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准审核与编辑加工要点
2017-01-25薛斌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薛斌(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产品标准审核与编辑加工要点
薛斌(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一、概述
产品标准是指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产品标准是标准化活动最先关注的对象,它在我国标准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截至目前,在我国约3万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中,产品标准大概占了三分之一。随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团体标准的逐步发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建立,产品标准将会受到各相关方越来越多的关注。
产品标准作为产品生产、检验、使用、维护及贸易洽谈等方面的技术依据,在标准结构和标准要素起草方面有其特殊性,除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的规定。本文结合GB/T 20001.10—2014,给出在审核和编辑加工产品标准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二、产品标准技术要素的选择原则
在审核与编辑加工产品标准前,首先要清楚各个技术要素的选择原则,明白产品标准中需要包含哪些技术要素,应该规定产品诸多特性中的哪些特性。
产品标准的技术要素及其内容的选择,取决于以下原则。
1. 确定标准化对象
起草产品标准时,首先应确定标准化对象或领域。标准化对象不同,产品标准中的技术要素也会不同。产品标准的标准化对象通常为有形产品、系统、原材料等。
2. 明确标准的使用者
起草产品标准时,应明确标准的使用者。产品标准的使用者通常有:制造商或供应商(第一方)、用户或订货方(第二方)、独立机构(第三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的使用者通常为上述三方。因此,在起草这类产品标准时应遵守“中立原则”。
3. 确定标准的编制目的
任何产品都有许多特性,但只有其中的一些特性可以作为标准的内容。标准的编制目的是特性选择的决定因素之一。
编制产品标准的目的通常有:保证产品的可用性,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便于接口、互换、兼容或相互配合,利于品种控制等。
4. 符合性能特性原则
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而不用描述特性来表述,以便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采用性能特性表述要求时,需要注意保证性能要求中不疏漏重要的特性。
然而,是以性能特性表述要求,还是以描述特性表述要求,需要认真权衡利弊,因为用性能特性表述要求时,可能引入既耗时又费钱的复杂的试验过程。
5. 满足可证实性原则
不论产品标准的目的如何,标准中应只列入那些能被证实的技术要求。或者说,如果没有一种试验方法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证实产品是否符合稳定性、可靠性或寿命等要求,则标准中不应规定这些要求。
6. 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差异
避免重复是标准化方法论的一项首要原则,同时还应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差异。为此,有关产品的要求只应在一项标准中规定。
三、产品标准中主要要素的审核和编辑加工要点
产品标准的必备要素包括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技术要求等。产品标准的典型规范性技术要素主要包括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分类、标记和编码,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规范性附录等。根据产品的特点,一项产品标准不但不一定包括所有的典型规范性技术要素,而且还可以包含其他的规范性技术要素。按照产品标准的表述需要,典型规范性技术要素可以合并或拆分,其标题可做相应调整。
1. 引言(资料性概述要素,可选)
可在引言中解释标准和某些要求的目的。同时注意引言不能包含有要求。
2. 标准名称(规范性一般要素,必备)
产品标准如包含了分类、标记和编码,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的全部技术要素,可用产品名称作为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中如仅包括了“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或者同时还包括了分类、标记和编码,取样,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中的部分技术要素,可使用“技术规范”或“规范”作为标准名称的补充要素。
同类产品共同使用的“技术规范”,可使用“通用技术规范”或“总规范”作为标准名称的补充要素。
审核和编辑加工时要特别注意标准名称是否和要素的选择相匹配。
3. 范围(规范性一般要素,必备)
范围应明确标准所涉及的具体产品,还应按照分类、标记和编码,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的顺序指出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如必要,还应针对编制标准的目的指出技术要求所涉及的方面。
范围还应指出标准的预期用途和适用界限,或标准的使用对象。
范围不应包含有要求。
4. 分类、标记和编码(规范性技术要素,可选)
根据具体情况,该要素可并入技术要求(此时应作为该章的第1条编排),或编制为标准的一个部分,也可编制为单独的标准。
但该要素中的某些内容属于需要检验的要求时,应在“要求”章中作规定。
5. 技术要求(规范性技术要素,必备)
(1)一般要求
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为必备要素,是产品的核心技术要素,它应包括下述内容:
a)直接或以引用方式规定的产品的所有特性;b)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
c)针对每项要求,引用测定或验证特性值的试验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
该要素中不应包括合同要求(有关索赔、担保、费用结算等)和法律或法规的要求。
如果标准只列出特性,其特性值要求由供方或需方明确而标准本身并不予以规定时,在标准中应规定如何测量和如何表述(如在标志、标签或包装上)这些数值。
要求型条款用文字表述的典型句式为:
——对结果提要求:“特性”按“证实方法”测定“应”符合“特性的量值”的规定;
——对过程提要求:“谁”“应”“怎么做”。
(2) 适用性的要求
1)可用性
为了保证可用性,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规定产品的使用性能、理化性能、环境适应性、人类工效学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可考虑诸如以下内容:
a)使用性能:选择直接反映产品使用性能的指标或者间接反映使用性能的可靠代用指标。
b)理化性能:当产品的理化性能对其使用十分重要,或者产品的要求需要用理化性能加以保证时,应规定产品的物理、化学和电磁性能。
c)环境适应性:根据产品在运输、贮存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环境条件规定相应的指标。
d)人类工效学:产品的人机界面要求,产品满足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外观或感官方面的要求。
2)接口、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
具体产品的标准化可以只针对这几个方面。如果编制标准的目的是保证互换性,则关于该产品的尺寸互换性和功能互换性均应予以考虑。
需要满足尺寸互换时,在规定接口尺寸时,应规定其公差。
3)品种控制
品种可包括尺寸和其他特性。在涉及品种控制的标准中应提供可选择的值(通常给出一系列数据),并规定其公差。
4)结构
规定产品结构尺寸时,应给出结构尺寸图,并在图上注明相应尺寸(长、宽、高三个方向),或者注明相应尺寸代号等。
5)材料
产品标准通常不包括材料要求。为了保证产品性能和安全,不得不指定产品所用的材料时,如有现行标准,应引用有关标准,或规定可以使用性能不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无现行标准,可在附录中对材料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原材料,如果无法确定必要的性能特性时,宜直接指定原材料,最好再补充如下文字:“……或其他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原材料。”
6)工艺
产品标准通常不包括生产工艺要求,而以成品试验来代替。然而为了保证产品性能和安全,不得不限定工艺条件,甚至需要检验生产工艺时,则可在“要求”中规定工艺要求。
7)健康、安全,环境或资源合理利用
如果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成为编制标准的目的之一,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条款,诸如:
a)对产品中有害成分的限制要求;
b)对产品运转部分的噪声限制、平衡要求;
c)防爆、防火、防电击、防辐射、防机械损伤的要求;
d)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以及使用中产生的废弃物排放对环境影响的要求;
e)对直接消耗能源产品的耗能指标的规定,如耗电、耗油、耗煤、耗气、耗水等指标。
6. 取样(规范性技术要素,可选)
该要素规定取样的条件和方法,以及样品保存方法。宜使用祈使句给出获取样品的所有步骤。该要素可位于要素试验方法的起始部分。
7. 试验方法(规范性技术要素,可选)
(1)一般要求
在产品标准的试验方法编写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原则:
a)与技术要求、取样等内容的编写统筹考虑;
b)避免重复,应首先考虑引用现行适用的试验方法标准;
c)尽量选择适用的普遍接受的试验方法;
d)当针对一个特性,给出了多种适用的试验方法时,应给出仲裁方法。
(2)试验方法的内容
试验方法的内容应包括用于验证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方法,以及保证结果再现性步骤的所有条款。
注意,“试验方法”章中,在描述验证具体性能特性的试验方法时,不要又用要求型条款引用“技术要求”章节中的内容。
通常情况下,产品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应包括试样的制备和保存,试验步骤和结果的表述(包括计算方法以及试验方法的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也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内容,如原理、试剂或材料、仪器、试验报告等。 但注意一般不要规定仪器设备的制造厂和商标名称等。
如果试验方法涉及使用危险的物品、仪器或过程时,应包括总的警示用语和适宜的具体警示用语。
(3)试验方法的呈现形式
在标准中该要素可以:
——作为单独的章;
——融入技术要求中;
——成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形成标准的单独部分。
8. 检验规则(规范性技术要素,可选)
产品标准不应涉及合格评定方案和制度的通用要求。使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不应依赖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即产品标准中不应规范性引用诸如GB/T 19001。
若标准中需要规定检验规则,应指出该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必要时应明确界定供制造商或供应商(第一方)、用户或订货方(第二方)和合格评定机构(第三方)分别适用的检验类型、检验项目、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以及判定规则等。
注意在“检验规则”这一章之下,有无标题应统一。
9. 标志、标签和随行文件(规范性技术要素,可选)
(1)一般要求
产品标准中标志、标签和随性文件为可选要素,可作为相互补充的内容,只要有关应纳入标准,特别是涉及消费品的产品标准。
该要素不应涉及符合性标志。
(2)标志和标签的要求
适用时,含有产品标志内容的产品标准应规定:
a)用于识别产品的各种标志的内容,适宜时,包括生产者或总经销商,或产品的标志,或不同规格、种类、型式和等级的标志;
b)这类标志的表示方法;
c)这类标志呈现在产品或包装上的位置。
如果标准要求使用标签,则标准还应规定标签的类型,以及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如何拴系、粘贴或涂刷标签。
如果需要给出有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表明日期的代码)、有效期、搬运规则、安全警示等,则相应的要求应纳入涉及标志和标签的章条。
用作标志的符号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3)产品随行文件的要求
产品标准可要求提供产品的某些随行文件,例如可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装箱单、随机备附件清单、安装图、试验报告、搬运说明、其他有关资料。
适用时,标准中应对这些文件的内容作出规定。
10. 包装、运输和贮存(规范性技术要素,可选)
需要时可规定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这样既可以防止因包装、运输和贮存不当引起危险、毒害或污染环境,又可以保护产品。
对包装件的要求,一般列入该章,不列入“技术要求”章中;对包装件进行的试验(或测量)方法,一般列入该章,不列入“试验方法”章中。
[1]GB/T 20001.10—2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S].
[2]白殿一,等. 产品标准的编写方法[M].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