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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价值探讨

2017-01-25刘洪亮习

中国检察官 2017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诚信犯罪

·刘洪亮习 玲/文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价值探讨

·刘洪亮*习 玲**/文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运行十年多以来,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但现实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理性认识查询工作出现的问题,理清思路,正确界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目标,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真正发挥查询工作的价值,实现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初衷。

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 诚信体系建设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依据判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受理查询、提供查询结果的一项工作制度。有关单位则在招投标、人事任免、招生录用等过程中根据查询结果区别对待,使得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人事任免、招考录用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实现褒廉贬腐,加大行贿犯罪的成本,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这项制度由浙江宁波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创建,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推广,2012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目前查询工作已经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人事管理、公司设立、资格认证等领域,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的争议问题

查询工作正式运行十年以来,整体运行良好,但是由于思想认识、法治意识、宣传力度和工作方式等方面原因,业内业外对查询工作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询存废问题

关于废止的观点主要基于行贿档案查询无用论。有人认为,行贿档案查询就是根据已有判决由检察机关出具的一张纸,没什么太大的价值,是司法资源的浪费。社会查询单位更是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求投标单位出具检察机关开具的行贿档案查询函,增加了办事的流程,自己一直遵纪守法,无需自证廉洁。

(二)查询效率问题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规定,查询时间为3-5天。实践中,查询单位往往要求一快再快,或立等可取。对于要求第三天来取函的,就认为检察机关服务态度不好,效率不高,不快捷便民。这使得一些检察机关以压缩正常办理时间来吸引眼球,比如承诺“立等可取”、“秒取”等。而很多当事人也拿这样的例子作为比较来批评没有实现 “立等可取”的检察院,由此给查询工作造成被动。

(三)查询途径问题

目前,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数据库由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查询流程是由申请查询人提交相应资料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办公人员录入到检察内网,查询出结果并出具《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因此,有观点认为,行贿犯罪档案应该像法院公布判决、公安机关公布车辆和驾驶人违章信息一样,在互联网上公开,自主查询,不必经过检察机关查询。这样既缓解检察机关工作压力,也大大方便了当事人。

(四)查询规避问题

查询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主要搜索关键词是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和公司名称。因此,有的人认为,只要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和公司换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公司名称,就可以规避查询,这种犯罪档案查询手段并不能有效防止行贿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意义不大。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价值分析

产生上述不同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对查询实施背景、目的、意义缺乏认识,对反腐倡廉、建设诚信体系必要性理解不深刻,对如何充分利用检察职能积极服务法治社会建设认识不清。

(一)正确认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内部人员认为查询无用,主要是对查询的背景、目的、意义认识不清;而外部人员认为查询无用,可能是他们一边行贿,另一边却拿着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函去招标;主张废除查询工作,其实是对反腐和诚信廉洁体系建设的排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院立足职能,结合案件,与党政有关管理部门建立的一条联合反腐防线。通过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投标限制,加大了行贿犯罪的成本,也宣传了检察机关的反腐成果,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检察机关的威信。扩大查询的应用领域,可以使得全社会形成“以贿赂为耻,以廉洁为荣”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促进全社会诚信廉洁体系建设。

(二)正确认识和对待查询工作出现的效率问题

有的查询单位觉得查询函很简单,常常以招标时间紧迫为由,要求检察机关立即办理,否则就以检察机关有关人员渎职为由投诉。

实际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告知函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司法文书一样要严谨、规范,因此查询不能简单化。首先,司法行为有程序要求,需要时间流转;其次,信息审核需要慎重和认真对待;最后,查询制度是面向全社会的。各地各院查询工作量、人员配备有区别,不分实际情况,一律要求或承诺立等可取是不现实的,也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另外,很多查询单位以“招投标很紧急”为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无限提高效率,实质是对诚信体系建设的排斥,也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至少有20天,这完全有充裕的时间保障办理为期3-5天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函。实践中,主要是申请人自己原因造成的耽搁或者招标方违法缩短了招标公告时间。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处理,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对招标单位违法行为有所作为。比如对排斥查询的单位开展预防调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发放检察建议或查处犯罪。

(三)正确认识查询的途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不是单纯的 “法务公开”,而是一个行贿犯罪信息收集、管理、运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和法院判决的公开、交通违章信息的公开有本质的区别。检察机关除了收集、管理行贿犯罪信息之外,还和有关招标主管机关(比如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等)达成协议,联合要求在招投标、人事任命等过程中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区别对待,让有行贿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投标或人事任命过程中被扣分或进入黑名单,从而达到“褒扬廉洁惩罚犯罪”的目的。正是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才和党政机关联合筑起了“褒廉贬腐”的防线,才使得判决在建立诚信廉洁体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坚持检察机关对该工作的主导地位,保证查询中的有效管理(比如定期上传,设定公开期限,到期删除等),而不是发到互联网中“自主查询,一发了之”。

对于查询规避问题,正如难以做到一药包治百病一样,这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更强大的数据系统和工作机制,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予以解决。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价值目标与实现路径

(一)价值目标

针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观点,我们要理清思路、理性认识,正确界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目标,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产生历史来看,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总的目标是建立全社会诚信廉洁体系。具体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具有廉政价值和市场价值,廉政价值具体体现在制度价值、规制价值和预防价值,市场价值具体体现在公平价值和诚信价值。[1]这是检察机关建立该项制度的初衷,经过十年的实践,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以此为目标,我们要把主要的精力放到如何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发挥“褒廉贬腐”的作用、推动社会诚信廉洁体系建设中来,而不是舍本逐末,一味地将关注的焦点放到提高查询的工作效率中去,满足申请人不断上涨的时间压缩要求。比如承诺所谓的“秒取”、“立等可取”等吸引眼球,换取一篇有新闻效应的工作信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二)实现路径

为了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目标,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端正认识,坚定立场,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我们要坚决克服“查询无用主义”和“查询效率主义”的错误倾向和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只是“法务公开”的错误认识。不仅要坚持查询工作,而且还要坚持检察机关的主导权,这样社会诚信廉洁体系才有建立主体和监督主体。要积极宣传其中的重大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在查询方式上,我们要在保证司法规范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司法人力资源、程序流转合理时间等各种因素,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间,可以适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做到快捷便民。

第二,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切入点,建立数据库,打击破坏诚信体系建设的行为。查询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要求申请者提供公司基本信息、经办人信息和招投标项目等信息。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建立数据库,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招投标项目中的违法行为。比如一个经办人拿着数个不同公司的资料来进行查询,一般表明这个招标项目中存在围标现象;经过审查招投标公告的时间等信息,可以查知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法的情况;通过对某个项目或某个公司的招投标情况,可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通过询问经办人,也可能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对违法线索,可以预防调查核实;对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可以发放检察建议进行纠正,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对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可以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第三,加强数据对接,建立更大更全的数据库,构建起真正的诚信廉洁体系。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只是整个社会诚信廉洁体系的一部分。许多机构也在建立和运用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相类似的档案。比如人民法院实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告制度、各大银行实行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劳动监察机关建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档案、公安机关建立的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变更注销数据库、税务机关实行的纳税记录数据库等等。如果行贿犯罪档案能与前述机关的相关档案数据对接,形成一个覆盖面更广、监督点更多、数据更齐全的立体式数据库,无疑将会对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更加全面、客观的评价,从而更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合法、诚信、廉洁经营,也更有利于社会形成诚信廉洁的氛围,最终实现诚信廉洁体系的目标。

总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诚信廉洁体系的一部分,我们在开展工作时,要时刻围绕诚信廉洁体系建设这个核心目标考虑问题、部署工作,不能舍本逐末,单纯追求所谓的效率。我们要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切入点,建立社会反腐大数据库并加以充分利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查询工作的价值,实现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初衷。

注释:

[1]参见赵佃龙、唐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规制价值与权益均衡》,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710000]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检察院[7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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