足刑事证明标准。为了有效避免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以达到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我国司法机构提出了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理念,并倡导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来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更好的发挥审前程序的过滤功能。同时,完善起诉法定流程,还可以把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进行补充﹑完善,从而有效降低“真凶现身”和“亡者归来”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面临的问题

1.案件请示汇报上级与庭审虚置化现象严重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进行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在受理后1个月内对其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3个月。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延期的,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文虽然明确了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但是未提及案件的宣判时间,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庭审中突发疑难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常会出现“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法院为了避免被害人上访,或者改判对本院的绩效考核产生影响,而直接将案件汇报上级。案件“择日宣判”既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又导致案件的开庭审理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形象工程,致使案件请示汇报上级与庭审虚置化现象严重,不利于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2.侦查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证据采集问题层出不穷

在司法体系下,证据采集又被称之为证据取得,其一般是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来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收集,但是该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经常会导致证据收集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也会因为侦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而出现陷阱取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进程和质量。

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干预

在进行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虽然能够实现检察引导监督与侦查并重,但是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并非完全控制侦查工作,其对刑事诉讼的质量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比较大,会给法院和公安造成巨大的压力,即所谓的对司法活动产生干预,不利于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三、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对策

1.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裁判原则

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必须以证据为核心,并且是口供以外的证据,从而有效降低刑讯逼供和口供至上现象的发生。对于刑事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要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当事人的参与机制和司法机关的审查机制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提前过滤,有效降低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的概率。同时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需要建立亲历性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证据审查手段,避免在证据采集过程中侦查部门出现问题,从而在以证据为核心的基础上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2.完善证据审查模式,提高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质量

司法改革下,刑事证据审查已经逐渐成为检察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的依据,从而明确证据所具备证明力的大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明确证据核心理念,并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模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首先,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最好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客观性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避免瑕疵的证据影响整个案件的结果。其次,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对实物证据给予高度的重视,不要轻信口供,从而更好的发挥证据的主导作用,提高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质量。

3.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核心”齐头并进

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确保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具有明确的意义,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使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更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在对明确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处罚的过程中,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对量刑证据﹑定罪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此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和“以证据为核心”齐头并进的原则,规范检察机关的规范取证,并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有效提升科学举证质证﹑交叉讯问询问﹑法庭辩论的重要性,有效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可采性,确保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遵循以证据为核心的基本理念,重点把握好案件证据关,对案件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还能提高检察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效率和质量,更好的满足司法改革的发展需求。

[1]齐鑫卉.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4(3):38-39.

[2]王东海.审判中心格局下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J].江汉学术,2016,5(4):156-157.

[3]张玉鲲,张伟,蒋家棣.“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以公诉主导的新型侦诉关系为重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9(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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